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精选行政处罚案例评析(上篇)
发布时间:2024-05-30
文 | 郭亚飞律师团队 汇业律师事务所
本文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精选行政处罚案例评析摘自《2024版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监管执法研究报告·特刊》。本文行政处罚案例系从2023年度我国执法机关官方发布的典型案例以及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精心筛选,最终选取8个案例进行详细评析,精选行政处罚案例评析分为上下两篇,每篇各含4个精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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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行政处罚案例评析(上篇)包括:
案例一:民营医院通过员工账户收受药品回扣,12家药企涉案
案例二:多次假借“会诊费”名义向多名医生行贿被从重处罚
案例三:医药企业代为医院科室制作宣传视频并支付费用被认定变相商业贿赂
案例四:向医生支付科室会/院内会“讲课费”被认定违法
案例一:民营医院通过员工账户收受药品回扣,12家药企涉案
精选案例案号:鄂州市监处罚〔2023〕356号
基本案情: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鄂州市公安局移送的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某民营二级医院于2016年7月22日登记成立,从事医疗诊疗和医疗服务。2017-2019年,当事人以“药品返利”名义,在药品购销中收受药品经营企业代理人给予的药品回扣。相关药品经营企业代理人为销售其代理的品种的药品,按照与当事人2017-2019年期间的药品采购负责人叶金清协商的标准和数额,通过叶金清转手和直接向当事人2017-2019年期间的经营负责人王容在鄂州市农行武昌大道支行设立的账户进账两种方式,向当事人支付药品回扣。根据王容银行卡流水明细核实,××控股鄂州有限公司、湖北×××医药有限公司、湖北×××药业有限公司、贵州××药业有限公司、贵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医药营销有限公司、深圳××××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湖北××医药有限公司、××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医药湖北有限公司等12家药品经营企业的代理人2017-2019年期间向当事人支付药品回扣2747944.52元。其他通过叶金清转入到上述王容账户的款项,因其未保留相对应的明细账目和凭证,无法核实确定的给付人、给付时间和对应的给付金额,无法认定该部分为当事人收受的药品回扣,当事人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回扣的违法所得为2747944.52元。当事人所收上述药品回扣未计入其经营账目。
执法机关认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立案调查前,已停止了违法行为,在立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执法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747944.52元;处以罚款300000元。
案例评析:
我们认为,本案对医药企业有以下几点启示:
1. 医药反腐整治不仅覆盖公立医疗机构,也覆盖民营医疗机构。部分企业基于市场战略或者产品特点等原因会将公立医院之外的民营医院市场作为市场推广重点,在对医药反腐整治覆盖面的认知上,部分业内人士可能会有公立医院是反腐整治重点、民营医院可以放松要求的误区,因此在民营医院市场推广过程中忽视合规工作。本案当事人正是一家民营综合性二级医院,本案可作为纠正上述认知误区的典型案例。
2. 商业贿赂违法案件线索的移送机制畅通。本案是由公安局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在全行业“受贿行贿一起查”、纠风联席机制、“一案多查”、行刑衔接等各种政策文件推动下,线索移送愈加畅通。
3. 本案牵涉包含知名外资、国有、民营医药企业在内的12家医药企业。查处一家受贿医院牵出多家行贿药企已成为医药反腐集中整治工作的常态,相关行贿企业将面临行政处罚、失信评级处置甚至刑事责任风险。
4. 调查对象扩展至医疗机构关键岗位人员。本案查处过程中以医院药品采购负责人、经营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作为切入口,所调查出的药品采购负责人以及医院经营负责人的银行账户流水明细成为关键线索和证据。
案例二:多次假借“会诊费”名义向多名医生行贿被从重处罚
精选案例案号:穗越市监处罚﹝2023﹞364号
基本案情:
当事人广州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医疗器械介入产品的经营活动。当事人在2021年7月至2023年3月期间,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为争取更多交易机会,维持长久合作关系,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孔斌负责,假借“会诊费”的名义,向原广东省某医院的王某某、张某某、尤某某(以下称“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支付好处费,促使其在诊疗中更多使用当事人的产品,从而提高医疗器械在医院的使用量,获取更多的利润。
当事人给付交易对方有关人员会诊费的流程为:由法定代表人孔斌在财务人员处支取款项后,以现金方式给付交易对方有关人员,交易对方有关人员给付孔斌餐费发票或孔斌自行收集相应金额的餐费发票。孔斌在“支付证明单”上填写用途、金额等情况,交回给财务人员核对报销。当事人给付交易对方有关人员会诊费,以“支付证明单”作为支付凭证及记账凭证,未记入其法定会计账册,对方也未开具收受该款项的发票、收据给其入账,当事人用餐费发票方式予以冲账。当事人“支付证明单”中记录给付交易对方广东省某医院王某某、尤某某、张某某的会诊费为35000元,其中王某某8笔,共计28000元;尤某某2笔,共计5000元,张某某2笔,共计2000元。综上所述,当事人共给付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好处费35000元,销售医疗介入耗材销售收入(含税)为5873685元,销售成本(含税)为2171264.49元,扣除已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所得利润为2886715.86元。经执法机关核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2886715.86元。
执法机关认为:
当事人假借会诊费的名义,以给付交易对方工作人员现金报酬的方式以销售医疗介入耗材,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商业贿赂的行为。根据反法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四、九条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886715.86元;二、罚款2150000元。
案例评析:
我们就本案为医药企业总结以下三点启示:
1. 医药企业向医生个人直接支付“会诊费”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根据《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费根据邀请发出主体的不同,也一般由发出邀请的医疗机构或患者承担,不会由企业承担。
2. 允许支取现金与报销流程不规范不严格是合规的明显风险漏洞。很多重视合规工作的医药企业早已取消了现金支取通道,在细化报销制度的基础上,对报销的审批审查严格要求应当形式与实质并重。
3. 需注意从重处罚的裁量因素。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罚款幅度在213万以上到300万是从重处罚范围。本案罚款215万元,已属于从重处罚。本案处罚决定书并未对为何从重处罚说明理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也没有释明各裁量等级(从轻、一般、从重)的裁量因素,参考《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频次9人次以上、2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涉案交易额(非利润)50万以上等均可从重处罚,本案当事人2年内行贿人次达到12人次,涉案销售收入(含税)为近600万,已明显属于从重处罚范畴。
案例三:医药企业代为医院科室制作宣传视频并支付费用被认定变相商业贿赂
精选案例来源:北京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行动典型案例(未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
基本案情:
本案当事人为某医疗技术有限公司。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开始在某医院销售医疗器械、耗材。2018年,当事人获取医院肺移植科需要制作宣传片的消息后,为进一步巩固在医院的业务,当事人与某广告公司签订了视频制作合同,帮助该医院制作了《某医院肺移植护理单元视频》宣传视频,支付了制作费用24000元,并将视频交付该医院用于宣传使用,医院方并未以任何形式支付该视频的制作费用。当事人因上述行为获得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执法机关认为:
当事人为谋取更多的交易机会,代为某医院科室制作宣传视频并支付费用的行为属于变相商业贿赂。当事人商业贿赂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罚款1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当事人未直接给予医院财物,而是代为委托广告供应商制作了医院所需的医疗相关宣传视频并支付了相应制作费,且不要求医院偿付该费用,医院无正当理由受益,进而被执法机关认定为当事人实施了变相商业贿赂行为。这一形式因不直接向医院给付财物,且具有健康科普相关内容,医药企业相关员工对此合规敏感度不足,值得企业关注。
实践中,医院为宣传诊疗科目或开展患教科普,可能需要在医院区域内投放视频、折页、海报以及易拉宝等物料,医药企业为进一步加强紧密与医院客户之间的供求关系,获得更多交易机会,往往自告奋勇为医院客户代劳。对此类涉及医院客户的较高风险项目,我们建议企业从合规与物料内容两个层面进行审视。
从合规层面而言,企业需要对项目目的、用途、真实性、费用公允性、费用承担方式、是否签署书面协议、企业是否有合理获益、获益合法性与正当性等进行实质审查。若医院后续应向企业支付制作费用的,需确保在财务记账中将该笔费用计入对医院客户的其他应收,向医院开票并确保医院后续会支付,医院在合理期限内未支付的,应予催收并留存催收记录。
从内容层面而言,因患教科普、医疗宣传物料的投放地是医院,实际使用人也是医院,为确保专业内容的准确性,建议企业在制作中将相应物料稿件发送给医院对文本及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医院确认无误后再定稿交付。
在处罚方面,参考《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贿赂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即可按照一般等级处97万以上213万元以下罚款。本案当事人视频制作费用24000元,被视为贿赂额,所处罚款高达120万,值得医药企业警醒。
案例四:向医生支付科室会/院内会“讲课费”被认定违法
精选案例案号:沪市监机处〔2023〕202022000020号
基本案情:
当事人××(中国)药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介入科某主治医师对当事人总公司××(中国)药业有限公司注册(分装)的药品具有处方权,2019年1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当事人向使用其总公司注册(分装)的多种处方药的该医生以“劳务费”、“讲课费”的名义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医生个人银行账户支付每次1000至2000元不等的费用14笔,金额共计人民币24000元。本案中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执法机关认为:
当事人通过工作人员向对其注册的药品具有开具处方权的医师获取其依据工作职责和医院制度开展的院内工作例会的相关照片及信息,并以此为依据,通过银行账户转账的形式向医生给付资金,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给付医师财物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一是案发后明确认识错误,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材料,如实说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二是积极实施整改,停止向相关医生支付费用并修改完善公司合规制度和审批流程;三是系初次违法。根据《行政处罚法》、长三角地区和本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玖拾万元整。
案例评析:
本案中,医药企业可关注以下几点:
1. 讲课真实性需要充分支持文件证明。当事人在案件中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无各次讲课课件等支持性文件,仅有的支持性文件为医生提供的院内工作例会照片,无法证明讲课真实性。
2. 付费应有合理性和正当性。本案医生于工作时间在医院内部场所依据工作职责和医院制度开展院内工作例会,医药企业为此支付讲课费被认定不具备正当性。《关于印发医务人员学术讲课取酬工作提示的通知》文件对本案中涉及的讲课费已有针对性的要求,今后医药企业直接就科室会、院内会向医生支付讲课费已成禁区。
3. 采购量与处方量是否挂钩讲课费关系到适用法律。执法部门会调查涉案医院采购当事人产品的详细清单、涉案医生开具处方量以及当事人销售发票和银行回单等财务资料,本案中因未发现采购量、处方量与讲课费的直接对应关系,执法部门遂认定本案无违法所得,并适用《药品管理法》进行查处,而未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4. 有必要建立应对政府调查SOP。本案执法部门调查涉及人员包括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合规部部长、财务部部长、高级医药代表、大区经理、涉案医生、经销商,从提高企业应对政府调查质效并尽量减小调查事件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负面影响的角度,建议企业建立应对政府调查SOP并对包括上述人员在内的员工进行培训。
5. 建立与完善合规体系。本案中执法部门确认当事人修改完善公司合规制度和审批流程以及初次违法情节,将其作为从轻处罚考量因素,对医药企业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