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和跨境投资每周新规 (2024)Vol.46

发布时间:2024-12-17

文 | 胡琰珽 汇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汇业公司法和跨境投资委员会、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委员会为了保持对专委会相关专业和行业领域立法进展的关注,定期发布新法速递(Weekly update),供内部和外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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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外商投资法相关发布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名称:《北京市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类型:规范性法律文件

主管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25日

生效日期:2024年11月25日

【主要内容】

 鼓励专精特新企业参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重点国际展会,支持专精特新企业“走出去”。支持服务载体为专精特新企业开展海关高级认证企业(AEO)认证培训,鼓励各区对获得认定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开展专精特新企业专场跨境撮合活动,提供全球化、综合化、一站式金融服务。开展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在额度范围内自主借用外债。争创中外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推动合作区内企业在科技创新、贸易投资、产业合作等领域高效对接国际优质资源。

 Source:

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411/t20241125_3949660.html

(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修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企业开展汇率风险中性管理的实施意见》

名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企业开展汇率风险中性管理的实施意见》

类型:规范性法律文件

主管部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26日

生效日期:2024年11月26日

【主要内容】

1. 支持的业务品种为中小微企业为经常项目项下收支在金融机构办理的汇率避险业务,以及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为自主借用的外债在金融机构办理的汇率避险业务。初期支持企业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外汇期权业务(仅针对单一买入期权产品,不包括组合类期权产品),后续可根据实施情况调整支持的业务品种。

2. 对本意见支持的业务品种按照履约外币本金折美元金额以 25 元人民币/万美元给予补贴,单个企业的补贴每年不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补贴资金每半年申领一次。

3. 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31 日,同一企业享受同类支持政策时从优不重复,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Source:

https://www.lingang.gov.cn/html/website/lg/index/government/file/1861473757826248706.html

(三)海关总署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

类型:规范性法律文件

主管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26日

生效日期:2024年12月1日

【主要内容】

1. 海关出具的计核结论,经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可以作为办理走私案件的依据和定罪量刑的证据。海关出具的计核结论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 涉嫌走私货物的计税价格应当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使用倒扣价格估价方法时,涉嫌走私货物的计税价格可以国内有资质的价格认定机构等单位出具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为基础,扣除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以及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后确定。其中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综合计算为计税价格的20%。涉嫌走私货物的计税价格包括实际发生的、有证据证明应计入计税价格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Source: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227344/index.html

二、公司法相关发布

(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

名称:《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

类型:规范性法律文件

主管部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27日

生效日期:2024年12月1日

【主要内容】

1. 进一步规范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更好保护市场经营主体财产权利,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本指导意见所称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对不存在证据损毁、危害发生或危险扩大等可能性的,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 长三角地区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本规定。

3. 本指导意见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1日。

Source:

https://scjgj.sh.gov.cn/007/20241127/2c984a729367d80001936c9bcb42168f.html

三、医药行业相关发布

(一)国家药监局同意北京等十省(市)开展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试点

名称:关于同意北京等十省(市)开展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试点的批复

类型: 规范性法律文件

主管部门:国家药监局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22日

生效日期:2024年11月22日

【主要内容】

1. 同意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重庆、四川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试点,严格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2. 《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工作目标为通过整合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的资源,推动国家与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联动,提高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药品监管和服务区域发展能力;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为药品上市后变更研究提供前置服务,大幅缩短需要核查检验补充申请的技术审评用时;提升技术审评队伍能力,健全技术审评网络,严格技术审评标准,不断提高药品审评审批的质量和效率。

Source:

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gzwj/gzwjyp/20241122180242111.html

*作者:李怡欣

*编辑:胡琰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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