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空时代航天数据的法律框架
发布时间:2024-07-04
文 | 史宇航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一、背景
太空是新时代的技术边疆。空间站、星舰、可回收火箭等概念已经为大家耳熟能详,并且随着航天技术的进步,让航天活动的成本不断降低,不再为国家实体所垄断,越来越多的商业机构开始介入航天活动。在这样的背景下,航天产业也在蓬勃发展。2023年欧盟空间政策研究所发布的报告显示,2022年,全球太空经济价值约为4600亿美元,对经济领域的贡献价值为3.1万亿美元,预计将在2025年至2040年间产生超过80万亿美元的积累影响。
在航天时代,数据正在成为最为宝贵的资源。因为难度与成本的原因,像”嫦娥六号“”阿波罗计划“这样具备带回太空样品能力的太空活动仍是少数,航天活动通常需要将探测器发射到太空或其他天体,在外空进行数据采集并将数据传输回地球。在”数据要素X“概念火热的今天,航天数据具有的价值在不断凸显,在国家数据局“数据要素×”典型案例中,就包括运用超50PB空间与天文领域科学数据,助力取得十余项国际领先的重大科学发现,加速科学研究范式变革的案例。因此,讨论太空数据的特点就成为航天法律中重要的一环。
二、航天法的特点
航天法虽然历经数十年的发展,但仍处于草创阶段,各方面都有待完善。对航天法律框架的理解,有助于我们在更宏观的背景下理解航天数据保护的基本逻辑。
我国的《航天法》目前还在立法流程中。在当前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航天法》被列为”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我国航天活动主要的法规有:
国际条约在太空法律体系中也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外空条约”)号称”太空宪法“,在冷战的大背景下制订,1967年10月10日生效,彼时航天活动均由国家推动,因此设定了国家责任原则,我国也在上世纪80年代加入该条约。外空条约确定了联合国的协调登记、协调机制,并且要求不得由国家通过提出主权主张,通过使用或占领,或以任何其他方法,据为己有。此外,要求各国应对其航天活动承担国际责任,不管这种活动是由政府部门还是由非政府部门进行。美国所主导的《阿尔忒弥斯协议》与我国关于太空资源的主张,都以外空条约为基础。
在我国面向联合国外空委法律小组委员会空间资源法律问题工作组提交的《中国政府关于空间资源活动法律问题的书面意见》中,我国认为“应立足于有关国家未来一段时期内主要深空探测工程规划,确定应讨论的空间资源范围,可聚焦于月壤、月岩中的水冰等物质资源。同时,这不应影响太阳能、频率轨位等非物质资源在其他语境下被认定为空间资源。”并且提出以下五点主张:
明确不得对空间资据为己有
鼓励开展以科学调查为目的的空间资源活动
加强空间资源活动的协调
加强对非政府实体空间资源活动的监管
保护空间资源活动的可源持续性
当前航天法所面临的一大挑战就是:当航天活动不再为国家所垄断,但外空条约所确定的责任主体仍是国家,该如何平衡责任关系?这个挑战的另一面是:太空资源不归国家所有,那么该如何利用?曾几何时这一矛盾因为航天技术的国家垄断并不明显,但当前却因为技术向商业机构扩散成为利用太空资源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
三、太空时代的数据法
数据是太空中最重要的资源,但因为缺少上位的航天法,当前我国关于航天数据的法规较为零碎,通常是一个项目就有一个数据利用的规则:
因为立法时间的缘故,绝大多数航天数据的法规与《数据安全法》的衔接通常较为薄弱,主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理念和规则制定。这导致相关法规可能无法有效衔接法律义务。
航天数据容易被认定为重要数据。根据《数据分类分级规则》(GB/T 43697-2024),判断是否构成重要数据的考量因素就包括:关系我国在太空等战略新疆域的现实或潜在利益,如未公开的涉及对太空进行科学考察、开发利用的数据,以及影响人员在上述领域安全进出的数据。一旦被认定为重要数据,相应的义务也伴随而来,比如:1)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2)定期风险评估,提交报告;3)出境需要安全评估。等等。
航天数据还具有较高的科技价值,开放利用、国际合作是航天数据处理的主旋律。比如中美之间就对火星探测器轨道数据进行会谈,我国的国家航天局也专门设立了卫星数据应用国际合作中心,以及国家遥感数据与应用服务平台,甚至早在1988年我国与巴西在遥感领域的合作中就对数据开放进行了约定,诸多合作不一而足。这也让航天数据会在“数据要素X”的背景下发挥更重要的作用,预计在数据入表、数据质押、数据知识产权等关键词条目下会常常见到航天数据的身影。
结语
如何平衡安全与利用,以及法律在这中间所扮演的角色,将会成为航天数据处理的主要课题。航天数据作为当前太空中最有价值资产,对其背后的法律属性、法律关系的探究将有助于更好地实现航天数据应有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