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看常新——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规则

发布时间:2025-03-13

文 | 徐丽仙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近日,光模块龙头新易盛(300502.SZ)发布公告,实控人高光荣因违规减持及隐瞒一致行动关系,被证监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949.86万元、罚款2200万元的行政处罚,合计罚没金额超3150万元,引起了市场关于违规减持的再度关注。

减持是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相较于简单清晰的锁定期而言,A股的减持规则要复杂得多。2024年5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减持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董监高减持规则》”),取代此前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及其他持有上市公司IPO之前的股份的股东减持事项进行了梳理和规范。加之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3月发布的《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创投基金减持特别规定》”),上市公司减持形成了“1+2”的规则体系。下文拟结合前述规章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配套规定(“各交易所配套规定”)就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规则进行回顾和梳理:

一、 适用对象

根据《减持管理办法》第二条,该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1)上市公司大股东,即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3)其他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

其中,为鼓励交易、提高市场活跃度,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该办法的部分条款,包括大股东、上市公司违规情形下不得减持、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等相关规定,而无需适用有关提前披露减持计划、上市公司分红未达标及破发、破净情形下不得减持等规定。

此外,大股东减持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与减持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的差别在于需适用《减持管理办法》有关上市公司分红未达标及破发、破净情形下不得减持的限制。

二、 不得减持的情形

1.根据《减持管理办法》第七条,大股东在特定违规情形下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包括:

(1)该股东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2)该股东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3)该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为夯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减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存在特定违规情形下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包括:

(1)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2)上市公司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3)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 根据《减持管理办法》第十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已披露减持计划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分红不达标”);

(2)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破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的,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规定。

上市公司分红不达标或破净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协议转让减持股份不在此限。

4. 根据《减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破发”),除已披露减持计划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首发时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持股5%以上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适用该要求),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前述主体不具有相关身份后,应当继续遵守该等规定。

上市公司破发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协议转让减持股份不在此限。

5. 根据《减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特定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受让方所取得股份的减持可能受限:(1)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2)其他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三、 减持程序

根据《减持管理办法》第九条,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履行减持前预披露及实施情况报告之义务:

1. 减持前预披露

大股东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2)减持的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3)不存在不得减持的情形的说明,(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根据各交易所的配套规定,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大股东被动减持,即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

2. 实施情况报告

(1)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大股东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或,(2)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大股东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四、 减持数量限制

1.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根据《减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或者其他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根据《减持管理办法》第二条,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但仍然需关注其既往作出的限售或减持承诺情况、公司章程及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其他相关法律规范及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2. 大宗交易减持

根据《减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或者其他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其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根据《减持管理办法》第二条,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

3. 协议减持

根据《减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有关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减持数量的限制。

根据各交易所的配套规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

4. 违约处置减持

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用上述规定。

5.例外

(1)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上述规定;(2)因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认购或者申购ETF等导致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五、 董监高减持的特殊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等减持本公司股份的,除适用《减持管理办法》外,还应当遵守《董监高减持规则》等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包括:

1. 董监高限制转让情形

根据《董监高减持规则》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的情形包括:(1)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3)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4)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5)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6)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7)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董监高减持股份数量限制

根据《董监高减持规则》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3. 董监高减持窗口期限制

根据《董监高减持规则》第十三条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六、 创业投资基金减持的特别规定

1. 创投基金减持适用特别规定的条件

根据《创投基金减持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创投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参照适用)适用该特别规定的条件包括:

(1) 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

(2) 减持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且

(3)所投企业符合条件:a.首次接受投资时,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或,b.首次接受投资时,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或,c.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企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 创投基金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数量的特殊规定

根据《创投基金减持特别规定》第二条,创投基金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适用下列比例限制:

(1) 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在3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同普通投资者)

(2) 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的,在2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3) 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的,在1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4) 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

投资期限自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金额累计达到300万元之日或者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总投资额50%之日开始计算。

3. 创投基金大宗交易减持数量的特殊规定

根据各交易所的配套规定,创投基金在其所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适用下列比例限制:

(1) 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同普通投资者)

(2) 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的,在任意连续6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 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的,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4) 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

上述交易的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不受“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股份”的限制。

七、 其他

1.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减持管理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减持管理办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

2.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减持管理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方还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减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

3.计算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比例时,应当将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以及通过转融通出借但尚未归还或者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卖出但尚未购回的股份合并计算。

4.上市公司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应当遵守《减持管理办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规定,但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低于百分之五的除外。

5.大股东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持有的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上市公司股东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6.中国证监会对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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