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和跨境投资每周新规(2025)Vol.7

发布时间:2025-03-13


文 | 胡琰珽 汇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汇业公司法和跨境投资委员会、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委员会为了保持对专委会相关专业和行业领域立法进展的关注,定期发布新法速递(Weekly update),供内部和外部参考。image.png

一、外商投资法相关发布

(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

名称:《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

类型:规范性法律文件

主管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5年2月17日

生效日期:2025年3月1日

【主要内容】

1. 未经海关同意,车辆或人员不得携带货物通过非货运通道卡口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综合保税区、保税区、保税港区、跨境工业区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

Source: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368568/index.html

(二)海南网信办、海南发改委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数据出境管理清单(负面清单)(2024年版)》

名称:《海南自由贸易港数据出境管理清单(负面清单)(2024年版)》

类型:规范性法律文件

主管部门:海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海南省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年2月20日

生效日期:2025年2月20日

【主要内容】

1. 对14个领域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出境进行规定,细化管理要求。

Source:https://plan.hainan.gov.cn/sfgw/0400/202502/df645fd9512144af9e2879a7e63392ac.shtml?ddtab=true

二、公司法相关发布

(一)市监总局发布《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名称:《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类型:部门规章

主管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25年2月10日

生效日期:2025年3月20日

【主要内容】

1. 经营主体注销后,登记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20年,自注销之日起算。

2. 经营主体需要迁移登记档案的,应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迁出地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迁入调档函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所有登记档案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

Source: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5/art_07c4af50a2184d92974a33f7efb62f63.html

(二)市监总局发布《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名称:《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类型:征求意见稿

主管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25年2月14日

征求意见截至:2025年3月15日

【主要内容】

1. 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强制注销公司登记。

2. 公司登记机关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应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

3. 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后,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4. 强制注销登记后可以申请恢复登记。恢复登记的公司名称已被第三人注册使用的,只恢复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不再保留公司名称。

Source:

https://www.samr.gov.cn/hd/zjdc/art/2025/art_ee87ccf20302408ca3c712343e8bc21b.html

三、争议解决相关发布

(一)贸仲发布《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管理案件的程序》

名称:《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管理案件的程序》

类型:规范性法律文件

主管部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年2月17日

生效日期:2025年3月1日

【主要内容】

1. 适用于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并由贸仲作为仲裁管理机构的案件,及贸仲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管理的、基于为投资或投资者提供保护的条约等提起的投资者与国家间的仲裁。

Source: 

https://www.cietac.org/articles/32305

四、医药行业相关发布

(一)上海药监局发布《2024年度上海医疗器械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系统即将开通了》

名称:《2024年度上海医疗器械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系统即将开通了》

类型:通知

主管部门: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年2月14日

生效日期:2025年2月20日

【主要内容】

1. 本市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各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境内代理人,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登录“上海市医疗器械追溯报告系统”(https://zssb.yjj.sh.gov.cn),根据提示填报本企业质量管理自查情况,相关填报应于3月31日前完成。

Source: 

https://yjj.sh.gov.cn/zxts/20250214/e098b35edd1f431d8e42d58ebfcd5e34.html

*作者:胡琰珽、夏欣萌*编辑:胡琰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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