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合规系列之四:准入和上路通行开闸

发布时间:2023-11-30

文 | 史宇航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一、背景

自动驾驶技术是当前受关注程度最高的技术之一,各种技术方案争奇斗艳,新闻与概念层出不穷,L3与L4级别的自动驾驶车辆早已蓄势待发。但另一方面,法规似乎还有些犹豫不决,没有做好开放的准备。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并附了《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试行)》与《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申报方案(模板)》两个附件,让在我国对L3与L4级别自动驾驶监管制度扎扎实实地往前迈了一步,让技术又可以在法规框架下往前突破一步,距离全面铺开只差临门一脚。

二、制度流程与定位

根据新的规则,准入与上路至少分为两步走:1)第一步:试点申报,进入试点名单;2)第二步:试点实施,即开展试点的测试、评估,获取准入许可、上路试点。

申报需要先行取得拟运营所在地市政府(直辖市区政府)的批准,在此前提下将相关材料提交省级工信部门,在省级工信部门联合其他部门审核后,将材料提交工信部。此轮申报的截止日期是2023年12月20日,在此次集中申报结束后,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仍可补充报送申报方案。因此有望在以后成为常态化的制度。

466cbd2041b73988f51a098e2142bac.jpg

进入试点的联合体,可以继续开展测试与安全评估、准入许可、试点等后续活动,其中生产企业主要负责测试、安全评估、产品准入的事宜,使用主体将主要负责上路使用、运营过程中的事宜。

517b067d9e763a758813b8ae36dff0c.jpg

三、准入制度初现:如何迈过自动驾驶的门槛

道路测试是智能网联汽车的传统科目,从2018年起道路测试的规范、技术进行了大量的迭代,并且示范运营,并在少部分区域实现了商业化试运营。其中较为重要的是2018年订立、2021年修订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对智能网联汽车如何开展道路测试和建立示范应用予以了初步规定。在此基础上,各地的智能网联汽车政策也如百舸争流,各有各的高招。(详见《自动驾驶合规系列之三: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在制度衔接的方面,2021年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可以被视为一个先行发布的道路测试扩展包,是对《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试行)》的道路测试部分的补充和具体规定。这也意味着,前期投入较多资源进行道路测试的主机厂将在准入方面抢到先手。

在完成道路测试后,主机厂可以向工信部提交产品准入申请。在2021年7月,工信部曾发布《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此次的新规在大体延续2021年准入管理意见的基础上对于考察项目进行更加细致的规定。

在企业治理层面,需要从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软件升级安全管理、风险与突发事件处置等维度进行关注,与其他行业中主要关注法律义务与最佳实践不同。对具体车型来说,会有动态驾驶任务执行、接管、最小风险策略、人机交互、运行安全、网络/数据/无线电安全、OTA、数据记录等。汽车行业会有更多的强制性标准与联合国规范,比如信息安全与软件方面都有更多的要求,会直接影响准入的结果。诸多细节,在此不再赘述。

四、上路通行

试点使用主体,而非主机厂,将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的上路通行,这也是新的框架最具突破的内容。试点使用主体主要的法律义务有:

5da01b36b2fcd87383045f559fc8fe1.jpg

五、交通事故的处置与法律责任

交通事故的处置与责任划分是智能网联汽车最显著的特点。

752fbdacb62fb0d0b7664551771b332.jpg在责任赔偿方面,沿用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责任承担方式。只是对机动车责任进行了细分,即首先由试点使用主体承担责任,但如果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基础设施及设备提供方、安全员等相关主体对交通事故发生有过错的,试点使用主体可以依法追偿。

六、距离普通人的距离

新的准入与上路框架,并不涉及到家用场景下的应用。但在可以预见到未来,普通的驾驶员会越来越向安全员的角色靠拢。这意味着,虽然大家希望自动驾驶技术能够减轻我们学习驾驶的压力,不用再考驾照,但更有可能都未来是只有学习更多的网络安全、数据保护、自动驾驶设备调试技能,考更多的内容,才能够“驾驶”自动驾驶汽车,胜任安全员的职责。

自动驾驶历久弥新,仍然方兴未艾,其中涉及交通、基建、法律、云计算、测绘、信息收集等不同行业和领域的融合进步,我们期待这一技术能够进一步重新塑造我们每个人都出行方式。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