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得要比说的好,假唱!?——演唱会/音乐节高频风险与合规要点
发布时间:2023-12-08
文 | 张释文 沈澄 汇业律师事务所
一、演唱会/音乐节发展现状
(一)演唱会/音乐节行业现状概览
2023年以来,营业性演出市场显著复苏,表现活跃,据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的相关数据,前三季度,全国营业性演出场次达34.24万场,较去年同期增长278.76%;演出票房收入315.41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453.74%;其中大型演唱会、音乐节演 出场次1137场,观演人次1145万,平均跨城观演率超过60%。音乐节、演唱会强劲的综合带动效应也极为突出,据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的相关数据,仅今年中秋国庆假期,演唱会和音乐节等大型演出活动带动交通、食宿、游览和周边购物等综合消费超过20亿元。仅一个五一假期(2023年4月29日至5月3日),全国营业性演出31050场,票房收入15.19亿元,而其中大型音乐节和演唱会票房收入为6.46亿元[1]。
(二)演唱会/音乐节发展特点
1.演出品牌聚合效应凸显
演唱会/音乐节品牌聚合效应日益凸显,直接带动区域客流增长以及消费市场的进一步活跃。以音乐节为例,其不仅在数量增长上呈现强劲态势,在嫁接市场形态上也出现更多新意,例如西昌首届烧烤音乐节,将露营烧烤节与户外音乐节有机融合;越来越多的快消品牌也入局音乐节市场,推出与品牌同名的音乐节活动,例如元气森林音乐节、蜜雪冰城音乐节等,商业品牌从赞助、冠名等单一合作模式逐渐跨界到与现场音乐演出融合发展[2]。
2.市场下沉
2023年音乐节、演唱会等演出市场呈现出下沉特点,更多城市的音乐演出增多,如衢州(薛之谦演唱会)、义乌(张韶涵演唱会)、烟台(迷笛音乐节)、新疆乌鲁木齐草莓音乐节、内蒙呼和浩特周杰伦演唱会等。据 “衢州发布”给出的数据,今年3月,薛之谦演唱会在衢州连开两场,入场歌迷达5.6万人,有85%来自外地,为当地带来1.24亿元旅游收入,拉动6.9亿元规模的消费[3]。
二、假唱?
市场的繁荣也伴随着诸多“乱象”,包括最近甚嚣尘上的“假唱”争议。抛开专业软件记录和比对音准、声音波形频率的“技术性”鉴定不论,单说法律实务上对“假唱”的定义是存在一定争议的,这个争议来源于法律条文规定与行业实务技术发展之间的矛盾,仍待未来进一步细化或澄清。
直接指向“假唱”的法律条文:一是《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二是2022年5月13日审核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可以看出:构成“假唱”的条件关键词非常清晰:(1)演出过程中使用(2)事先录制好(3)代替——常见的争议往往存在于(3)即如何定义“代替”?“代替”是否有程度之分?
对口型式的假唱当然是假唱毫无疑义,但争议更多恐怕在于:随着近年来音乐行业技术进步带来了很多变化,演出出现了不少“半开麦”“垫音”[4]的方式,这些情况是否属于法律界定的“假唱”?问题也进一步明确即:这些情况是否构成条款中所说的“代替”?
这仍有待进一步厘清或者更细致的判断标准出台,比如是否根据事先录制好的背景音音量与表演者现场表演音量的输出大小比例、或者“垫音”在整首歌曲表演中的长度比例等等结合行业技术实现手段来进一步划分“代替”的程度、从而更进一步明确构成“假唱”的条件,以便行业相关主体的有效遵守以及消费者群体的监督。
抛开“假唱”的定义争论,“假唱”的法律后果是明确的:如果最终定性“假唱”,首先面临的是行政处罚,另外,消费者可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索赔。
除以上热点事件外,成文法团队结合演出市场进一步繁荣的新契机,对演出市场全流程的业务逻辑与高频风险简要整理提示如下,以供行业人士参考。
三、演唱会/音乐节商业模式
演唱会/音乐节的商业模式依其规模、人数和频次不同有不同的分类。根据规模不同,可以分为5000人以上的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和其他营业性演出活动;根据嘉宾人数不同,分为了单人演唱会和群星演唱会;根据频次不同,分为了单场演唱会和巡回演唱会。
我们基于演唱会/音乐节举办的具体流程,结合客户咨询较多的问题以及大量相关服务经验,绘制下图对演唱会/音乐节涉及的商业主体关系进行解构,以供参考:
图1:音乐节/演唱会中各主体关系
四、演唱会/音乐节全流程法律风险与合规要点提示
(一)准入资质取得
举办主体的资质许可是合规事项第一步。结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主体,我们简要整理了不同类型的主体资质要求如下表所示:
在获得准入资质后,主办方、经纪方、演艺方等就整体方案、制作费用以及具体细节等进行协商,达成合作关系(也存在部分演艺经纪公司自己有能力担任主办方的情形);主办方与具体合作方对接落实,确定合作的演出场馆、票务平台、票务公司以及舞台视觉设计公司等。
(二)演出项目报批
相关主体在取得准入资质后,还应就具体演出项目进行报批,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若要顺利取得演出许可,则至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材料,同时保证营业性演出的合规性,具体要求如下表所示:
下图简要总结了演唱会/音乐节举办全流程所需的主要证照和审批流程:
图2:举办营业性演出所需证照和具体审批流程
由以上不完全列举的注意事项可知,提交完整且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对演出内容的合规化审核都是取得演出许可,进而顺利举行音乐节和演唱会的必要前提。而在此种环节,法律服务的提供与介入则显得尤为重要。
(三)演出场所要求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以及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对演出场所相关的安全、消防事项负责,并进行相应材料的提交和手续的办理,下表对其中重点事项及手续进行列举:
(四)票务合规管理
票务乱象问题是演唱会/音乐节等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中比较凸出的管理漏洞,因消费者退票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上演、“黄牛”炒票倒票乱象频发,演出票务市场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领域。
据长三角消保委联盟发布的有关信息显示,今年上半年,长三角地区有关演出票务的维权舆情信息共1,404,021条,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售罄”“无票”“炒票”等关键词突出,部分演出抢票难、价格变动频繁,同时,“黄牛票”等“天价”门票屡见不鲜;开盲盒式选座、退票困难以及被强制退票等情况时有发生,例如有网友发文称从猫眼购买的演唱会门票不能退票等。[6]上述现象充分警示演唱会举办方应严格落实票务活动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合规工作,降低后续法律风险。
以贩卖“黄牛票”问题为例。依据2023年9月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大型演出活动的票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以限制倒卖“黄牛票”的行为:
(1)实行实名购票和实名入场制度,每场演出每个身份证件只能购买一张门票,购票人与入场人身份信息保持一致。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票务销售平台应当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2)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演出活动退票机制,设定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保障购票人的正当退票权利。
(3)演出举办单位面向市场公开销售的门票数量不得低于核准观众数量的85%。对其余15%的门票,应当在演出前24小时进行个人信息绑定,做到“实名绑定、实名入场”。
(4)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明示其授权的票务代理机构,引导消费者从合法渠道购买门票。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消费者购票、入场和退票规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贩卖“黄牛票”本质上是一种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的违法行为,“黄牛”通过各种手段获取演唱会门票并囤积,再以加价或者变相加价的方式出售获利,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购买权,轻则会受到拘留、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音乐节/演唱会主办方应当联合票务平台,提高门票流通透明度,严格落实票务有关管理规定,整合复杂且分散的销售渠道,制定有效措施防止二次、三次加价销售,有效提高票务销售环节合规程度,降低法律风险。
此外,在票务出售与宣传推广环节,也应避免出现“黄牛”炒票以及虚假宣传等现象的出现。
(五)其他注意事项
从演出全流程的过程管控而言,可在演出结束后通过对演出成果(审查演唱会流程的最终成果,包括演出效果和营销宣传效果)、团队表现(评估团队成员在整个筹备过程中的表现和贡献)、财务报告(对演唱会过程中的各种费用进行核对和审查,确保所有开支都合理、透明,并符合财务规定)、风险管理(回顾风险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评估其有效性并提出改进建议,以便在下一个项目开展时更好地应对风险)、观众意见等方面的反馈,进行总结和整理。
其他常见的风险注意还有诸如:演出举办和传播过程中的侵权风险:《著作权法》第38条规定“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应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对主办方/组织者而言,谁是有权方、权利链条是否清晰、具体向谁获取权利、什么样的使用传播场景对应需要取得什么样的权利等等都是常见的困惑,也是常见的风险高发点,比如:何为取得词、曲著作权人的完整授权,是否涉及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等权项,比如在哪些情况下还需额外取得表演者的许可对其表演进行录音录像、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等。相应的,作为主办方也应当关注其他竞争者“蹭热度”以及故意制造产生混淆等等行为搭演出IP的便车,通过事先的权利布局规划、事中的及时取证以及事后的法律手段追责等等方式维护自身及IP的合法权益;此外诸如税务风险(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应当对其营业性演出的经营收入依法纳税,演出举办单位在支付演员、职员的演出报酬时应当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义务)等。
脚注:
[1]数据来源:中国演出行业协会;https://www.capa.com.cn/#/index/NewsDetail?activeName=%E5%B8%82%E5%9C%BA%E7%9B%91%E6%B5%8B&id=1655440319335956482;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11月29日。
[2]参见《2023五一假期全国演出市场简报》,来源:中国演出行业协会;https://www.capa.com.cn/#/index/NewsDetail?activeName=%E5%B8%82%E5%9C%BA%E7%9B%91%E6%B5%8B&id=1655440319335956482;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12月1日。
[3]参见衢州发布:《跨年演唱会!轮到衢州了!》,发布日期:2023年10月30日。
[4] “垫音”和“半开麦”目前较常见的解释是,类似于我们在KTV唱歌的时候开原唱,但原唱音轨的音量较低,观众听到的是混合的效果:既有事先录制的原唱部分,又有现场真实演唱的部分。这种方式可以掩饰部分气息、音准等问题,在唱跳舞台中尤为常见。
[5]参见《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七至二十三条。
[6]参见光明网:《六点消费投诉热点曝光》,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72458956631636200&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12月4日。
*杨光、李颖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