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和跨境投资每周新规(2025)Vol.2
发布时间:2025-02-10
文 | 张雯怡 汇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汇业公司法和跨境投资委员会、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委员会为了保持对专委会相关专业和行业领域立法进展的关注,定期发布新法速递(Weekly update),供内部和外部参考。
一. 外商投资法相关发布
(一)商务部发布《关于就欧盟依据<外国补贴条例>对中国企业调查中采取的相关做法进行贸易投资壁垒调查最终结论的公告》
名称:《关于就欧盟依据<外国补贴条例>对中国企业调查中采取的相关做法进行贸易投资壁垒调查最终结论的公告》
类型:规范性文件
主管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25年1月9日
生效日期:2025年1月9日
【主要内容】
1. 应商会申请,依据相关法规,商务部于 2024 年 7 月 10 日就欧盟依据《外国补贴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中国企业调查中采取的相关做法进行贸易投资壁垒调查。现调查结束,经认定,欧盟相关做法构成贸易投资壁垒。
Source:
https://www.mofcom.gov.cn/zwgk/zcfb/art/2025/art_dc5084f489584f01b5e770cbb295c74a.html
二. 公司法相关发布
(一)上海市监局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本市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文件的通知》
名称:《关于修改和废止本市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文件的通知》
类型:规范性文件
主管部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年1月2日
生效日期:2025年1月2日
【主要内容】
1. 对《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上海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示范站(点)(第一批)名单的通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上海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示范站(点)名单(第二批)的通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本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创建工作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4件文件有关内容予以修改。
2. 对《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本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培育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本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示范站(点)创建工作的意见》等3件文件予以废止。
Source:
https://scjgj.sh.gov.cn/210/20250106/2c984a7293de622301943975f3294ee8.html#:~:text=%E6%A0%B9%E6%8D%AE%E6%9C%AC%E5%B8%82%E6%9C%89%E5%85%B3%E6%96%87%E4%BB%B6,%E4%BB%A5%E4%BF%AE%E6%94%B9%E6%88%96%E8%80%85%E5%BA%9F%E6%AD%A2%E3%80%82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征求<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名称:《关于征求<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类型:征求意见稿
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年1月6日
生效日期:2025年1月6日
【主要内容】
1. 风险隐患专项自查是指在获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针对相关风险隐患开展的专门检查,并要即刻向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当出现如消费者投诉、媒体曝光集中食品安全问题,涉及行业共性问题,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中发现问题,监督抽检不合格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以及国家、自治区公告需自查的其他事项时,应立即开展专项自查。
2.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生产条件或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整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整改时间。
3. 工作要求:1)加强审核指导:市场监管部门收到自查报告后,对企业自查问题书面或现场核查,督促整改,核查通过后依次转报设区市、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审核;2)确保自查质量:市场监管部门审核自查规范性与完整性,对自查问题少但其他监管发现问题多的企业,强化监管与指导;3)依法依规查处:对未定期检查评价食品安全状况、提交自查报告的企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查处;4)纳入企业档案: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纳入企业档案管理,至少保存两年。
Source:
https://law.wkinfo.com.cn/legislation/detail/MTAwMTcxMjQ4MjU%3D?searchId=32647293b3eb4b50a2aa85d9b25ad10b&index=1&q=%E5%85%B3%E4%BA%8E%E5%BE%81%E6%B1%82%3C%E8%87%AA%E6%B2%BB%E5%8C%BA%E5%B8%82%E5%9C%BA%E7%9B%91%E7%AE%A1%E5%B1%80%E5%85%B3%E4%BA%8E%E8%BF%9B%E4%B8%80%E6%AD%A5%E8%A7%84%E8%8C%83%E7%89%B9%E6%AE%8A%E9%A3%9F%E5%93%81%E7%94%9F%E4%BA%A7%E4%BC%81%E4%B8%9A%E9%A3%9F%E5%93%81%E5%AE%89%E5%85%A8%E8%87%AA%E6%9F%A5%E4%B8%8E%E6%8A%A5%E5%91%8A%E7%9A%84%E9%80%9A%E7%9F%A5%EF%BC%88%E5%BE%81%E6%B1%82%E6%84%8F%E8%A7%81%E7%A8%BF%EF%BC%89%3E%E6%84%8F%E8%A7%81&module=&childModule=all
三. 医药行业相关发布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发布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
名称:《关于发布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
类型:规范性文件
主管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年1月6日
生效日期:2025年1月6日
【主要内容】
1. 为强化医疗器械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有效,国家药监局抽检了腹膜透析设备、导丝等 5 类器械,发现 8 批(台)产品不合格。
2. 省级药品监管部门需督促企业:对抽检不合格产品作风险评估,依缺陷严重程度定召回级别,主动召回并公开信息,尽快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如期完成整改。
Source: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lqxggtg/ylqxzhlgg/20250107165002155.html
(二)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外商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名称:《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外商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类型:规范性文件
主管部门: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6日
生效日期:2024年12月26日
【主要内容】
试点范围包括允许在上海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中医类除外,不含并购公立医院),并鼓励在例如:
1.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6日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虹桥商务区等特定区域设立外商独资医院。
2. 申请设立外商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须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且有医疗投资管理经验,能提供先进管理理念、医疗技术和设备,改善当地医疗格局。
3. 外商独资医院的设立与运行要依法规,自营性质不限,有类别、科目、高风险诊疗限制,对于中方人员有占比要求,应当接入监管系统并申请纳入医保定点。
Source:
https://www.shanghai.gov.cn/gwk/search/content/5a78670b742b404584a8558f5bfc51f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