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的销售违规责任划分解析

发布时间:2024-07-16

文 | 杨迪志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一、争议案例引言:

A保险公司与B保险代理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协议,由B保险代理公司通过其渠道代理销售A保险公司产品。B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与C渠道公司(有兼业代理资质)展开合作,由C公司通过其网络渠道获客,在销售过程中,C公司将A保险公司产品与银行产品进行捆绑销售,且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形。由于B公司代理的大多为一年期产品,在到期后,续保率走低,大量投保人退保或向金融监管局投诉。A公司由于上述情况的发生,并根据与B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协议》终止支付部分佣金。B公司遂起诉A公司,A公司主张B公司存在违反《保险法》、《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的违规行为,给A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而A公司由于C公司的违规行为需要直接处理因销售过程中C公司违规行为而引发的客户纠纷。

该案为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因销售行为违规而发生的常见争议之一,最后的争议焦点往往落于(1)哪一方为实际销售违规的行为方;(2)保险代理协议中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特别是关于违规销售的责任划分;(3)保险公司遭受了哪些实际损失。

二、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销售途径通常有哪些类型?

1、代理人销售;

2、保险代理公司(包括兼业代理机构)代理销售;

3、保险经纪公司代理销售;

4、网络平台销售。

三、上述各类销售的途径分别需要满足何种不同的规范要求?

1、代理人销售: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非雇佣关系,依据代理合同销售保险合同,遵守《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关于保险代理人的约束规定,销售过程接受金融监管局的监管。代理人需注册有代理人销售资格,通常需要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为其办理执业登记。

2、保险代理公司(包括兼业代理机构)代理销售:保险代理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双方为公司之间的代理合作关系,约定销售佣金比例。保险代理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多侧重于如何更好地服务于保险公司端。保险代理公司经营需持有金融监管局批发的“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牌照资质并遵守《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3、保险经纪公司代理销售:保险经纪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经纪代理合同,双方为公司之间的代理合作关系,约定销售佣金比例。保险经纪公司在代理销售保险公司产品时多侧重于客户端,并通常会根据客户的需求定制相关保险产品,特别是在财产保险及高端个人医疗保险领域。保险经纪公司销售保险产品需持有依法批准的“保险经纪业务”牌照资质并遵守《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4、网络平台销售: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均可在符合网络平台销售保险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如《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情况下展开“网销”保险产品销售工作。

四、保险公司、代理人、代理公司、经纪公司通过线下或线上(网销)在销售保险公司产品时均需遵守《保险法》、《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特别是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避免销售过程中出现《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常见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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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影响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及产品内容应重点提示

1、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通俗易懂的语言定期向公众介绍保险知识、发布保险消费风险提示,重点讲解保险条款中的专业性词语、集中性疑问、容易引发争议纠纷的行为以及保险消费中的各类风险等内容。

2、 《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 《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五、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公司、兼业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中与保险公司的责任界限:

通过上述的概述可以看出,《保险法》《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对于保险产品销售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而保险中介在销售过程中虽非产品直接提供方,但在众多场景下中介需要直面客户端,若在销售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也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在相关合作协议(例如《代理合同》《兼业代理合同》《经纪合同》)中均会列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当以中介机构主导的销售过程中未履行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中介机构应尽的责任时,保险公司、中介机构应根据相应法律规定及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承担相应责任,而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是双方后续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及所造成的损失向中介机构追偿。在实际的案例中,保险公司也应结合保险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向金融监管局反馈相应问题,由金融监管局根据提供证据审核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并作出处理。

作为消费者个人,若发现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销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在保留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保险公司、中介机构主张赔偿,或向金融监管局反应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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