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吹柳花满店香:酒店管理模式下总经理薪资成本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4-07-11

文 | 成文法团队 汇业律师事务所

一、 争议案例引言

某不动产业主A(下称业主方)引入了一家国际品牌酒店管理集团B(下称管理方),欲在当地打造一家高端度假村。双方签署了《酒店管理合同》和配套的《系统支持许可合同》《商标许可合同》及其他文件。根据套系合同规定,酒店总经理的薪资成本应当由业主承担,但由管理方派驻任免。酒店筹开期间,业主A根据管理方B的推荐任命了一名总经理某甲负责筹开期间酒店的各项筹备工作。酒店即将正式开业,业主A要求管理方B推荐新的总经理候选人负责开业后的酒店管理工作。

在管理方B推荐了多个候选人后,业主A最终选择了其中一名其认为资质尚可的总经理候选人某乙,并发函告知管理方B,选择该人选是因为管理方无法提供更好的人选,但酒店开业在即,无奈选择该人选。

酒店在2023年6月开业后,全年各个季度的业绩无法达到年度预算,业主A对于经营状况十分不满,期间多次向管理方B指出某乙的工作不力。要求解除《酒店管理合同》,并认为经营状况不佳应归咎于管理方B委派的某乙,当由某乙承担违约责任,并不予支付该总经理包括工资、奖金、保险和其他福利性报酬在内的全部薪资成本。

该案为酒店行业品牌模式中涉及的常见争议之一,由总经理的委派任免与成本承担主体分离、品牌授权与单店经营管理分离、总经理职责与管理实权不明而导致。

二、 总经理在酒店管理中的独特定位

1. 总经理的双重人格

(1)管理方代表

从垂直关系而言,酒店总经理来自于管理方的委派或推荐,其可能与管理方构成统一的标准实体,认可共同的标准体系和管理语境。基于共同的管理目标,酒店总经理在管理方的支持与指导下,接受其委派或推荐对外(对业主)提供专业的酒店经营和管理服务。由此维度可知,酒店总经理作为管理方的“施政代表”和“传声筒”,受其指导。

(2)业主方总管

通常来说,根据酒店管理方与酒店业主方达成的酒店管理合同关系,管理方按约为业主方提供经营管理服务,业主方支付相应的酬金。在管理方向业主方提供管理服务的环节中,总经理作为管理人才将委派或被推荐至业主方承担“总管”角色,为业主方提供实际的经营管理服务。就此维度而言,酒店总经理作为业主方总管,需对业主酒店的经营发展负责。

既是“管理方代表”,又是“业主方总管”的总经理,拥有“双重人格”的总经理实际有点类似于公司法上“董事”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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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为酒店业主、酒店管理公司、酒店总经理三方关系的展示(成文法制图)

我们不妨将酒店总经理理解为公司董事,酒店业主方为公司,酒店管理公司为股东。一方面,在公司法下,由股东委派或选举产生的董事负有对公司的信义义务(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等),该义务具有优先级,要求董事决策时首要考虑公司经营发展的整体利益。另一方面,董事在谋划执行公司事务时往往也需顾及委派或选举其的股东层面的利益。

总之,在当下酒店行业的委托管理模式项下,酒店总经理兼为业主方总管和管理方代表的双重人格定位预示了业主方和管理方各自对于酒店管理权限的张力,极易滋生出双方在酒店总经理的选任、薪资承担、管理费支付权限等问题上的分歧。

2. 总经理的选任权

根据业主方与管理方对总经理的控制力度强弱为划分,实践中对酒店总经理的选任主要存在三种方式,从业主方对总经理的控制力度强度从高到低排列为:推荐制、半推荐半任命、任命制形式

(1)推荐制

该选任方式赋予了业主方对总经理岗位人选最大程度的参与决定权,酒店管理方对总经理的任命仅发挥推荐的作用,业主方对总经理的控制力度最高。具体而言,业主酒店的总经理首先由管理方进行候选人推荐,业主方对所推荐的总经理候选人享有充分的筛选权利。在实践中,为提高总经理岗位的选任效率,管理方往往在推荐人选前则赋予业主方初步筛选权利,即听取业主对总经理岗位人选的基本要求(如特定工作经历、国籍等),并按照要求推荐相应人选,直到业主对所推荐人选考核满意并录用为止。

(2)半推荐半任命

该选任方式首先遵循上述推荐制的模式,即赋予业主方决定总经理人选的权利,但不同于推荐制,该模式对业主筛选权利进行了限制,设定了业主方可筛选候选人数的上限。具体而言,管理方先按照推荐制模式为业主方推荐总经理岗位候选人,但如若管理方所推荐人选到达特定人数上限(实践中一般为三到五名)后,业主方仍对候选人不满意的情况下,管理方有权直接选聘下一位推荐候选人为总经理。该选任模式旨在平衡业主方对关键岗位人选参与决定权和管理方对酒店的有效管理权。

(3)任命制

任命制乃管理方直接任命业主酒店的总经理,业主方不直接参与对总经理岗位筛选过程的选任模式。该种模式下管理方对总经理享有极大的控制权。实践中,鉴于此种由管理方主导总经理任命的方式可能会滋生业主方与管理方在管理中的分歧,故任命制往往仅出现在业主方对于酒店管理确实“毫无经验”,完全依赖“加盟”模式的场景下。

三、 总经理的薪资成本承担

正如引言案例,在酒店委托管理模式下,基于酒店总经理的双重人格问题,常常引来实务中的争议问题。实践中常见的争议在于酒店总经理的奖金工资应当由业主方支付还是管理方支付。

1. 总经理的薪资成本由管理方承担

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94号】案中,上海B公司(管理方)先后与L公司、T公司等酒店业主方签订了《酒店管理合同》,期间均安排王某担任相应业主方酒店的总经理,其中B公司与王某均签订了《雇佣合同(总经理)》。鉴于B公司和业主方对王某部分在岗期间的工资均未支付,本案争议焦点便在于B公司作为管理方是否应当承担王某在总经理岗位的薪资。二中院认为,B公司与王某订立了雇佣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王某作为酒店管理公司成员由管理公司指定委派任何其他工作,据此可认定双方建立起实质的劳动关系。法院最终判决管理方B公司基于劳动关系承担对王某的支付工资义务。

2. 总经理的绩效奖金由业主方承担

在青海省西宁市中院裁判的【(2023)青01民终4944号】案中,H公司(管理方)与郑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后H公司委派郑某某到W公司的X酒店(业主方)担任酒店总经理。后郑某某与W公司股东允某某签订《年度激励政策》,对绩效奖励作出约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郑某某的绩效奖金是否应当由业主方承担,H公司作为管理方是否要承担对郑某某绩效奖金的连带给付责任。法院认为,《年度激励政策》的合同主体系W公司(业主方)和郑某某(总经理),业主方股东允某代表W公司在该合同中对郑某某的绩效奖励予以明确约定,故业主方应当按约给付对郑某某承诺的绩效奖金。

由上述两种判决可知,在确定酒店总经理的薪资、奖金等由业主方还是管理方承担的判断问题上,法院一般会重点考察约定事项的签约(形式判断)和决定(实质判断)主体。如在确定薪资承担问题时,法院则着重以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隶属特征的判断,以确定劳动合同签约主体双方来确定实质劳动关系的归属问题,此便提请注意业主方和管理方在约定总经理薪资问题上,可协商确认劳动合同的签署主体问题。同理,在确定总经理绩效奖金等给付责任归属的问题上,法院也重点考察奖金绩效规定由谁制定,签约主体为何。如上述案件中绩效合同签约主体相对方为业主方,且绩效奖励的具体内容也由业主方约定,则最终奖金应当由业主方而非管理方承担。

四、 建议和总结

为合理预防酒店总经理双重定位所带来的内生矛盾,建议业主方和管理方在签署酒店委托管理合同过程中,提前约定好业主方和管理方对于酒店管理所享有的“人事权”。在谈判中,建议业主方和管理方提前约定酒店总经理等关键管理岗位的选任模式以及双方对于人员的管理权限划分问题——包括但不限于酒店总经理的选任和罢免权限归谁所有,总经理的薪资报酬支付由谁承担,并在《酒店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管理权限的分配问题。

*实习生杨婧苹对本文亦有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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