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和跨境投资每周新规
发布时间:2024-09-19
文 | 胡琰珽 汇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汇业公司法和跨境投资委员会、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委员会为了保持对专委会相关专业和行业领域立法进展的关注,定期发布新法速递(Weekly update),供内部和外部参考
一、 外商投资法相关热点
(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印发《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管理清单(负面清单)(2024版)》的通知
名称: 《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管理清单(负面清单)(2024版)》
类型: 规范性法律文件
主管部门: 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年8月30日
生效日期: 2024年8月30日
【主要内容】
1. 《管理办法》重点围绕负面清单的制定流程、职责分工、使用管理、安全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提出13类41子类数据分类分级参考规则,帮助企业提升识别能力。
2. 《负面清单》首批选择汽车、医药、零售、民航、人工智能等5个领域率先制定,详细列明23个业务场景和198个具体字段。
Source:
https://sw.beijing.gov.cn/zwxx/tzgg/202408/t20240830_3785174.html
(二)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名称: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类型: 规范性法律文件
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日期: 2024年9月5日
生效日期: 2024年9月5日
【主要内容】
1.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并决定自2024年9月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继续按照原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自2024年9月6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
2. 本次调查自2024年9月6日开始,应于2025年9月6日前(不含本日)结束。
Source:
https://www.mofcom.gov.cn/zcfb/zc/art/2024/art_f2b115dba4b4436b8684cd097cd51bf9.html
(三)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2024年度第二批次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名称: 《关于组织开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2024年度第二批次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类型: 规范性法律文件
主管部门: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4年8月30日
生效日期: 2024年8月30日
【主要内容】
1.本通知分为支持对象、支持内容、申报要求、申报审核程序、监督管理、联系方式六个部分。
2.明确政策支持对象为符合临港新片区特殊经济功能区定位和发展方向,主营业务符合前沿产业导向的科技型企业、高校院所、研究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创新创业团队、科技人才。
Source:
https://www.lingang.gov.cn/html/website/lg/index/government/file/1829583634432000001.html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共实训基地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名称:《关于修订印发<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共实训基地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类型: 规范性法律文件
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布日期: 2024年9月2日
生效日期: 2024年9月2日
失效日期: 2029年9月1日
【主要内容】
1.本办法所称公共实训基地,是指由政府主导建设、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向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产业园区、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技能培训机构等提供技能实训等公共就业服务的场所。
2.公共实训基地项目建设分为省级、市级、县级三个级别。每个省级行政区内本专项支持建设省级公共实训基地原则上不超过2个,支持上限为1亿元;每个市级行政区内本专项支持建设市级公共实训基地原则上不超过1个,支持上限为7000万元;县级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的支持上限为300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3. 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40%、60%、80%、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项目最高可在中央预算内投资限额内全额支持。
Source: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ghxwj/202409/t20240902_1392738.html
二、 公司法相关热点
(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的通知
名称:《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
类型: 规范性法律文件
主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 2024年9月3日
生效日期: 2024年9月3日
【主要内容】
1. 在完善市场监管领域制度规则方面。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提出了优化新业态、新领域经营主体登记制度,研究完善经营主体登记管理基础法律制度和商事相关法律制度,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从事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强化知名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机制,研究商号保护法律制度;在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方面,提出推动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处理等配套制度;完善“三品一特”制度。
2.进一步改善经营主体准入退出环境。实行认缴出资依法按期实缴,保障交易诚信、秩序和安全;强化登记注册专业能力建设,探索建立登记注册专员制度;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在市场准入、纳税、社保、金融、招投标等涉企高频服务领域应用;加快统一纸质营业执照和电子营业执照二维码,推进“一企一照一码”;完善企业实名登记机制,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虚假登记注册行为,完善撤销登记工作制度机制。
Source:
https://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409/t20240903_3943038.htm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
名称:《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
主管部门: 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24年9月4日
生效日期: 2024年10月1日
失效日期: 2027年12月31日
【主要内容】
1. 明确在营业账簿印花税、应税合同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等方面免征印花税的具体情形。
2.明确改制重组印花税政策的适用条件为企业改制后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或为事业单位改制后其原出资人(包括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存续并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企业合并、分立需满足投资主体存续或投资主体相同的条件。
Source: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djzcj/art/2024/art_c271cc36006d4b258db36fa57f29a828.html
三、 争议解决相关热点
(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京津冀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名称:《关于印发京津冀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类型: 规范性法律文件
主管部门: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年9月3日
生效日期: 2024年9月3日
【主要内容】
1. 本办法分为总则、授权签字人条件、授权签字人管理、授权签字人考核、附则等五章,共二十八条。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授权签字人是由检验检测机构授权负责批准签发报告的人员,其应对自己签发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Source:
https://scjgj.beijing.gov.cn/zwxx/2024zcwj/202409/t20240904_3789019.html
四、 医药行业相关热点
(一)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名称:《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类型: 规范性法律文件
主管部门: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年9月2日
生效日期: 2024年9月2日
【主要内容】
1. 规范连锁门店许可变更复核,规定连锁企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连锁)》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至少10家单体药店变更为直营店。
2.规范药品经营采购渠道,规定连锁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配送制度,确保全部连锁门店的药品仅从连锁总部配送,并按要求及时将连锁企业药品进、销、存等数据上传至广东省药品电子监管信息系统。
Source:
https://mpa.gd.gov.cn/zwgk/gzwj/content/post_4486723.html
*作者:任潇
*编辑:胡琰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