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和跨境投资每周新规(2025)Vol.8
发布时间:2025-03-20
文 | 张雯怡 汇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汇业公司法和跨境投资委员会、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委员会为了保持对专委会相关专业和行业领域立法进展的关注,定期发布新法速递(Weekly update),供内部和外部参考。
一、外商投资法相关发布
(一)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转发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的通知》
名称:《关于转发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的通知》
类型:规范性法律文件
主管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2025年2月19日
生效日期:2025年2月19日
【主要内容】
1. 通过有序扩大自主开放、提高投资促进水平、增强开放平台效能、加大服务保障力度这四个维度,加大引资稳资力度。
Source: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2/content_7004410.htm
(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
名称:《关于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
类型:规范性法律文件
主管部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25年2月26日
生效日期:2025年3月1日
【主要内容】
1. 自2025年3月1日起,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境内保险公司不再执行“最近一年末总资产不低于二十亿美元”的规定。
Source: 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502/content_7006423.htm
二、公司法相关发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组织推荐2025年度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的通知》
名称:《关于组织推荐2025年度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的通知》
类型:规范性法律文件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2025年2月21日
生效日期:2025年2月21日
【主要内容】
1. 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由地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申报主体,填写《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申报表》,提交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报送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Source:https://wap.miit.gov.cn/zwgk/zcwj/wjfb/tz/art/2025/art_dfbcb73413b24135a1d7763f48f47046.html
三、争议解决相关发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
名称:《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
类型:规范性法律文件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5年2月19日
生效日期:2025年2月19日
【主要内容】
1. 为配合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删除 18 项与该法不相适应的事项,同时新增 16 项事项。
2. 考虑到检验检疫申报专业性强,此次修订按照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的原则,综合评估各项因素,明确 10 项初次违法免罚情形,制定相关清单。同时,将初次期限设定为 24 个月内,将违法行为的认定范围限定在同一检验检疫业务领域,以柔性执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3. 完善原有裁量事项。其一,将进出境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健康申报等 5 种情形纳入轻微免罚清单范围;其二,增加进出境粮食、进口食品类商品的常见违法情形;其三,依据《常见案件裁量基准》,同步修订《简快案件裁量基准》。
Source: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372814/index.html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名称:《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类型:司法解释
主管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25年2月21日
生效日期:2025年2月21日
【主要内容】
1. 将“甲皮业有限公司、周某某等欺诈发行债券、马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吴某某等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蒋某某内幕交易案”以及“赵某某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作为第五十五批指导性案例,以供参照处理证券犯罪。
Source: 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h/202502/t20250221_684815.shtml
四、医药行业相关发布
(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名称:《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类型:规范性法律文件
主管部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年2月25日
生效日期:2025年3月25日
【主要内容】
1.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对下辖门店的持股比例不再受限制。新增直营门店时,若仅对经营主体或企业名称进行变更,而未变更影响质量安全事项,可免现场检查。
2. 对于不具备建设配送中心条件的连锁企业而言,因自身业务开展需要,在严格遵循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前提下,最多可委托两家符合现代物流标准的企业承担储存及运输药品的工作。
3.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可设立远程药学服务中心,通过符合企业经营规模和要求的远程药学服务系统或者平台,为公众提供远程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等药学服务。
Source: https://yjj.beijing.gov.cn/yjj/zwgk20/zcwj91/543536185/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