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的六大关键词

发布时间:2024-03-04

文 | 叶文龙 章依汇 汇业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已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近日对新《公司法》的解读已然不少,本文遴选重点,并以6大关键词的提示形式,就新《公司法》的一些重要条款进行了梳理。

关键词1:  设限

本次新司法的修订,直接就股东的实缴出资期限进行了设定。

1. 有限责任公司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认缴登记制,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同时,配套规定了催缴出资、股东失权以及出资加速到期等制度。

法条索引:新《公司法》第47条

1) 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明确,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索引:《公司法》第49条第3款、第50条

2) 放宽股出资加速到期适用条件

原《九民会纪要》中所规定的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较为严格,仅限于“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及恶意长出资期限的情形。而新《公司法》中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触发出资加速到期。

法条索引:新《公司法》第54条

3) 明确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瑕疵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法条索引:新《公司法》第88条

2. 股份有限公司

新《公司法》调整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为实缴制。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且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另外,新《公司法》配套修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定义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同时规定,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法条索引:新《公司法》第96条第1款、第97条、第98条第1款

此外,新《公司法》新增了董事会的催缴义务,及其未履行义务的赔偿责任。

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书面催缴书中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发出催缴书之日起算,不得少于60日)。

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6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未及时履行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索引:新《公司法》第51条、第52条、第107条

2024年7月1日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规定新《公司法》期限的,应当逐步调整至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法条索引:新《公司法》第266条

关键词2:  扩权

本次新公司法的修订,加强了对公司股东(投资人)及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1. 新增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及其前置程序规则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索引:新《公司法》第189条第4款

2. 新增利润分配的法定期限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分配。

法条索引:新《公司法》第212条

3. 横向法人人格否认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索引:新《公司法》第23条

4. 新增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压迫情形下中小股东股权回购救济的一般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收购股权的,应当在6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法条索引:新《公司法》第89条第3、4款

5. 新增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新《公司法》新增了对以下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的情形: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2)公司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上述事项的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公司法》中,以上股权回购请求权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而新《公司法》将该请求权扩大到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但需注意的是,以上请求权不适用于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且公司因上述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在6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法条索引:新《公司法》第161条

6. 删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的同意权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相较于原《公司法》,删除了对外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之规定。

法条索引:新《公司法》第84条第2款

7. 明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资时不享有法定优先认购权

新《公司法》明确,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但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可以享有优先认购权的,以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为准。

法条索引:新《公司法》第227条第2款

8. 新增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的限制

新《公司法》明确,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若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该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

法条索引:新《公司法》第141条

9. 新增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撤销权期限的起算时点及撤销权的最长行使期限

新《公司法》规定,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的股东可在自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行使其撤销权;但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一直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法条索引:新《公司法》第26条第1款

10. 扩大股东知情

1) 有限责任公司

新《公司法》扩大了股东的查阅权,新增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凭证、股东名册。同时明确,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辅助行使查阅权的权限及对其合法行使查阅权的要求;而此前《公司法解释四》第10条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须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才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此外,新《公司法》还新增了股东对全资子公司相关资料的查阅、复制权。

法条索引:新《公司法》第57条

2)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新《公司法》规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可适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相关规定;同时也参照有限责任公司,新增了股东对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享有查阅、复制权的规定。此外,对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查阅、复制权,直接引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法条索引:新《公司法》第110条

关键词3:  规制

本次新公司法的修订,细化了董事辞任、无因解除权及董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规定。

1. 新增董事辞任规则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条索引:新《公司法》第10条第2款、第70条第3款

2. 新增股东会对董事的无因解除权及董事的损害赔偿请求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直接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但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法条索引:新《公司法》第71条

3. 新增董事会会议的出席和表决规则

新《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法条索引:新《公司法》第73条第2款

4. 新增利益冲突事项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规则

新《公司法》新增了董监高关于利益冲突事项的报告义务,并增加董事会为利益冲突行为的同意权主体;同时配套规定,董事会就利益冲突事项召开董事会的,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上述利益冲突事项包括:

(1)董监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董监高的近亲属,董监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监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董监高正当利用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4)董监高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法条索引:新《公司法》第185条

关键词4:  多选

本次新公司法的修订,对公司监事会或监事的设置比以前更灵活,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上比以前多了可选的其他方案。

1. 新增审计委员会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但需注意,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为3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对1)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2)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3)披露财务会计报告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法条索引:新《公司法》第69条、第121条、第137条

2. 明确对规模较小和人数较少的公司可简化公司治理架构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但需注意,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如果不设置监事会,也没有设置审计委员会,则需要至少设置一名监事。

法条索引:新《公司法》第83条、第133条、第137条

关键词5:  尽责

本次新公司法的修订,强化了公司董监高的职责,促进履行审慎勤勉义务,增加赔偿情形。

新《公司法》除了新增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对未实缴到位的股东的催缴义务外,还增加了几处针对董监高的赔偿责任。

1. 新增禁止财务资助制度

新《公司法》规定,除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外,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但公司可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作出决议,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累计总额不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的财务资助。违法进行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索引:新《公司法》第163条

2. 新增影子董事、影子高管的连带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监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被指示的董监高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索引:新《公司法》第192条

3. 明确违法分配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的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违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索引:新《公司法》第211条

关键词6:  接轨

本次新公司法的修订,新增了类别股制度等新规定,为公司的治理模式提供了更多的可能,也与国际通行做法进行了接轨,特别是便于公司在进行融资或引进新的投资人时,就表决权、分红权的设置方面有更多的合规化方案,便于公司融资与公司控制权的统一平衡。

1. 新增类别股制度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

(1)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2)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3)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但需注意,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上述第(2)、(3)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公司发行表决权区别于普通股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另外,对于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或其他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表决事项,除应当按照一般规定作出股东会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法条索引:新《公司法》第144条、第146条

2. 新增授权资本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可以只发行部分股份,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作出决议,在3年内决定发行剩余的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董事会作出发行股份的决议,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但需注意,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发行股份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法条索引:新《公司法》第152条、第153条

3. 新增无面额股制度

新《公司法》将股份划分为面额股和无面额股,并规定,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此外,发行无面额股且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应当载明股票代表的股份数。公司新发无面额股的,股东会应当对新股发行所得股款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作出决议。公司发行无面额股所得股款未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法条索引:新《公司法》第142条、第149条第2款第3项、第151条第1款第5项、第213条

4. 公司债券

1) 新增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定

新《公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为同期债券持有人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在债券募集办法中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会议规则和其他重要事项作出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对与债券持有人有利害关系的事项作出决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同期全体债券持有人发生效力,但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索引:新《公司法》第204条

2) 新增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规定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由其为债券持有人办理受领清偿、债权保全、与债券相关的诉讼以及参与债务人破产程序等事项。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可能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法条索引:新《公司法》第205条、第206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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