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往“难”吹——回购权行权期裁判趋势和风控建议

发布时间:2024-09-03

文 | 毕英鸷 邓静 汇业律师事务所

2024年8月29日,《人民法院报理论周刊》发布《法答网精选问答》(第九批)(下称:《问答》)。《问答》中关于对赌条款中,股权回购权的性质及行权期限的回复,如同一场向“难”吹的飓风,惊起股权投资行业的一滩鸥鹭。

股权投资行业中,投资方通常会和目标公司、目标公司创始股东、实际控制人约定,在发生特定情形时,投资方有权要求目标公司/创始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其持有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触发回购的条件,通常包括营收指标、利润指标、研发指标、特殊资质的办理、IPO时间、重大违约情形等(注:本文着重分析回购权的行使期限与时效问题,对于约定目标公司减资回购是否可执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在本文中研讨)。根据项目经验,笔者估计,超过90%以上的投资协议均约定了对赌条件以及股权回购的安排。《问答》如同“难”风拂面,投资机构如何取得这场时效竞赛中的主动权呢?

一回购权性质之争

对于回购权行使的期限,实践中一直争论不断,不同的司法管辖区,甚至在同一司法管辖区内的不同裁判机构,对回购权性质的理解都可能存在差异。

主流观点认为,回购权是指投资方在满足特定条件后有权要求回购义务人按照约定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投资方所享有的是要求回购义务人向其支付特定价款并承诺将所持股权交付给回购义务人的综合权利义务,回购权的标的是包含价款给付及股权交付的一项交易行为,属于债权请求权,其行权期限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也有部分裁判机构认为:一旦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投资方即拥有单方面改变法律关系的权利,而无需目标公司或股东等的同意,这种权利的行使具有决定性,一旦投资方决定行使回购权,即可直接导致股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形成权的特征,权利行使需受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限制,若当事人未在除斥期间内行权,该等股权回购权将直接归于消灭。

我们通过一个表格深入了解适用诉讼时效和适用除斥期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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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答》对回购权的认定与解读

《问答》认为:因投资方行使回购权有自主选择的空间,以合理期限加以限定,较为符合当事人的商业预期。

具体而言:有约定从约定,投资方超过约定时间请求回购义务人回购的,可视为放弃回购的权利或选择了继续持有股权,人民法院对其回购请求不予支持,投资方在约定期限内请求回购义务人回购的,应当从请求之次日计算诉讼时效;无约定,那么应在合理期间内行使权利,为稳定公司经营的商业预期,审判工作中对合理期间的认定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诉讼时效从6个月之内、提出请求之次日起算。

从《问答》可知,最高院其实对回购权的性质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定性,没有直接表明回购权是属于形成权还是债权请求权,而是采取了一种结合形成权和诉讼时效制度的分析方法,以确定回购权的行权期限和相关法律后果。具体分析如下:

1、定性:《问答》未明确回购权性质,在案件裁判时将结合行使期限和诉讼时效进行判定。

2、合同解释:在确定回购权的性质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确立的合同解释规则,综合考虑协议的词句、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做出判断。

3、行权期限:1)投资方与回购义务人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投资方请求回购的期间,则尊重当事人的约定,投资方未在约定时间内行使权利的,则视为放弃回购的权利或选择了继续持有股权;2)无约定的,则需在回购情形触发后,6个月内行使回购权,6个月内未行使的,则视为放弃回购的权利或选择了继续持有股权;

4、诉讼时效:无论是基于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是合理期限,一旦确定,投资方在该期限内提出请求后,诉讼时效即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可依据法律规定中断或延长。

虽然有学者表示《问答》并非强制性规定。但是笔者认为,最高院的权威性足以对司法实践产生重要影响。裁判机构审理类案时,必将充分考虑《问答》中的观点和意见。因此,《问答》发布之后,如回购情形已经触发超过6个月,且投资机构没有行权的,诉请回购的难度会大幅增加。

三回购权保卫战

综上所述,投资机构需要认识到,回购权的行使不再是无期限的权利,而是需要在合同约定期限(无约定则在6个月内)果断行使的权利。这不仅是一场与时间的赛跑,更是一场对投资机构法律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的考验。如何在保证自身权益的同时,避免因时效问题而陷入被动,成为了投资机构必须面对的紧迫问题。

■ 我们建议,投资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审查合同条款:投资机构首先需要仔细审查现有的投资合同,特别是关于回购权的条款,确保对行权条件、期限和价格等有清晰的了解,制定明确的投后管理策略。

2、明确行权期限:对于已经签署的未明确回购期限且尚未触发回购情形的协议,协商补充约定回购权行使期限,建议可为36个月,可在目标公司新一轮融资时、有其他必须要投资方签署盖章的文件时、投资方尚未支付投资款时抓住契机,增加约定;在签订新的投资协议时,明确约定回购权的行权期限,建议可为36个月。

3、合理期限内行权:如果合同中未明确行权期限,注意在6个月内行使回购权,避免错失行权机会,最终是否行权,再进行研究分析。

4、诉讼时效管理:投资机构在行权时应有诉讼时效的意识,一旦提出回购请求,应注意诉讼时效的起算和计算。

5、风险评估与管理:在考虑是否行使回购权时,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市场状况、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预测。

6、不行权的保护机制:投资机构如从目标公司发展情况、回购义务人的履行能力等多方面考虑不行使回购权的,如投资机构资金非自有资金,或股东之间可能会存在争议的,建议寻求中介机构进行论证,保留专家意见,以备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争议或商业谈判。

7、 回购权行使的决策机制:在行权过程中,投资机构可咨询法律服务机构,确保行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减少法律风险。

8、记录和文档管理:妥善保存与回购权相关的所有文档和通信记录,以备在可能出现的争议中作为证据使用,尤其是妥善保管有效行使回购权的相关记录。

9、持续关注司法解释:持续关注裁判机构的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及时调整自身的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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