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法》的修订对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4-03-04
文 | 杨艳辉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摘要
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开始进入改革浪潮当中,而健全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则成为改革工作中的重要工作之一。国有企业在治理体系改革中,必须明确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即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并不一致,且两者更多的为委托代理关系。国有企业治理目标则表现在控制委托代理成本以及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所以国有企业在治理体系改革中要明确治理工作的核心与目标。基于此,本文将从新修订的《公司法》方面入手,对该法展开简要梳理,并探究新《公司法》可能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公司法》;国有企业;治理体系
引言
2023年底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此次《公司法》涉及的修订内容较多、变化较大,因此是《公司法》颁布以来的一次规模较大的修改完善。此次《公司法》修订融合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公司企业的各项政策文件、国有企业改革实践司法解释以及裁判规则等。我国国有企业数量众多,公司法》的修订则势必会对国有企业未来发展与治理模式产生重大影响,此次修改也必将会与其他现行法律以及规章制度等产生矛盾,而这些因素最终都会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等造成影响。
1.《公司法》修订对国有企业的影响特征
从国有企业视角下看待此次《公司法》修订可以发现,在此次修订中立法机关将十八大以来有关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政策与要求等融合到法律文件当中,在此情况下,原本属于政策等类型的要求现阶段已经上升到了法律层面,《公司法》的修订将会对国有企业未来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同时将会持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向纵深发展。
1.1《公司法》拓展了国家出资公司的范围
在新修订《公司法》中,立法机关在充分汇总国有企业改革经验的条件下,对“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以国家出资公司作为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上位概念,明确国家出资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该修订之处的特殊性质主要表现在国有出资公司与公司制企业全覆盖两个方面,前者包括将国有独资公司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延伸到国有控股公司当中,而后者则是实现了对股份公司等公司制企业的全面覆盖[1]。
1.2 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中党的作用
在新修订《公司法》中使得党组织的地位进一步提升,肯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出资公司中的领导作用,同时还指出公司企业中的党组织有权利参与决定重大事项。总体而言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为国有企业中党组织发挥基层堡垒作用提供了更为有力的保障,同时在国有企业中将党组织所发挥的引领作用提升到了法律高度,同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党组织参与国有企业重大管理内容”等权利作出明确规定。
1.3 与国资监管体系的衔接更为密切
新修订《公司法》中对一些重要国有公司的重大事项批准制度的解释更为精确,如重要国有控股公司在重大事项审批过程中,仅由政府部门才可以行使该审批权力,而国家出资公司的重大事项审批则仅能够由国务院行使审批权力。此外,新修订《公司法》中还对重要公司中的“重要事项”作出解释说明,其中规定公司合并、成立以及破产等均属于公司重要事项,除此之外公司董事会成员构成等等同样属于重要事项范围[2]。由此可见,传统国资监管体系在规则、定义以及理念层面的衔接也更为有效、充分。
2.新修订《公司法》中对国有企业产生重要影响的条款探究
2.1 以规模为依据选择治理模式
《公司法》修订草案中为不同公司企业制定了不同的治理模式,而这一举措正是出于对我国“引进来”以及“走出去”战略的充分考虑,现阶段我国公司治理模式主要包括单层治理与双层治理,在上述两类治理模式中最为常见的是双层治理模式,选择此种治理模式的公司必须在内部管理岗位中成立董事会与监事会,此外公司也可以依据新修订《公司法》,并结合公司经营特征选择应用单层治理模式,即成立的包括董事会等管理岗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此外,单层治理模式下的公司可以考虑仅设立董事会或者仅设立监事会等。在治理模式选择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公司存在性质,如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3]。
2.2 公司治理主体、职责以及权力的完善
此次新修订《公司法》中的很多条款均表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下的现代化企业改革要求,同时在《公司法》内集中体现出我国长期以来在企业公司改革中的成功经验,在这种背景下,公司内发挥治理权能的主体范围将会更为明确,同时公司在职权方面将会获得更为主动的自主权:
第一,新修订《公司法》对公司内董事会等管理层的设置展开补充,进而使得公司的组织框架设置更为全面、完善。在传统《公司法》中,法律对各类型式公司的董事会人员数量作出明确限制,但是在新修订《公司法》中却为有限责任等类型公司在董事会人数确定上提供了更大选择空间,即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董事会人数至少需要达到3人,但是却并没有对董事会的“最多人数”作出限定,此外新修订《公司法》中还规定小型公司可以不设置董事会等组织机构,这一举措显然极大地降低了对公司组织方面的要求,同时对降低公司在组织构成方面的负担也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新修订《公司法》规定在大型公司必须设立职工董事,通常情况下当公司的职工数量超过300人后即可以称为大型公司。当前现行公司法明确规定在国有独资与全资公司中必须设立职工董事,这一举措能够有效打破传统国有公司治理过程中“唯管理层独大”的情况,在职工参与董事会的影响下,国有企业员工可以通过职工董事发挥公司管理、公司日常事务监督等权利,所以此次《公司法》修订一方面增加了可以设立职工董事公司的范围,另一方面削弱了公司设立职工董事的条件[4]。
第三,在新修订《公司法》中出现了诸多全新概念,如在该法中首次出现了“非执行董事”与“外部董事”两个概念,如独立董事本质上为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组成部分,同时该独立董事在公司当中不能担任除公司董事会成员职务外的其他工作,同时也不能担任能够影响公司作出独立判断的董事职务。非执行董事本质上则是股份公司的董事会人员,外部董事归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从概念界定上看,无论是公司内非执行董事还是外部独立董事均存在众多在概念内涵上的相同点,即《公司法》对董事人员的其他任职作出限制,明确规定其不能在除董事外的其他工作中任职。
2.3 新增国家出资公司应建立内部合规治理机制
企业合规经营系近年来的热门话题,特别是对国有企业合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的呼声很高。本次修订后《公司法》将国有企业的合规体系治理机制以立法的形式进行规范,这一内容的制订与实施将对国有企业产生深远影响,一些未建立合规体系的国企势必需要在新法实施后逐步行动起来,在合规律师的协助指导下建立完善的内部合规治理机制。
2.4 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
此次新修改《公司法》还充分考虑到国有企业在融资、投资等方面的问题,一方面适当融合了我国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成果,另一方面还结合我国国情对国外公司法律制度展开参考,在这种情况下使得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得到极大的创新与完善。在《公司法》中拓宽了公司出资财产的边界,并首次提出股权等可以作价出资,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在资本制度方面的短板,同时还解决了公司在融资与投资等方面的难题。此外,在新修订《公司法》中还对特殊表决权股作出了特殊规定,传统《公司法》中多按照同股同权原则开展工作且很少提到优先股等概念规定,但是在新修订法律中提到了“同股不同权”这一新兴概念,其中涵盖优先股与劣后股等多种股权形式,在这种情况下类别股的法律地位不断提升,由此也会极大增强国有企业融资以及改革等方面的能动性。
3.新修订《公司法》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影响
3.1 完善资本制度,调整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战略
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讲话中提到,必须肯定党组织在国有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必须持之以恒地发挥党对国有企业的引导作用,且必须将这一政治原则充分落实到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当中。此外,自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就非常注重国有企业中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的构建,并要求国有企业要构建符合现当代的运转、协调治理结构,在十九大报告中更是将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责纳入审计署当中,同时取消国有企业中的监事会,在十九届四中全会中指出,国家在国有企业管理中要继续将改革作为重点,逐渐构建带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点的国有企业改革管理制度,以此强化中国国有企业的各类活力与抗风险能力。
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国有企业依托众多改革举措,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国有企业应当如何释放市场活力,应当如何提升企业在本国乃至国际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但是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国有企业发展至今已经进入瓶颈期,同时还面临技术创新、人才短缺已经市场竞争低下问题,这些问题将会对国有企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公司法》的修订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资本对国有企业发展的束缚,同时尽可能地简化国有企业在融资等方面的限制,这些均为提升国有企业竞争力奠定了基础,如《公司法》中对资本制度的改革有效解决了国有企业投资限额难题,对国有企业投资成本的控制产生了重要意义[5]。
3.2 完善国有企业营商环境,提升国有企业经营效率
依法治国是我国基本国策之一,国家营商环境的优化必须建立在法治理念之下,自十八大以来国家通过放管结合等多种举措并行的方式持续优化我国营商环境,而开展《公司法》修订完善工作,则能够为公司企业的成立与退出提供更为明确的参考与指导,同时还能够为国有企业的融资投资提供更大选择空间,这对于降低国有企业的运营成本、优化国有企业治理等产生了重要意义。在《公司法》的支持下将会持续改良我国国有企业营商环境,并逐渐朝着市场化、法治化等方面发展,因此能够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并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持续赋能。
新修订《公司法》中,对国有企业治理管理结构等方面的内容作出修订,无论是新修订的董事会制度、上市公司管理制度还是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能完善,其均对国有企业治理改革产生了重要影响。国有企业治理制度能够为企业内各级人员的管理奠定基础,尤其是在《公司法》的支持下,国有企业所开展的分工分岗等治理工作流程将会更为明晰,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国有企业打破了对行政机构的过度依赖,并给予国有企业更多的权利。整体而言新修订《公司法》对国有企业治理管理产生了深远影响,并促使国有企业的经营朝着更科学、更合理的方向发展[6]。
3.3 为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拓展资金来源渠道
国有企业传统治理模式中存在内部控制人员管理不当问题,这属于国有企业的共性管理问题,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会通过非法滥用控制权等为自身谋取非法收益,而这一行为显然会对公司内的中小股东合法利益造成侵害,如在公司治理过程中,控股股东通常会掌握资本控制权利,同时会通过这种权利作出侵害公司发展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通过非法手段转移、侵占市场利润,并在无形中增加公司的支出成本。此外甚至还会出现工资造假或者通过霸权手段非法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这些问题显然会使得公司蒙受巨大损失。未修订《公司法》中虽然也存在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条款,但是由于这些内容的可操作性能较差且覆盖不够全面,因此很多公司中小股东的本源合法权益保障非常困难,但是在新修订《公司法》中进一步提升了对公司股东的保护力度,同时可以有效控制侵害公司股东权益事件的发生概率,并间接增强了对公司内中小型股东的保护力度,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中小型股东的积极性得到提升,公司的融资渠道也会进一步拓宽,并促使公司资金朝着多渠道、多用途方向发展[7]。
结语
综上,自2012年以后,国内开始持续性开展国有企业治理改革工作,同时高质量完成了公司制改制等重大工作,在市场化经营体制改革等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的联系更为密切,且国有企业在发展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愈发明显。新修订《公司法》对国有企业治理改革优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国有企业治理模式的创新优化提供了新一轮契机,并为国有企业治理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参考文献:
[1]刘俊海.论股东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勃兴:评《公司法(修订草案)》中股东会的权力机构地位[J].法学杂志,2023(05):14-36.
[2]吴晓璐.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 提升中小股东地位优化公司治理结构[N]. 证券日报,2023-08-30(A01).
[3]邹海林.《公司法》修订的制度创新:回顾与展望——以《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为蓝本[J].法律适用,2023(08):3-18.
[4]李克明,尹晓燕.现代国有企业治理之中国特色的法律归纳——兼论《公司法》修改中一般规则与中国特色关系[J].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03):13-18.
[5]夏小雄.公司法自主性的建构和强化:理论反思和制度实现[J].财经法学,2023(05):114-129.
[6]侯昕宇.公司法修改视阈下国有公司制度立法完善研究[D].吉林大学,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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