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以房抵债”风险最小化?

发布时间:2024-01-15

文 |  陈旋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随着整个房地产行业债务链条的拉长,“以房抵债”成为当前地产化债的主要方式之一。不论是被拖欠工程款的施工单位、被拖欠设计款的设计院、被拖欠佣金的包销商,还是被拖欠工资或补偿金的员工,被欠付理财款的投资人,或多或少已经无奈接受或者即将接受“以房抵债”的解决方案。

那么,当我们接受“以房抵债”时,我们接受的是什么呢?是在法律上已经真正属于我们的房产所有权,还是载明于合同中的房屋交付请求权,又或者是几层法律关系转化后的购房款退还请求权呢?

这就需要简述一下“以房抵债”的三种典型模式:

模式1:

“抵房协议”约定房屋价款和清欠款项冲抵,同时房屋是现房(已经具备交付和办理产权的条件),双方签约后即将房屋交付给我们,并将产权变更登记至我们名下。此时,我们在法律上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

在这种模式下,我们原先享有的债权已经完全转化为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虽然在资金变现方面较为迟缓,但是最为安全的“以房抵债”模式。

模式2:

“抵房协议”约定房屋价款和清欠款项冲抵,但房屋是期房(尚在建设,未达到交付和办理产权的条件),协议中通常约定未来某个期限房屋向我们交付和办证。

此时,我们在法律上取得了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请求权,在法律上属于“债权”。我们对房屋尚不拥有“产权”,当卖方无法交付房屋或者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时,我们可以主张卖方继续履行交付和产权办理义务,或者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即之前抵偿的债务金额)并支付违约金。

由于现房有限,采用这种模式,通常可以让我们选择“房源”范围更广一些,可选到变现度较高、区位较好的住宅、商铺等,但面临的法律风险更高一些。我们签署“抵房协议”后,通常还要等待1-2年的时间,等待房屋建成交付;再等待2-3年房屋具备产权后办理产权登记。风险通常就在等待过程中发生:我们可能面对房屋停建无法交付的风险,也可能面临房屋被其他债权人查封也无法最终交付的风险。

模式3:

“抵房协议”约定房屋价款和清欠款项冲抵,但我们享有房屋的“更名权”,即:我们仅与卖方签署房屋认购协议或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暂不网签),待找到真正有意购买的购房人时,由我们与卖方解除原先签署的协议,真正购房人与卖方签署购房协议并网签,待购房人支付给卖方购房款后,卖方将该购房款以“退房款”的形式支付给我们,最终实现回款。

在这种模式下,经常面临的一个困境是:购房人支付房款后,房款即进入了卖方被银行或政府强监管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款项“只进不出”,无法正常退还给我们;也会面临购房款进入卖方账户后,卖方又将该资金调用至别处,未按约定返还给我们的情况。采用这种模式,优点是变现速度快,找到购房人就可以兑现我们的债权,并且减少转让过程中的税费折损。但存在房款无法如期退还至我们的风险,这是法律风险高发的一种抵房模式。

除了以上三种模式之外,以房抵债还演变出很多细化的模式,太过复杂,不一一赘述。化繁为简,从我们处理的大量以房抵债事务中,提炼出几个面对“以房抵债”方案时的法律建议:

1、如果面对已经陷入了重大资金困境的开发企业,建议首选其开发项目范围内的现房(即已经建成,可立即交付并立即办理产权的房屋),避免选择期房而陷入中途停工、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导致无法交付、无法办证的困境。

2、无现房可选而必须选择期房时,尽量选择四要素齐备的房屋:可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建成可交房+债权可抵偿全部购房款+可开具全额购房款发票。具备该四要素的房屋,一方面避免房屋中途停工烂尾风险,另一方面,如果房屋中途被其他债权人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们亦可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解除查封,保障我们对房屋的合法权利。

3、选择“抵房”后找真正购房人更名模式的(前文所述第3种模式),需提前了解:开发企业的购房款账户是否已经被监管,购房款进入开发企业后是否可以向我们进行退款操作;或者与开发企业协商确保购房款能够向我们支付的具体方案(例如:该购房款不进入开发企业账户而直接支付给我们)。

4、“抵房”时卖方告知需先缴纳一笔现金作为首付款,才能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通常是房屋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此时需要十分谨慎,意味着我们不止原先的债权还未得到真正的清偿,还将增加付出一笔资金,债权金额又进一步扩大。需要全面评估房屋是否有交付风险、是否有最终资金无法退还的风险等。

5、“以房抵债”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叠加,不是单一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是单一的“购房关系”,稍不注意可能面对房屋无法获得,资金也需要通过重重追索才能退还,乃至因对方无资产可执行而无法获得资金的被动局面。签署协议及选择方案时需谨慎评估,遇到纠纷时勿拖沓,及早分析局势采取维权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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