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4-03-11
文 | 叶文龙 章依汇 汇业律师事务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适应食品安全形势的变化,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再细化补充相关具体措施,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行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1]。
《办法》重点围绕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主要涉及以下几点:
一、明确实名登记与资质审查
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2条对于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其许可证作出了相关规定。
而《办法》在第9、10、11条中进一步明确规定:
1)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时,应当建立登记档案,记录其社会信用代码、食品经营许可证号或者临时备案编号、许可证或者临时备案有效期、核准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2)第三方平台应当通过与市场监管部门的许可信息进行比对,经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申请加入平台的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进行审查。许可信息比对采用电子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等形式;
3)第三方平台应当为入网食品经营者的信息公示提供技术支持。
2. 入网食品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
《办法》第7、11条对经营者的入网资质作出了明确规定:
1)经营者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
2)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交易网站的首页显著位置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证、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信息;公示的信息应与其实体店经营地址、经营项目、店招等信息一致。
此外,《办法》在第8条中明确,第三方平台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入网和退出、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健全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53条对第三方平台对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监管作出了要求,包括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公示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及时制止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平台上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等。同时要求,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经营者存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第三方平台怠于履行以上监管要求的,将依据情节严重程度承担警告至罚款、停业不等的法律责任。
而《办法》中进一步明确规定:
1. 第三方平台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办法》第6条明确,第三方平台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结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5、6、8、9条中对于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安全管理能力及所承担的职责的规定,《办法》进一步督促第三方平台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2. 第三方平台应当抽查监测
《办法》第16条明确,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公示信息进行抽查和监测,并公布检查结果。抽查和监测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第三方平台检查发现平台内的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经营者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还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三、适应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发展需要
1. 鼓励扩大“互联网+明厨亮灶”应用
《上海市贯彻的实施方案》中明确,至2025年,公共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覆盖率实现100%。据此,《办法》第12条明确:
1)鼓励经营者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将视频信息上传至其加入的第三方平台,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第三方平台应当在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提供接口、展示页面,为消费者查看入网食品经营者上传的视频信息提供方便。
2. 鼓励扩大电子证照在入网资质审查中的场景应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办法》鼓励推动第三方平台使用电子证照进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实时比对和资质审查以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公示电子证照,积极扩大电子证照的场景应用范围,提高第三方平台对于经营者资质审查的效率。
《办法》第10条、第11条分别明确:许可信息比对采用电子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等形式,及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件公示采用有效的电子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等形式。
3. 鼓励推广“食安封签”的使用
《办法》在第8条、第14条、第15条中明确鼓励推广食安封签的使用:
1)鼓励平台在协议中明确经营者实施“食安封签”;
2)经营者将餐饮外卖食品交给配送人员时,应当确保“食安封签”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3)应当保持“食安封签”的完整性,保障配送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4. 增加第三方平台和经营者关于反食品浪费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的规定,《办法》第13条增加了关于加强反食品浪费的规定:
1)第三方平台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等采取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加强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
2)经营者应当在第三方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
注
[1]https://scjgj.sh.gov.cn/007/20240103/2c984a728cc99d4e018ccd0927980df4.html《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