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反舞弊合规之“双十一”购物季防范利用代金券折扣等优惠侵占资金犯罪
发布时间:2023-11-22
文 | 王小敏律师团队 汇业律师事务所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购物节即将到来,许多品牌商家已提前启动优惠促销活动,希望在年底的这轮购物季中通过各种优惠促销提升销量和营收。但与此同时,隐蔽在品牌促销活动背后的企业内部员工反腐败与反舞弊问题可能会影响企业最终利润目标的达成。相比直接侵占侵吞公司现金收入,一些前线销售、收银等人员利用品牌代金券、折扣等优惠差价方式,侵占企业销售款等营收资金,对企业来说更具有隐蔽性和危害性,同时给企业内部审计和追责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是我国目前极力推行的一项国策。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七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把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作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特别是民营企业高管、财务、采购、销售、技术等关键岗位人员犯罪,不仅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影响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发展,而且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破坏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意见要求依法惩治影响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推动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为涉案民营企业挽回损失。结合办案,推动民营企业腐败源头治理。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企业资产等行为,要依法处理。严厉打击影响企业创新发展的民营企业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人员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等犯罪。
意见同时要求鼓励、引导民营企业自主加强合规建设,把廉洁经营作为合规建设重要内容,出台企业廉洁合规指引与建设标准,落实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对人财物和基建、采购、销售等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人员实施财务审核、检查、审计,及时发现和预防违法犯罪问题,推动建设法治民营企业、清廉民营企业。
以下为本团队结合相关反舞弊实务经验,收集整理的部分企业内部员工利用代金券、折扣等优惠方式侵占公司资金的犯罪案例,供参考。
案例一:黄某某职务侵占案——(2014)黄浦刑初字第839号
案情: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9日至4月16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担任上海捞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海底捞火锅打浦桥店收银员的职务便利,利用先前私自掌握的店经理杨某的工号密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虚假为客户打折、让利75笔,并将打折、让利的营业款侵吞,共计人民币22,044元。2014年4月18日,被害单位报警后,公安民警将等候现场的黄某某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家属帮助下退赔全部赃款。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营业款人民币22,044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例二:陈某犯职务侵占案——(2015)杭下刑初字第00634号
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陈某利用其在杭州某有限公司担任收银员、负责收银工作的职务便利,在顾客使用现金付款后,擅自使用公司代金券冲抵顾客消费的金额,从中截留单位资金。经统计,被告人陈某使用“88元抵100元”“168元抵200元”等类型代金券2260余张,从中截留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53,000余元。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例三:何某职务侵占案——(2016)粤****刑初496号
案情:
2015年10月10日,被告人何某入职朝光公司,担任蓬江区话务组组长一职,按照朝光公司与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江门电信”)委托代办协议,受公司指派带领本组成员联合江门电信进行手机户外促销、代理代办电信江门分公司“市政光钎整转”促销活动,并收取安装费等费用。手机户外促销活动是朝光公司与江门电信合作的项目之一,其内容是由朝光公司向江门电信客户售卖手机,江门电信客户满足一定消费套餐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电信公司依据套餐内容提供给他购机代金券,电信客户在向朝光公司购买手机时可以使用此代金劵抵消相应的购机款,不足款项由电信客户向朝光公司补齐。朝光公司再依据代金劵向江门电信领取相应的购机补贴,在此过程中,话务组长通过公司云帆系统(公司货物与资金管理系统)申领和核销手机,所申领手机在未核销之前由话务组长代为保管。朝光公司与江门电信合作的另一个项目为代理中国电信公司代为宽带业务,其内容是电信客户在满足一定消费套餐或者补交一定款项,缴纳安装费的情况下,可以免费或者优惠安装电信宽带,根据协议,朝光公司可以代办江门电信的上述业务,在上述活动收取的客户的安装费等费用先由话务组组长代为保管,随后上交公司,再由公司将业务单据及费用交给江门电信,由江门电信派员上门安装电信宽带。
2015年10月10日,被告人何某入职朝光公司任蓬江区话务组组长一职,自2016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何某为满足个人花销,利用在上述业务中暂时保管公司业务款的职务之便,侵占客户购机差价款(已经交回购机代金劵部分)4593元,客户购机差价款及购机代金劵合计价值人民币20263元、电信客户报装费及差价补充款50770元;利用其从公司申领手机可暂为保管的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各类手机共计62台、移动电源6个,总价值人民币57354元。被告人何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的上述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32980元。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例四:雒某某职务侵占案——(2017)甘****刑初184号
案情:
被告人雒某某任兰州市安宁区金牛街某某老店火锅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百度糯米团购代金券以抵扣现金的方式赚取差价,侵占公司营业款44384元。
2016年3月至5月,被告人雒某某伙同店内收银员宋某某以相同的方式侵占营业款45984元。案发后,被告人雒某某、宋某某于2016年7月5日分别退还36816元、23600元。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雒某某退还15000元。二人均取得谅解。
法院判决:
被告人雒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营业款90368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
案例五:蔡某某职务侵占案——(2023)沪****刑初484号
案情:
被告人蔡某某担任国药控股国大复美大药房(以下简称复美大药房)怒江店店长期间,在复美大药房中草药代配代煎专项业务中,私自将其他药品、商品等混入上述专项业务金种后,套取店内库存的等价中药饮片,价值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2020年2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蔡某某担任复美大药房岚皋店、怒江店店长期间,利用门店管理、收银结算、操作会员积分系统的职务便利,在会员活动期间,私自将其实际控制、使用的会员卡为非会员客户结算,从中将会员优惠折扣及会员积分电子币抵扣的商品差价9000余元据为己有。经司法审计,被告人蔡某某采用上述方式侵占复美大药房财物共计18万余元。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