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对华最新贸易管制政策分析与合规建议
发布时间:2023-11-22
2023年,中美贸易摩擦、巴以冲突、日本排放核废水等重大事件接连发生,不断冲击国际自由贸易体系与国际秩序,国际经济增速逐年放缓。美国为巩固其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霸权,越来越多使用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等措施,欧洲国家也紧随其后,对中国实施贸易管制措施,以遏制中国经济向上发展。本文将梳理近期欧美国家对华实施的贸易管制措施,分析相关政策重点,展望未来贸易形势,为广大中国进出口企业在未来的世界贸易中谋篇布局辅以建议。
一、欧美对华贸易管制最新政策分布领域
(一)美国对华最新管制政策
1、先进计算机芯片与半导体制造领域
2023年10月17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下文简称“BIS”)公开发布《先进计算芯片更新规则》(Implementation of Additional Export Controls: Certain Advanced Computing Items; Supercomputer and Semiconductor End Use; Updates and Corrections)及《半导体制造物项更新规则》(Export Controls on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Items),这两份文件在去年10月BIS发布的《对向中国出口的先进计算和半导体制造物项实施新的出口管制》(Commerce Implements New Export Controls on Advanced Computing and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Items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缩紧对中国半导体行业的出口管制。
2、核电领域
2023年8月,美国强化销往中国的核电厂相关原料以及零组件管制,BIS要求出口商须取得特定许可,才能出口某些用于中国核电厂的发电机、容器和软件。负责核能安全的美国联邦核管理委员会(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同样也要求出口商取得特定许可,才能出口特殊核材料和原料,其中包括不同类型的铀以及一种氢的同位素氘。大量氘能够在反应炉中制造出核武所需的元素「氚」。
(二)欧洲对华最新管制政策
2023年10月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立案公告,正式对中国大陆地区生产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开展反补贴调查。欧盟对外国企业的制裁主要采用反倾销和反补贴“双反”措施,在此之前,欧盟也曾对中国的光伏产业、轮胎产业发起过“双反”调查。本调查的特殊性在于,新能源电动车属于国内先进制造业,同时,这也是国内汽车行业在全球范围内遭遇的首次反补贴调查。
二、欧美对华贸易管制政策发展趋势分析
(一)管制领域继续瞄准技术高地
欧美对华出口管制一直聚焦于高新技术和国家安全审查,主要为计算相关技术,包括微电子、量子信息系统和人工智能;生物技术和生物制造;以及清洁能源技术。2023年半导体管制系列新规是美国对2022年半导体管制初步规则的全面升级,仍然聚焦在先进计算芯片、半导体设备和先进半导体生产制程等领域。包括近期美国对华核电产品加强管制以及欧盟对新能源汽车提起反补贴调查,不论是出于所谓的“维护国家安全”名义还是为了“消除不公平贸易的影响”,最终目的都是利用本国或本地区技术领先优势,扩大对华高精尖科技领域管控范围,最终将中国技术成熟度压制在当前水平以下。
(二)管控手段趋于精细化
贸易管制政策正是欧美利用其在某些领域的充分优势,借以政治管控手段,着力打压中国企业在上述领域的创新突破。然而在全球化浪潮下,各国在先进科技领域的技术、资源、人才交流和联系愈发密不可分,欧美发达国家即使有领先技术优势,却也不得不正视各个跨国企业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全球供应链体系的现实需求。因此,欧美需要更加精细化的贸易管控手段,旨在国家安全与商业利益间探索新的平衡。
1、许可证例外
许可证例外制度是美国出口管制体系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制度。在先进计算芯片与超级计算机领域,本次修改细化了判断先进计算芯片受限参数规定同时,也增设一项新的许可证例外,即“需通知先进计算的许可证例外”(Notified Advanced Computing,“NAC”)。适用该许可证例外的条件围绕物项范围、目的地范围、程序要求和适用限制四个方面展开。
首先,适用物项考虑其参数及是否为数据中心设计和销售,具体包括(1)全体3A090.b物项;及(2)非为数据中心设计或销售但TPP达到或超过4800的3A090.a物项。
其次,NAC的具体适用将因所涉国家的不同而不同,具体而言:(1)将3A090物项出口、再出口及(国内)转移至D:1、D:4国家组别的目的地,或在中国或其他D:5国家组别目的地的(国内)转移时,可适用NAC;(2)在满足提前通知程序的前提下(至少25个日历日前在SNAP-R上履行提前通知程序),将3A090物项出口、再出口至中国或其他D:5国家组别的目的地时,可适用NAC。
再次,许可证例外需要满足以下程序性要求:(1)出口或再出口是根据书面采购订单进行的,除非EAR第740.8条款有明确规定。(2)向BIS履行通知程序。在向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国家/地区组D:5指定的目的地出口或再出口之前,出口商或再出口商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通知BIS。对于多次出口或再出口,出口商或再出口商只需在首次出口或再出口前通知BIS。在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国家/地区组D:5指定的目的地进行转让(国内)无须根据本段作出通知。商业样品的出口或再出口不受书面采购订单要求限制,但仍需履行通知义务。
最后,出于维护国家安全最终目的,本许可证例外的适用不能免除该等出口活动在EAR744、746的其他规则下产生的许可证要求(例如基于出口管制黑名单、禁运规定等产生的许可证要求),同时,涉及军事最终用户、用途的出口活动也无法适用NAC。上述规定更加体现出美国对国家安全和商业利益之间寻找平衡时慎之又慎。
2、细化对“美国主体”限制
美国出口管制手段精细化体另一方面也体现在如何阐释对“美国主体”的限制,2022年发布的半导体规则初次限制美国主体参与半导体产业活动,但限制内容过于模糊,只是限制“美国主体”在知晓的情况下为位于中国的半导体制造设施中开发或生产先进集成电路的活动提供特定支持等。对于何为开发、生产以及美国主体是否可以担任相关管制领域非技术管理人员并未明确,笔者还曾撰文讨论过上述问题。
而在本次新规中,BIS明文解释“开发”活动的“设施”不属于控制范围;“生产”活动不适用于组装、测试或封装等不改变集成电路技术水平的后端步骤。允许美国主体可以为总部设在美国或A:5、A:6国家组别,且未被总部设在中国或其他D:5国家组别的实体拥有多数股权的公司工作。对上述地区的优待,主要是为了巩固美国与盟友(日本、荷兰等在半导体某些技术处于领先地位的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同时,BIS回应了之前问题,美国主体在“执行已经批准的受到限制的活动的决定或从事行政、文秘活动等与先进节点集成电路的开发或生产提供特定物项或为该物项提供服务的行为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不在管控范围内。BIS通过细化受管制主体的范围,更为精准防控掌握先进半导体及人工智能研发技术人员对华进行技术输出。
3、欧盟反补贴政策
本次欧盟委员会对产自中国电动车提起反补贴调查目标的选择与2012年对华光伏企业调查数量不同。2012年光伏调查项目面临调查的中国企业抽样调查高达134家。而本次对新能源电动汽车的调查,即使面涉车企数量众多,欧盟委员会却仅选取比亚迪、上汽集团和吉利汽车三家中国车企为其最终调查目标。事实上,上述选择并非欧盟所述只是随机抽签,而是特意选取当前中国新能源车企中的典型,这三家车企最能代表目前中资新能源汽车企业发展现状,代表中国当前新能源汽车最大规模、最长链条、最尖端技术。比亚迪代表中国新能源汽车规模和电池产业;上汽集团代表中国新能源汽车供应链能力;吉利则代表中国新能源汽车技术能力以及全球汽车技术研发体系建设能力。接下来,欧盟也将对其“精心选择”的三家中国车企进行更为全面精准的评估审核。
(三)管控体系趋于一体化
目前,国外对华的管控体系逐渐趋于以美国为主导,欧洲及其他地区发达国家为配合补充的全面一体化管控趋势。以人工智能与半导体产业为例。美国意图通过建立全球联盟拉长出口管制战线,构建半导体设备的全面管控机制。
早在今年1月27日,美国、荷兰和日本三国高层已经就半导体议题达成协议,荷兰和日本将紧随美国政府脚步启动对华半导体生产设备的出口管制。因为在世界范围内,荷兰和日本是光刻机生产领域占据领先地位:荷兰ASML公司占据了全球60%以上光刻机市场份额,也是全球唯一一家能够供应7nm及以下先进制程所需的EUV光刻机厂商,日本公司尼康和东京电子等也属于对华半导体设备巨头。尽管日本和荷兰已经根据协议要求出台了具体的管制政策,禁止本土企业向中国出售半导体制造设备和先进的光刻设备。而2023年10月新规中BIS通过“直接产品适用”和“再出口活动管控”规定禁止通过域外制造被管控设备以及设立海外实控公司,延长美国出口管制政策的辖臂范围,进一步倒逼盟友对齐自身合规水平,最大限度阻止中国获得人工智能和半导体未来技术进步的步伐,利用合围之势将中国的半导体生产能力全力压制。
三、对我国相关进出口企业合规建议
面对当前暗流涌动的国际贸易形势,国际市场未来不确定性显著增加,中国企业应当及时关注最新局势变化,未雨绸缪。我们相信多数进出口企业已经建立本企业合规体系,而合规之路任重道远,并非一蹴而就。在现有合规体系的基础上,我们建议企业应当根据最新政策形势及时补充更新。结合当前政策趋势,我们给企业提出应对建议如下:
(一)持续关注最新法律政策动态
首先,建议相关企业及时关注欧美出口管制政策最新动态。本次半导体管制新规,BIS仍对部分问题未作出最终规定,比如对3A090物项的视同出口、视同再出口是否可能因RS受控原因触发许可证要求等,未来BIS可能会通过发布实施细则或者官方指导案例进一步明确。当前,对于从美国以及美国通过直接产品原则或再出口规定仍有管辖权地区进口涉及管控的物项,相关企业还应当在美国出口管制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BIS申请许可证。如果业务中存在的管制物项性质判断模糊的情形,或者存在非美国原产但受管辖的产品的情形,建议及时与专业机构和律师积极沟通。
对于欧盟提起的反补贴调查,根据欧盟反补贴调查规则,从立案到发布最终裁决最长不超过13个月,做出初步裁决的时间不晚于立案后9个月。如果欧盟对补贴的存在和补贴进口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已经有了初步肯定性的结论,可在初裁发布的第二天即开始实施。因此,相关企业也要及时关注欧盟对反补贴调查的最新动向,选择是否采取积极应对措施。被欧盟抽中的调查企业应当积极应诉,证明不存在不公平贸易行为;未被抽中的企业也可以尝试通过自愿应诉,请求欧盟反补贴调查机关同意为应诉企业单裁税率。
(二)健全全流程合规体系
企业应当具备全流程风险合规意识,提高应对欧美管制及制裁相关的合规风险事件及合规要求的能力。在业务开展前期,谨慎选择产品或服务供应商,建立供应商风险评估制度,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供应商采取不同等级的合规要求,明确其应当履行的合规义务和合规底线。业务进程中,收集供应链各环节的全部采购、生产、销售、运输文件和沟通资料,及时核查拟进口/采购/使用的物项(产品、技术和软件)的ECCN编码、许可证情况、直接客户、中间商、最终用途/用户的要求,保留相关核查底稿,做好应对美国调查的准备。企业应当定期做好进出口风险自查及评估,做好政策预判并制定紧急应对预案,提高涉及欧美出口管制风险事件的应对能力。
(三)全面遵守中国法律规定
企业在防范欧美对华出口管制法律风险的同时,也应当全面遵守中国关于进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果欧美要求中国企业提供具体资料或者直接要求中国企业接受调查。如果中国法律有规定的,企业应当及时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向国内主管部门的报告义务。需特别注意严格遵守中国法律关于国家安全及数据出境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