矛与盾——海关监管改革与企业合规审计

发布时间:2017-04-20

文 | 杨杰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2016年海关总署第62号公告,标志中国海关由“事前监管”向“事后监管”的华丽转身。中国海关传统上,主要将监管方式立足于货物通关过程,由此造成企业不得不疲于应对审单、查验等诸环节的海关审核,在效率与成本的耗费中完成监管程序,以实现供应链的持续循环。近些年来,中国海关的传统监管方式愈来愈突出下列矛盾:

1.现场耗费

完成报关程序需要人到、单到、货到,即相对人要到海关现场交单,纸质报关单证必须递交海关、货物要在海关监管之下,其中人员交接、单证传递、途中往来等因素造成了大量时间消耗。

2.执法差别

现场海关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对于复杂的归类、估价问题,不同海关可能有不同的认定实践。

3.审核时滞

审单、验估、查验等审核程序拖延了通关效率。

有鉴于此,对于传统的监管方式,即使在中国海关内部也有越来越多的争议,一方面有限的海关人力无法应对繁重的审核责任,海关官员面临着极大的差错风险;另一方面,审核程序引起的通关滞碍,增加了社会对海关的负面评价。

自2014年始,海关总署的着手酝酿改革海关监管作业思路,并以《海关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的形式下发各级海关学习,监管方式的实质性改革陆续启动,我们可以将其归纳为3+2模块:

模块一:通关无纸化

申报过程以电子信息为载体,企业不需要向现场海关递交纸质单证,节省了货物通关时间,目的是解决现场耗费矛盾。

模块二:通关一体化

无论企业在何地报关,均由统一的海关审单机构实施审单,消除不同现场执法认定的差异,目的是解决执法差别矛盾。

模块三:“自主申报、自行缴税”

根据准入性风险与税收性风险的差别,分步进行监管。准入风险,即审核货物是否可以进出口的问题;税收风险,即货物需要征收多少税的问题。没有准入风险的货物,企业自缴税款或凭担保先放行货物,此后海关分析验证放行货物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税收属性,通过批量审核与验估、核查、稽查等方式,完成货物放行后的税收征管审核作业,目的是解决通关过程中审核时滞矛盾。

我们认为在上述模块中,“自主申报、自行缴税”是监管方式改革的核心,通关无纸化、通关一体化是“自主申报、自行缴税”的前提和基础,它们同时又放大了“自主申报、自行缴税”模式的改革效应。为了使监管方式在便利化改革的同时不削弱监管控制,海关必须在事前加强对企业的筛选和引导,并在强化事后对企业的核查机制,因此对应于上述模块,需要平衡事前、事后的管理机制,由此产生以下两个模块

模块四:事前筛选引导机制

这一机制包括企业信用认证制度、报关单填制规范制度以及归类先例的辅助系统。

模块五:事后核查机制

这一机制突出的体现于海关稽查制度的修订和完善。

新的监管方式与我们传统的外贸作业习惯和思维有很大的区别:一方面海关不对通关过程中的税收要素进行实质审核,延后了企业法律风险的发生,一旦事后查发违规情节,相对于通关过程的纠错,会累积更大范围或更多金额的违规事实,导致违规情节更为严重,直接影响信用等级,乃至法律责任的承担。另一方面,事后查发,往往导致在产品销售后的补税情事,致使企业经营盈利状况的存在不确定性。

除了对企业惯常思维方式造成的冲击外,海关的执法手段也与过去不同。新的监管方式,需要更为普遍的事后稽查活动来平衡监管力度,海关将更大范围内借助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稽查审计,企业今后将面对的是更专业、更老练,并更具有纠错动力的专业机构,这对企业提出更高的合规性要求。同时,随着通关一体化的基础上深入展开,统一的认定机构、统一的审价、归类认定标准可能导致原先地方上已获认可的企业归类认定、审价认定等被推翻,企业需要以更为规范与合规的标准重审自身税收要素。

如果把海关监管模式转变比喻为“矛”的话,我们从上述分析可以发现,海关的“矛”磨得更锋利了,对企业自律管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只有定期对企业自身合规状况进行专门审计,才是企业自律管理的有效措施,有助于企业对自身的合规状况形成更深层次的清晰认识,预判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强化海关稽查的应对力,并在此基础上化解相应风险。

总 结

1.贸易合规审计需要根据被审计单位经营类型有针对性开展自查

针对进口零售企业,审计需要把握如下关务风险:审价(特许权使用费、协助费用、收益转移、佣金等)、归类等;针对加工贸易企业,审计需要把握:边角料的认定、单耗管理、内销审价、减免税管理等等。

2.内控文件审核是审计的重要方面

我们在审计中发现,虽然很多企业在管理中制订了专门的内控程序和操作程序,帮助员工掌握进出口活动的环节和要求,有利于企业规范、统一的控制合规目标。但是同样的,一旦内控文件存在差错或遗漏,就非常容易导致违规情事的发生,因此内控文件必须在审计中定期审核和更新。我们在审计过程中曾经发现,有些企业的内控规范实际上误解了海关的相关规定,也有的内控要求由于多年不更新,已经与新的海关规则相抵触,这些规定堂而皇之的存在于内控文件中,对企业而言无异于违规事件的导火索。此外,内控文件也是审计中进行符合性测试的重要依据。

3.对于重要法律问题定性需要溯源核查

在企业长期的进出口活动中,往往会形成一些与辖区海关达成共识的定性认定,比如产品的归类标准,价格估定标准等,这些认定是企业合规活动的重要基础,但是有些企业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后,仅仅知道标准是什么,但是这些标准的形成过程,以及当时海关的意见等都湮没无闻,一旦在关务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再次发生海关质疑,企业往往无法举证。我们在审计中发现,有些企业重要的归类依据是储存于经办人的电子邮件中,如果人员调整或者离职,企业就非常被动。还有一些企业多年前接受过海关的稽查或者归类质疑,并据此调整了相应申报内容,但是这些海关出具的书面文件早已不知所踪,一旦发生新的质疑,企业就很难证明自己无过错。因此在审计活动中,针对重要的法律定性问题一定要进行溯源核查,并固定相关的认定依据。

4.针对关务风险,必须防微杜渐

有些企业能够对经常性大宗货物的进出口合规情况重点关注,但对少量的、个别的、偶发的进出口活动却缺乏必要重视,事实上,有些小事情也能引发严重的违规事件。我们在审计中曾经发现,有些生产型企业将境外样品通过个人携带的方式进入境内,还有一些奢侈品行业企业,将数量不菲的黄金饰品展品通过个人携带的方式进入境内,根据海关有关规定,商业用途的样品、展品需要通过报关入境,而不能作为个人物品携带入境,更何况机电产品或黄金饰品可能还涉及贸易管制及检验认证。一旦海关在抽查中发现上述情事,企业或者携带者个人均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合规审计中决不应忽视个别事件的合规审核。

随着中国海关新一轮监管模式改革的启动与深化,我们可以预见未来几年,海关与企业就进出口贸易活动中的纠纷将主要集中在事后监管环节,也就是海关稽查中发生。近两年,针对特定行业群体,不分差别的统一稽查执法行动愈来愈普遍。改革必然会有牺牲者,如何善用合规审计这把“盾”去抵御海关监管的“矛”,并非单纯是企业法务需要关注的问题,而应该是包括企业关务、财务、税务、内审等各部门经营主管人员共同思考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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