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蓝色海湾”项目生态破坏环境公益诉讼案解析

发布时间:2024-05-30

文 | 张秀秀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一、背景介绍

自然之友是一家国内著名的环保社会组织,其推动的“云南绿孔雀案”系全国首例野生动植物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件,在2021年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上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评为世界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并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评为“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

连云港“蓝色海湾”项目生态破坏环境公益诉讼案,是自然之友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又一起重大案例。近期,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判决,该案对于生态修复主管部门、环评编制机构、景观生态学学者、鸟类爱好者等均具有较大影响,引起了社会公众尤其是环保界的广泛注意和讨论。

江苏北部的黄海海岸,拥有中国最大的一片淤泥质滩涂。连云港临洪河口滨海湿地是鸻鹬类水鸟的天堂,这片泥质滩涂是东亚-澳大利西亚迁飞区迁徙水鸟的重要栖息地,这里记录到小青脚鹬等5种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半蹼鹬等7种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15种全球受胁或“近危”物种。其中,这里记录到的半蹼鹬的数量接近全球全部种群数量,是半蹼鹬在全球范围内至关重要的栖息地。

连云港市连云新城蓝色海湾项目由金海岸公司投资开发建设,包含“连云港市连云新城蓝色海湾基础工程”“连云港市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连云新城岸线修复工程”和“连云港市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连云新城滨海湿地修复项目”,统称“蓝色海湾”项目。“蓝色海湾”项目名为“海岸带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环评报告中显示,“泥滩大面积出露,难以形成碧海蓝天、绿水白沙的滨海景观,影响了连云新城的滨海城市品质”。因此,项目拟在这片滩涂上建设环抱式潜堤,围填后种树、铺设人工沙滩。

然而,水鸟,尤其是鸻鹬类水鸟需要在裸露的滩涂上觅食,因此低潮位时滩涂暴露面积即等同于水鸟觅食地面积。水鸟在潮间带滩涂的觅食地需要有周期性的潮水淹没,才能带来营养物质和底栖生物作为食物。对于半蹼鹬而言,它们会在南迁前往下一目的地前在连云港吃饱喝足,进行充分的能量补给。

自然之友起诉材料认为,正在建设的人工鱼礁、环抱式潜堤,以及滩涂湿地填埋、内湖修建、林木种植、生态廊道修建等,将导致水鸟的觅食地和高潮停歇地大面积丧失。

image.png 

(钟爱连云港滨海湿地的鸻鹬水鸟——半蹼鹬 拍摄:汤正华;转载自 自然之友官网)

二、案情概述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1年5月,自然之友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将项目建设公司金海岸公司和环评报告编制单位南师大环科院一并告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停止这一切破坏滩涂湿地等行为。2021年5月24日,南京中院立案后公告了案件受理情况,并书面告知了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绍兴市朝露环保公益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朝露环保“)、杭州市生态文化协会分别于2021年6月25 日、2021年6月30日申请参加诉讼,经南京中院准许列为共同原告。

在诉讼审理期间,2022年3月25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江苏,接到有关江苏省连云港“蓝色海湾”工程侵占珍稀濒危水鸟重要觅食地的线索,赴实地进行了调查。2023年2月,江苏省公开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及整改任务清单,认定案涉项目违法在原有岸线向海一侧通过抛填块石、吸沙吹填等方式抬高地形,岸线向海推进60至100米,占用海洋公园滨海湿地约143.6公顷,破坏原有泥质滩涂生态环境。针对一些地方生态修复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前期工作不扎实、监督管理不到位、进度滞后、实施不规范等问题,2023年3月2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严禁借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之名,变相实施、造成事实性填(围)海或人工促淤……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不得违背自然规律,采用人工干预方式建设人造沙滩;不得改变自然岸线的海岸形态和生态功能”。

2023年9月5日-6日,原告自然之友、朝露环保、杭州市生态文化协会诉被告一连云港金海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单位)、被告二南京师大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环评编制单位)生态破坏责任纠纷一案,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组织进行了庭前会议和开庭。

(二)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一:案涉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和建设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建设行为是否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存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重大风险?

争议焦点二:被告二(环评编制单位)的案涉环评行为是否遗漏了应当予以评价的事项?结论是否可靠?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建设区域实际上已经成为包括重点保护野生鸟类在内的鸟类的觅食地,相关项目必然会对湿地产生影响,也会对鸟类的觅食、栖息产生影响。

金海岸公司开发建设蓝色海湾项目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具有生态损害的现实⻛险,在未经合法审批之前应当停止建设蓝色海湾项目。

而另一被告南师大环科院针对基础工程、岸线修复工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遗漏了对⻦类影响的关键事项,补充编制的⻦类影响分析未征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意⻅,导致案涉项目建设存在损害乌类觅⻝地、栖息地的⻛险,应当与被告金海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还判定,因现有证据未能证明项目已建成的部分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或存在生态破坏的危险,故对原告提出的消除危险、生态修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image.png

(半蹼鹬在东亚地区的分布示意图。图中每个圆点都对应一个有过半蹼鹬数量记录的地点。其中,绿色代表数量小于全球种群1%(<230只)的记录,黄色代表大于全球种群1%且小于10%(≥230且<2300只)的记录,红色则代表大于全球种群10%的记录。渤海湾西北部(a)和连云港沿海地区(b)在右侧插图中放大表示 (Yang et al. 2021)。转载自自然之友官网)

三、律师点评

据悉,环评编制单位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被判与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该案是首例。连带责任除了依据明确的当事人约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在第178条中规定了“连带责任”条款,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在侵权案件中,典型的共同侵权如两侵权人存在明显故意的“串通”,此外还包括无意思联络导致同一侵权结果的行为。近年来,尽管我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已经在加大环评造假或质量问题的打击力度,提升环评机构及环评师的信用评价惩戒制度。由于我国环评编制单位的委托方(付款方)为项目建设单位,其专业独立性仍饱受诟病和质疑。

本案中,原告不但将项目建设单位列为被告,同时,也将环评编制单位列为共同被告,追究其作为不当专业背书的民事连带责任。关于环评机构与污染者及生态破坏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是《环境保护法》第65条的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在著名的“云南绿孔雀”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自然之友同样要求环评编制单位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戛洒江一级水电站项目的环评结论承担环境公益诉讼民事连带责任,但是因为在案证据未能证明环评编制单位存在主观故意,最终未被认定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

本案作为关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又一起重大案例,具有典型性和前瞻性,需要建设项目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乃至其它环保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引起重视。涉及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的,建设项目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应当严格把控相符性评价,对于《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要求征求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当依法履行征询程序,否则该疏漏行为可能构成环评编制单位的工作失误,从而被界定为存在“过错”的法律评价。

除了民事责任之外,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2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对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均应予以行政处罚,对于编制人员还有禁止从业的限制。该判决一旦生效,除了民事法律后果的承担,环评编制单位或将面临行政责任追究。

据了解,该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已经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

*实习生邵元彤对本文亦有贡献。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