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新规之要点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02
文丨龚薪晔律师团队 汇业律师事务所
随着新冠疫情的结束,各国经济正逐步回归常态化发展,随之而来的是企业增长的融资需求,中资境外债市场作为债券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能为企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渠道,而且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投资活动,提升中国企业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影响力,进一步加强国内国际市场的联系和互动。自2023年2月10日《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正式生效以来,中国企业中长期外债监管进入部门规章监管新时代,《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同时废止。
为持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支持优质企业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充分发挥外债资金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升国际循环质量和水平的积极作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 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外资规〔2024〕1037号,以下简称“《通知》”)并于2024年7月29日正式生效。其实在2024年3月,国家发改委已发布《通知》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征求意见稿》到正式《通知》的颁布,部分条款略有差异,下文我们将对《通知》的重点条款进行解读,以便为有境外融资需求的企业提供参考。
一、从《征求意见稿》到《通知》,细节修订解读
总体而言,《通知》较《征求意见稿》修改较小,主要是细节修订,具体如下:
(一)具体化“优质企业”的财务判断标准
《通知》进一步细化和具体规定了判断优质企业的财务指标,要求优质企业近一年营业收入规模排名行业前五,资产负债率等指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更便于实务判断。此外,从“未纳入失信黑名单”到“未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措辞变化,我们理解不仅仅是立法措辞的严谨性修订,某种程度上也是“支持”的一种体现。因为在实践中,“失信黑名单”是一种通俗叫法,可以被解释为等同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也可以理解为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内的其他失信名单。
《征求意见稿》与《通知》条文比对如下:
(二)增加《通知》与现行56号文及《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办事指南》(下称“《办事指南》”)的衔接规定
1、《通知》第二条明确优质企业办理外债审核登记,虽然适用专项审核的简化流程,但《通知》并非在56号文之外为优质企业新设外债登记审核新规定,而是在现行56号文及《办事指南》的基础上给予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一些支持措施,适当简化相关要求,加快办理流程。《通知》较《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我委将在现行管理基础上”的表述,更加准确表达了其与现行管理制度的衔接、协调,更具实践可操作性。
2、相比《征求意见稿》,《通知》新增第四条,明确要求企业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如有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将按56号文有关监管措施予以惩戒。我们理解这样的变化既增加了与现行管理规定的衔接,也强调了优质企业在享受专项审核等支持措施的同时更应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征求意见稿》与《通知》条文比对如下:
二、《通知》的要点解读
(一)如何理解何为“优质企业”?
根据《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我们理解现阶段“优质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
1、符合56号文及《办事指南》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实践中,我们理解优质企业应符合56号文第九条以及《办事指南》第十条关于申请条件的基本要求:
(1)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用途符合前述规定,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和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
(3)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此外,借款用途也必须符合56号文第八条的相关要求:
(1)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2)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
(3)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
(4)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5)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
实践中,我们理解这一条不仅要求优质企业所处的行业应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也包括拟借用的外债资金用途不得违背国家宏观调控目标,不得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具体到申请材料的准备,企业需要针对此项要求进行自证论述,可参考国家发改委每年均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3、近一年营业收入规模排名行业前五,资产负债率等指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
这一条是判断是否属于优质企业的明确财务指标。但是,我们注意到《通知》并未明确本条中的“行业”的划分具体以哪个文件的标准来判定。我们初步理解可以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行业划分;如果是上市公司,可参考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
4、企业国际信用评级为投资级(BBB-及以上)或国内信用评级为AAA。
这一条是认定是否属于优质企业的信用指标。56号文及《办事指南》没有要求所有申请中长期外债登记审核的企业都进行信用评级并提供报告,但《通知》对优质企业的信用评级提出明确要求。
5、最近三年,(1)未发生境内外债务违约且不存在处于持续状态的延迟支付本息事实;(2)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3)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如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
这一条是优质企业不得存在的负面情形。56号文第九条第2款仅要求借用中长期外债的企业应“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和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通知》对优质企业的要求更具体,并且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不得存在负面情形,更便于企业自行判断。
现阶段“优质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上5个条件,但《通知》也明确了国家发改委将结合企业申报材料统筹考虑,适时调整“优质企业”的界定标准,因此,有境外融资需求的企业可以持续保持关注。
(二)如何理解《通知》中关于“支持”优质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的具体体现?
根据《通知》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申请办理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国家发改委实行专项审核,在部分资料要求以及审核程序上予以适当简化,我们理解“支持”的主要体现如下:
1、申请主体和额度上,允许母子公司合并申报。
在申请主体上,56号文第十一条规定借用中长期外债的企业应当由境内控股企业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向国家发改委提交申请报告办理外债审核登记手续。实践中确实存在特殊情形,国家发改委也以问答的方式予以明确,红筹架构的企业以境内主营业务子公司作为申请主体。在申请额度上,目前国家发改委的审核口径是母子公司申请外债的额度相互独立计算。但实践中,一些大型集团母子公司都具有境外融资需求,如果每一次境外融资都要分别申请外债审核登记,无疑增加了企业融资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本次《通知》明确规定“优质企业可以提交包括子公司在内的年度计划性合并外债额度申请”,这意味着母公司可以提前做好集团年度境外融资计划,统一进行外债申报审核登记,在审核额度内统筹安排下属子公司的外债使用额度,将大大提高优质企业的境外融资效率和资金使用灵活性。
2、申请资料上,允许部分资料容缺办理。
根据56号文及《办事指南》的规定,企业新申请办理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融资方式为商业贷款的,必须提供各方已经签署的贷款协议;融资方式为境外发行债券的,必须提供承销机构的尽调报告及真实性承诺函。但实践中,企业境外融资的各项工作往往是多线同步推进的,如果在申请办理审核登记时就要求企业提供签署版贷款协议和承销机构的尽调报告等文件,无形中增加了企业境外融资的时间成本,比如国际银团贷款,因涉及各方众多,谈判磋商的时间往往较长。
本次《通知》明确优质企业申请办理外债审核登记,如申请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暂无法提供已签署贷款协议、但能提供贷款机构意向性文件的,可予“容缺办理”;后续在首次提取贷款后向国家发改委报送信息时补充提供相关贷款协议即可。此外,如申请发行境外债券,暂未确定主承销机构的,可予“容缺办理”;后续在每笔境外债券发行结束后向国家发改委报送信息时补充提供主承销机构尽职调查报告和真实性承诺函即可。
总结来说,如一家优质企业新申请办理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在56号文及《办事指南》和《通知》项下被要求提供的申请资料目录对比如下:
3、符合评级要求的优质企业的法律意见,可由企业内部法律或合规部门出具。
根据56号文及《办事指南》的规定,企业新申请办理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必须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及真实性承诺函。《通知》允许国内信用评级为AAA且国际信用评级达到A-及以上的企业自行出具法律意见。理论上来说,这对企业本身是一种便利,但从实操层面来说,原需由专业机构的出具的真实性承诺函是否可以由企业自行出具,《通知》并未明确,国家发改委在审核由企业自行出具的法律意见和真实性承诺函时的审核标准与审核由专业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及真实性承诺函是否一致也不得而知。
4、优质企业中长期外债实行专项审核。
根据56号文第十四条的规定,一般企业申请外债审核登记的,国家发改委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核登记证明》或不予审核登记的书面通知。本次《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对于优质企业申请外债审核登记的,国家发改委将实行专项审核,加快办理流程。虽然《通知》未明确规定专项审核的期限,但从本次《通知》的颁布立意来看,专项审核的效率应该更高,审核时间更短。
(三)房地产企业及承担地方政府融资职能的地方国有企业不适用《通知》
房地产企业及承担地方政府融资职能的地方国有企业申请办理外债审核登记,仍按原有规定进行管理。遵循《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关于对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关于对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用《通知》关于优质企业的相关规定和简化专项审核流程。
三、结语
虽然《通知》的颁布旨在支持优质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有利于简化优质企业中长期外债的事前审核登记流程,但国家发改委在《通知》第七条也明确强调其将持续完善企业借用外债的事中事后监管,包括采取联合地方发改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进行督查、对优质企业借用外债情况进行随机抽查、省级发改部门加强对辖区内优质企业外债募集资金投向进行监督的方式,严格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管义务。这意味着在完成外债审核登记手续后,无论是优质企业还是一般企业,均应严格遵守56号文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国家发改委企业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及时、定期报送外债借用情况、外债资金使用情况、本息兑付情况和计划安排、主要经营指标等信息。
最后,《通知》的颁布切实从申报主体、额度、申报材料、专项审核等方面予以优质企业支持措施,有利于提高审核效率和企业外债资金利用的灵活性,降低企业外债融资成本,这对于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来说是有利时机。我们理解国家发改委的《办事指南》可能有进一步的更新,有境外融资需求的企业可以持续关注,把握这一有利时机提前进行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