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反洗钱法”时代下的合规新挑战
发布时间:2024-11-29
文 | 王刚 陈佳琪 汇业律师事务所
随着国内外反洗钱形势和风险挑战不断变化,新型洗钱案件不断曝出,不仅影响金融秩序,还波及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24年7月1日公布的中国反洗钱报告(2022)数据显示,中国人民银行在2022年已实现对75家银行、证券、保险和支付行业头部机构的反洗钱检查全覆盖,2020—2022年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共对1783家义务机构开展了反洗钱执法检查,会同法律部门完成反洗钱行政处罚1356项,罚款总额13.7亿元。初步统计,202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累计作出处罚1177.65万元,其中反洗钱处罚金额为405.7万元,包括机构处罚金额合计385万元及个人处罚金额合计20.7万元。
为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监管体制机制,健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正常金融服务和资金流转,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反洗钱法(以下称“新法”),新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反洗钱法自2007年1月1日施行以来,时隔17年后迎来首次重大修改。新法对反洗钱义务机构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带来了新的合规挑战,本文对反洗钱法的修订内容进行了全面的梳理,旨在为反洗钱义务机构明确合规要点,更好地适应即将到来的反洗钱强监管时代。
一、反洗钱义务主体扩大至特定非金融机构
除金融机构外,新法第六十四条以法律条文形式直接明确了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这部分“特非机构”应当参照本法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相关规定,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洗钱风险状况履行反洗钱义务。
同时,“特非机构”除列举的部分外,还在新法第六十四条(四)款设置了兜底条款“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洗钱风险状况确定的其他需要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这为后续时代创新产生的不确定主体预留了监管空间。
【合规建议】
“特非机构”,即从事反洗钱法规定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贵金属、宝石现货交易的交易商也应当高度关注并重视新法的反洗钱义务。
二、反洗钱的上游犯罪外延扩大
新法第二条对反洗钱的上游犯罪由“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扩展到了“其他犯罪”,对各反洗钱义务主体的风险识别能力、可疑交易监测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合规建议】
各反洗钱义务主体应当全面梳理刑法中可能带来洗钱风险的犯罪行为,扩大对目前监测系统中设置的上游犯罪的监控范围,全面优化可疑交易监测模型,加大对可能构成洗钱犯罪行为的培训力度,提高一线业务人员对洗钱犯罪行为的敏感度等,需要重点关注诈骗、职务侵占等经济性违法犯罪行为。
三、新法对反洗钱义务提出了更高、更细要求,各反洗钱义务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新法规定健全内控体系
说明:因“特非机构”应当参照本法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相关规定,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洗钱风险状况履行反洗钱义务,故本节仅以金融机构为反洗钱义务主体进行分析,“特非机构”应当参照适用
新法第六条中明确了反洗钱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
值得注意的是,反洗钱内控体系应当覆盖以上所有反洗钱义务,制定相应内部制度且确保以上义务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一)将预防、监控措施贯穿整个反洗钱工作
新法第六条中规定的预防、监控措施应当贯穿至整个反洗钱工作中,制度的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的事前尽调和事中监测分析、及时上报、特别预防措施等都属于预防和监控的一部分。
(二)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新法第二十七条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具体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由内部审计或者社会审计监督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实施,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合规风险】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限制或者禁止其开展相关业务。
【合规建议】
1.金融机构应当在全面识别合规义务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监测标准及报告制度、可疑交易监测标准及报告制度、反洗钱风险识别、风险评估与分类管理制度和流程、反洗钱监督和考核制度等。需特别注意,新法引入客户尽职调查替代了客户身份识别,身份识别仅为尽调的一部分,因此,反洗钱义务机构应当对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进行全面修订。
2.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牵头负责反洗钱工作,并根据经营规模和洗钱风险状况配备相应的人员。
3.定期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活动,增强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和敏感性。
4.建立健全反洗钱相关信息系统。
(三)完善客户尽职调查体系,根据客户洗钱风险的识别、评估采取不同的尽调措施,持续性关注并评估客户整体状况及交易情况、洗钱风险
新法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三条对客户尽职调查的具体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此义务为本次新增的重点义务,以范围更广的尽调替代目前的身份识别,对反洗钱义务机构的预防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与此相对应,新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金融机构采取的合理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进行配合,否则,新法赋予了金融机构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采取限制或者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并根据情况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特别提醒: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应当在其业务权限范围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平衡好管理洗钱风险与优化金融服务的关系,不得采取与洗钱风险状况明显不相匹配的措施,保障与客户依法享有的医疗、社会保障、公用事业服务等相关的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单位或个人可以对前述措施提出异议,金融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处理,并将结果答复当事人;涉及客户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的,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当事人。否则,金融机构可能会被投诉或被起诉。
【合规风险】
1.未按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2.三大红线、高风险未采取相应措施: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限制或者禁止其开展相关业务。
3.采取不恰当的洗钱风险管理措施、不及时处理客户异议,可能给反洗钱义务机构带来被投诉甚至被起诉的风险。
【合规建议】
1.三大红线不可触碰:
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
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不得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
2.必须开展尽调的三种情形:
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
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及其交易涉嫌洗钱活动
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问
3.尽调方式应当合理,尽调措施应当与洗钱风险相适应:
在尽调制度中应当对客户洗钱风险的判断标准进行明确,如根据客户特征、交易活动等判断客户洗钱风险的大小
根据标准应当能够初步判断客户洗钱风险的高中低,在尽调制度中针对不同程度的风险应当设置不同深度的尽调措施
尽调过程中应重点注意: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查询核实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了解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核实代理人的身份、核实人身保险、信托等合同真实受益人身份
受益所有人制度为新增,受益所有人是最终拥有或者实际控制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享有法人、非法人组织最终收益的自然人。中国人民银行已于2024年10月发布《收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指南》,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均应当开展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线上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并做好信息更新工作。
4.针对高风险的客户,应当在必要时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
限制交易方式、金额或者频次
限制业务类型
拒绝办理业务
终止业务关系等
5.反洗钱义务机构可以外聘第三方尽调,但必须评估第三方的风险状况及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能力,第三方应当采取新法要求的尽调措施。如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由反洗钱义务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的法律责任。
6.反洗钱义务机构可以通过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税务、移民管理、电信管理等部门依法核实客户身份。
7.持续性关注并评估客户的洗钱风险。
(四)依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新法第三十四条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的具体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最低保存期限由旧法的5年延长至10年。
【合规风险】
1.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2.篡改、伪造或者无正当理由删除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限制或者禁止其开展相关业务。
【合规建议】
1.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保管的方式应当包括纸质文件、资料,以及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调取、保存金融机构的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中的有关数据、信息。
2.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3.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4.解散、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五)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新法第三十五条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具体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反洗钱上游犯罪的扩大对各主体健全监测分析体系提出了新挑战。
【合规风险】
1.未按规定报送: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2.自行或协助客户逃避反洗钱义务: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限制或者禁止其开展相关业务。
【合规建议】
1.与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相对应,建议各主体反洗钱监测分析部门,负责接收、分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移送分析结果。
2.客户单笔交易或者在一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报告。
3.严禁自行或者协助客户以拆分交易等方式故意逃避履行反洗钱义务。
(六)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新法第四十条对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具体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需特别注意,该条义务为新增义务。新法中列明的三大名单包括: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定并由其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者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合规风险】
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限制或者禁止其开展相关业务。
【合规建议】
1.反洗钱义务机构应及时获取三大名单,并立即对当前客户及其交易对象进行核查。
2.核查后如有名单内客户,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包括:立即停止向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者资金/资产、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等。
(七)统筹安排反洗钱工作
新法对境内外设有分支机构或者控股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提出了特别要求。满足此要求的主体,在共享反洗钱信息时应当注意共享信息的必要性、用途特定性和信息保护。
【合规风险】
导致数据安全、个人信息泄露等风险。
【合规建议】
1.满足条件的反洗钱义务机构应当在总部或者集团层面统筹安排反洗钱工作。
2.为履行反洗钱义务在公司内部、集团成员之间共享必要的反洗钱信息的,应当明确信息共享机制和程序。
3.共享反洗钱信息,应当符合有关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并确保相关信息不被用于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以外的用途。
(八)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反洗钱义务机构只能在特定领域使用所获取的反洗钱信息,在一般保密基础上要注重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
【合规风险】
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限制或者禁止其开展相关业务。
【合规建议】
反洗钱义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数据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合规意识。
(九)临时冻结的及时解冻义务
新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国家有关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合规建议】
对于临时冻结的交易,应当高度关注并实时监控,避免超期冻结。
(十)遇外国国家、组织要求提供信息,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外国国家、组织在违反对等、协商一致原则下,向反洗钱义务机关发出的行动指令,反洗钱义务机关不得擅自执行,且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外国国家、组织基于合规监管的需要,要求境内金融机构提供概要性合规信息、经营信息等信息,境内金融机构向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后可以提供或者予以配合。
【合规风险】
擅自采取行动的,由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处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合规建议】
1.在涉及外国国家、组织要求提供信息或要求配合行动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家有关机关。
2.如信息涉及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有关规定。
(十一)配合调查义务
反洗钱义务机构应当配合反洗钱调查,在规定时限内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但如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接受调查。
【合规风险】
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限制或者禁止其开展相关业务。
【合规建议】
反洗钱义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调查。
四、董监高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豁免情形
新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五条规定对金融机构进行处罚的,还可以根据情形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实施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实施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等处罚。
同时又明确,上述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勤勉尽责采取反洗钱措施的,可以不予处罚。因此,反洗钱义务机构董监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重点注意在执业过程中应做到勤勉尽责,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勤勉尽责采取反洗钱措施的,可以不予处罚。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新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对新法第五十条涉及外国国家、组织反洗钱合规义务的履行,并无勤勉尽责免除处罚的规定。
五、反洗钱义务的处罚考量标准
反洗钱义务的履行情况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影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评估和评价。反洗钱义务机构违反法定义务,将根据不同情形面临不同类型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反洗钱义务机构面临处罚时,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勤勉尽责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危害程度以及整改情况等因素,制定本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需特别注意:如果因违反反洗钱义务而导致出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本机构得以掩饰、隐瞒、致使恐怖主义融资后果发生】的严重后果,处罚措施的上限将包括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及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上限将突破至一百万元。
因此,新反洗钱法的实施将对反洗钱义务机构带来更高的合规挑战,各义务机构需要在认真学习新反洗钱法的基础上,重新梳理本机构内部的内控体系,新增、补充、完善新的合规义务要求,紧密关注、评估运用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等带来的洗钱风险,积极加入反洗钱自律组织,履行反洗钱义务,做好充分准备迎接即将到来的反洗钱强监管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