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新版仲裁规则十大亮点评析(下)
发布时间:2023-12-08
文 | 傅靖宇 沈澄 汇业律师事务所
前言
2023年11月7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上国仲”)发布新版《仲裁规则》(简称“2024版规则”,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上国仲也对两部特别规则(《数据仲裁规则》和《航空仲裁规则》)和两部程序指引和(《在线仲裁指引》《临时仲裁协助服务指引》)进行修订和完善,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规则体系。
在上篇中,笔者的仲裁实践角度,结合自身工作和经验,对2024版规则中仲裁受案范围、多元争议解决机制、仲裁组庭、合并仲裁等方面的亮点进行介绍和评析。
本篇为下篇,我们将继续从追加当事人制度、紧急仲裁员和临时措施、证据规则以及仲裁费用角度等方面对2024版规则的创新点加以评析。
亮点六:进一步完善追加当事人制度
商事仲裁中,追加当事人制度的基础是案涉合同当事人及案外人三方就共同以提交仲裁解决纠纷达成合意。2024版规则第四十一条在现行规则基础上细化了追加当事人的规定,将追加当事人的情形区分为“同一仲裁协议”项下和“非同一仲裁协议”项下两种。对于两种情形,在各方达成仲裁合意的情况下,上国仲秘书处或者仲裁庭均有权依任意一方申请决定将其他协议方加入案件。
笔者认为,此项规定实质上是对“合并仲裁”的补强规定,进一步扩大多份合同项下合并仲裁的程序可能性。
当然,此项规定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可以无限扩张。一方面,为了平衡程序公平和效率,2024版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在仲裁组庭完成之前,被追加的当事人所在一方(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内部需要就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否则由上国仲主任直接指定;如果此时仲裁组庭已经完成,而拟加入的一方与己方(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未能就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则仲裁庭有权拒绝追加当事人。
另一方面,由于是否追加当事人的决定权属于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实践中,即便双方当事人与案外人达成仲裁合意,但追加当事人将严重影响案件效率或产生较大的程序瑕疵风险时,仲裁委或仲裁庭往往会建议各方另案处理。
亮点七:增设并优化临时措施及紧急仲裁员制度
2024版规则吸收上国仲《自贸区仲裁规则》中的“临时措施”制度,并进一步优化“紧急仲裁员程序”,将“临时措施”和“紧急仲裁员程序”的适用范围拓宽全部案件。
同时,2024版规则突出“特事特办”的服务理念,进一步缩短“紧急仲裁员程序”和“临时措施”的相应程序时间:
同时,2024版规则第二十七条全面吸收《自贸区仲裁规则》中对于变更临时措施的规定,赋予相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和紧急仲裁员/仲裁庭调整临时措施的权利,既维护了仲裁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也体现了仲裁的灵活性。
最后,在《自贸区仲裁规则》的基础上,2024版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新增相对方当事人不遵守临时措施时的救济权利。经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庭有权要求违反的一方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亮点八:仲裁庭有权决定证据规则
不论是在国际仲裁或是国内仲裁中,仲裁程序适用的证据规则并不必然等同于诉讼法当中的证据规则。笔者在此前《合同争议最优解,诉讼、仲裁如何选?》一文当中提到,在笔者代理的某涉外仲裁案件中成功说服仲裁庭采用《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取证规则》(IBA Rules of Taking Evidence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的案例。
在涉外仲裁实践中,案件往往存在诸多跨法域的要素,而不同法域内,对于证据形式、证明力等因素的评价规则各不相同。倘若以一套证据规则“一揽子”地作为全案证据的审查规则,往往无法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对此,2024版规则第四十六条第(五)赋予当事人自主确定证据规则的权利,规定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形式和与提交证据有关的事项应当符合案件适用的证据规则。同时,作为兜底规定,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规则无法实施的情况,第四十六条第(五)款也明确规定可由仲裁庭参考仲裁程序适用法律作出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同一时期发布的贸仲2024版仲裁规则第四十一条第(四)款也新增条款赋予当事人选择证据规则的权利。但不同的是,贸仲2024版规则有意将其既有的《证据指引》引入仲裁程序,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决定适用或部分适用《证据指引》审理案件。同时,由于该《证据指引》并不构成贸仲2024版规则的组成部分,仲裁庭对于证据的自由裁量权并不受到限制,当事人也不能当然地以《证据指引》未得到遵守而主张违反仲裁规则。
亮点九:响应《仲裁法》修订,新增诚信仲裁规定
2021年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就明确,“诚信仲裁”将作为新《仲裁法》的原则之一,并强调“增加诚信要求”是对当事人行使仲裁员回避申请权利的合理限制。
此次2024版规则不仅在总则部分第八条新增的“诚信仲裁”的原则性规定,也是在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二)、第(三)款以及第六十三条第(四)款等条款中对“诚信仲裁”加以具体落实,意在对实践中部分当事人滥用权利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现象加以遏制。
2024版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当事人在仲裁组庭完成后申请变更或者新增代理人导致潜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仲裁庭将综合当事人对仲裁员回避事项的意见、案件审理进度等因素决定是否同意。
对于个别当事人通过先提出再撤回仲裁请求/反请求的方式不合理拖延仲裁程序、增加仲裁庭和对方当事人负担的情况,2024版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审理终结前,一方撤回仲裁请求/反请求并不影响仲裁庭对另一方反请求/仲裁请求的审理和裁决;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即便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审理终结后撤回仲裁请求/反请求,仲裁庭在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反对时有权不同意该撤回申请、决定继续仲裁程序。同时,该款还明确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以仲裁请求的方式要求撤回方承担己方仲裁相关费用。
最后,对实务中个别当事人通过逾期提交仲裁文书、文件和证据拖延仲裁程序的现象,2024版规则第六十三条第(四)款明确赋予仲裁庭突破仲裁费用分担的一般规则,要求该方当事人承担因此导致的相应费用的权利。
亮点十:优化仲裁收费机制
此次2024版仲裁规则对于现行仲裁收费机制作出诸多调整。
第一,对仲裁请求/反请求金额超过人民币30亿元的部分不再计费;第二,对包括但不限于约定独任仲裁员审理非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约定仲裁程序采用在线方式审理的案件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减收仲裁费用;第三,对于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仲裁费的当事人,以及存在上国仲特别仲裁规则规定的情形时(如《航空仲裁规则》和《数据仲裁规则》当中适用先行调解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缓交或分批缴纳仲裁费。
同时,2024版规则还前瞻性地考虑到“临时仲裁”在上海落地后的特殊收费安排。对于根据当事人约定以及上国仲《临时仲裁协助服务指引》进行的临时仲裁案件,将适用《临时仲裁协助服务指引》当中的各项服务收费标准。
结语
上海正在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上国仲2024版规则的各项创新有力回应了仲裁实务中当事人、律师关注的问题,体现了“当事人视角”。
我们将持续关注2024版规则的实施效果,分享实操中大家关心的仲裁热点问题,并继续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和便捷的仲裁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