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新发展理念,新《公司法》中的ESG要素梳理
发布时间:2024-05-30
文 | 张秀秀 邵元彤 汇业律师事务所
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修订后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ESG因素,是指能够影响公司和投资绩效的特定环境、社会和治理议题,环境议题如应对气候变化、污染物排放、废弃物处理等等。随着全球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人心,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标准已成为企业非财务绩效的重要衡量指标。在我国,ESG因素也日益受到重视,并在公司法、证券法和相关政策中逐步细化。修订后的《公司法》,在ESG领域进行了诸多实质性补充,这将对公司治理实践产生深远影响。
一、接轨公司现代化治理理念,注重环保理念和企业的社会责任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生态环境保护”不仅是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3(良好健康与福祉)、目标6(清洁饮水与卫生设施)、目标14(水下生物)、目标15(陆地生物)相关倡议内涵,也是国内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与政策的监管要求,通俗地讲,公司作为法律拟制主体,不仅仅是为了盈利,最好能做到“敬天、护地、兼顾子孙后代”。
《公司法》第二十条的引入,是立法理念与时俱进的体现。该条款明确要求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必须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并承担社会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现代公司治理理念的转变,从传统的股东利益最大化,逐渐转向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该条款从立法层面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指明了方向。在实践中,公司亦应自主提升对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履行和公司治理方面的改善,以符合ESG标准和社会公众期待。
首先,将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纳入公司经营的考虑范围,体现了对公司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全面关注。这不仅有助于维护公司内部的和谐稳定,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还能提升消费者对公司的信任度,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其次,强调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是对当前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积极回应。公司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保护环境的责任内部化,推动绿色发展,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公司法》还新增电子通信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进行表决有助于减少纸质文件的使用,降低公司运营过程中的纸张消耗和相关的碳排放。这符合ESG原则中对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对环境保护的积极态度。同时,也是对《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活动应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的相关回应。
此外,《公司法》还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这一规定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社会形象,增强公司的公信力,同时也有助于推动整个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二、接轨跨国企业管理理念,提升职工权益保障
在劳动力议题方面,可持续发展目标1(无贫穷)、目标5(性别平等)、目标10(减少不平等)、目标16(和平、正义与强大机构)相关倡议表达了对现代企业职工待遇、性别对待的要求,这在国内劳动法、以及企业内部制度中有明确合规要求,最好做到“企业经营得好、员工福利有保障、即使分手也要体体面面”。
(修订内容对比表)
首先,修订后的《公司法》不仅将“职工”的权益纳入公司法保护范围,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更在条款中增加对职工休息休假权的保障,强化民主管理,确保职工在重大决策中的参与权。随着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这一变化有助于平衡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构建和谐的企业内部环境。
其次,修订后的《公司法》强调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这一变化不仅明确了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中的重要地位,还为公司实施民主管理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能够更直接地参与公司决策,表达意见和建议,这对于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修订后的《公司法》微调了董事会成员数量的规定,并确保职工代表在董事会中可以有一席之地,尤其针对职工人数众多的企业,确保了职工在公司决策层中的代表性和话语权。
这些更新体现了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平衡公司各方利益、推动公司治理现代化及加强社会责任方面的积极努力。
三、公司治理结构现代化
(修订内容对比表)
1、提炼上市公司治理实践,推行公司决策科学性和合规性
修订后的《公司法》引入了单层制模式,并允许公司选择只设董事会,同时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这一变革将有助于提升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效率,加强内部监督,防止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对于公司而言,这意味着需要更加重视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确保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
修订后的《公司法》积极与上市公司管理实践(《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要求)进行接轨,明确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强化财务审计方面的职权,就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等事项应先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再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对强化审计实践,提高公司财务数据透明度与可信度方面有重要作用。
2、降低门槛,积极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修订内容对比表)
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了股东的查阅权,增加了复制权,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等,同时将能够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持股比例从原先的“百分之三以上”降低到了“百分之一以上”。这一变化显著降低了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门槛,使得更多的小股东有机会参与到公司的决策过程中,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增强公司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3、提炼上市公司监管实践,重塑董监高的义务
(修订内容对比表)
第五十九条相较于现行《公司法》,已删去“决定公司经营方针与投资计划”及“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两项管理职权,此举意在将公司实际经营决策权由股东会职权转移至董事会职权。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所有权与经营权之“两权分离”原则,进一步巩固了董事会在公司经营中的独立地位与决策职能,强化了公司治理结构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修订后的《公司法》在第一百三十九条中,相较于现行《公司法》的第一百二十四条,对上市公司董事关联交易的监管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不仅强调了董事在涉及关联关系时应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的义务,还明确指出关联董事不得对涉及关联企业的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这一变化凸显了对上市公司内部治理透明度和公正性的重视,有助于防止董事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公司法》将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适用范围从“涉及企业”扩展到了“涉及企业或者个人”,这进一步扩大了关联交易的监管范围,有利于更全面地防止利益冲突和不当利益输送。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将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的范围扩展至因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被宣告缓刑,自考验期满之日期未逾二年的,以及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体现了反商业贿赂反贪污以及董事资质的风险管理力度的加强,有助于进一步提供公司治理水平。
此外,新公司法新增了第一百八十条至第一百八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将关联交易的限制对象范围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扩展到了董监高,且规定了董监高对关联交易的披露义务以及关联交易的批准机关、增加了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的董监高近亲属等,明确规定了董监高原则上不得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并对特定事项的决议过程提出了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要求。这一变化体现了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强化,有利于规制不规范的关联交易对公司以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造成的损害,有助于保障公司决策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修订后的《公司法》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含监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进行了强化。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旨在强化董事、高管责任,强调董事、高管信义义务,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明确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时,将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引入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允许公司为董事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进一步约束和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
第二百二十六条是对《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回应和补充。明确了违法减免出资的责任承担方式和股东及相关董监高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肯定了司法实践中认定违法减免资损害其他主体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裁判思路,有利于利益相关者合法利益的保护,并进一步强化了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的信义义务。
此外,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强化上市公司的在信息披露、表决程序和公众公司利益保障的治理要求。
新法要求上市公司依法披露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明确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对实际控制人通过实施不当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等风险有规制作用,对提高公司信息的透明度有强化作用。同时,该条款也是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相关内容,在上位法层面一个回应。
此外,提高了对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的限制,并明确了例外情形和处置规则。新增了禁止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的规定,但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提供了例外。允许公司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提供借款和担保。
4、提炼国企合规监管实践,细化对国资公司的管理
(修订内容对比表)
ESG要素,除了国际上被广泛使用的ESG标准,各国在将ESG指标内部化设计时,同时有必要吸收和采用本国特色的相关标准。
首先,修订后的《公司法》在第一百七十条中明确了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强调了党组织在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中的领导作用,并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这一变化反映了国家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地位的提升,体现了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的有机结合,确保国有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其次,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构成进行了调整。强调了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这一变化有助于增加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此外,修订后的《公司法》在董事的委派和选举方面也进行了规范。董事会成员、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而职工代表则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保障出资人和职工权益。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还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中,外部董事的人数应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允许国有独资公司采用单层制的公司治理结构,即仅设立审计委员会,而不设立监事会。这种结构简化了治理层级,有助于提高决策效率,同时审计委员会的设立确保了对企业财务和运营的监督。
值得注意的是,日前,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引导上市公司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沪深北三家交易所已分别发布《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建立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框架,通过强制与自愿披露相结合、定性与定量披露相结合、设置过渡期和缓释措施等方式,规范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并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在ESG合规应对方面所应当关注的内容,不仅包括本文分享的《公司法》要求,更包括生态环境领域管理要求、劳动人事合规要求、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要求以及绿色投资政策等相关要求。汇业律师将持续关注和总结实践服务经验,为客户提供前沿的法律资讯及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