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解除诉请浅析

发布时间:2023-11-22

文 | 任国凯 汇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合同纠纷中,诉至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是常见的一项诉请。那么,合同是否必须通过司法裁判的确认,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呢?当然并非如此。

合同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此种情形不涉及争议、纠纷,自然无需提起确认合同解除的诉请。当然,将起诉作为手段,起诉后经过法院调解,达成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是有的。

如未能协商一致,发生争议,往往一方当事人会将确认合同解除作为一项诉请。如果是同一法律关系,例如当事人相同,同属合同纠纷,此类诉讼中根据实际情况提起确认合同解除之诉请,是案件本身所需;但如涉及了不同的法律关系,例如主张侵权之诉的前提是某合同已解除,此时是否必须先提起合同纠纷诉讼,确认合同解除后,再提侵权之诉,如是,则无疑需花费相对较多的时间、金钱等成本。就此,结合法律规定、检索案例等,做一简单分析。

一、合同解除首先需有合同解除的事由

可以是双方约定的事由,或是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事由,即: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轻微的、不影响实现合同目的等的违约行为,不属于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

二、解除权行使期限

如存在合同解除事由,例如一方存在严重违约,则守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此种情形下,还需注意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未在期限内行使则权利消灭。

1、法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例如保险法第16条第二款、第三款: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2、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具体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可以由双方自行约定。

3、既无法律规定,双方也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守约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

三、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主张解除权,必须通知对方,可以自行通知,也可以直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解除合同。

综合前述,合同解除必不可少的三个要素是:1、具备合同解除的事由,即约定或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2、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3、以通知或诉讼等方式提出主张。

无论是自行通知对方后再起诉确认合同解除,还是直接起诉主张合同解除,法院或仲裁委审查前述三个要素后,认为符合则确认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权是当事人的权利,依法行使解除权则产生合同解除的后果,并非只能由法院或仲裁委确认后才产生合同解除的后果。个别案例中,原告未将确认合同解除作为诉请之一,而是基于已自行通知合同解除的事实,仅将合同解除后应返还保证金等作为诉请,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有权解除合同的,判决合同解除。一定程度上此类案例也说明确认合同解除并非必须列入诉请。当然,合同类纠纷,根据案件需要,将确认合同解除列进诉请是通常做法,也不增加当事人时间、金钱负累。

有的侵权案件中,侵权的前提是某类合同已解除或终止,例如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商标侵权。如果必须先提合同纠纷诉讼或仲裁申请,确认合同解除或终止与否,才能主张侵权,无疑极大地增加当事人的讼累,耗费更多的时间、费用等成本。

例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沪73民终325号判决、上海杨浦法院作出的(2022)沪0110民初4582号判决,合同解除或终止并未作为诉请,也未作为判决项,仅作为争议焦点,在说理部分做了关于合同解除或终止的认定。

当然,也有侵权类案例显示,对于影响侵权与否的前提—合同是否解除的问题,已在仲裁案件中作出认定,或是尚在诉讼中,导致侵权案件中法院因此作出侵权或不构成侵权的判决。

此类问题可能在不同案件中,基于具体不同情况,不同当事人在程序上有不同的选择。笔者认为,如有较充分的证据证明合同已解除,双方就此争议不大的,侵权类案件无需先行提起合同解除确认之诉,可直接将其作为既定事实在侵权案件中陈述、提交材料佐证。

四、企业破产法对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定

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法人(又称“债务人”),合同签订成立于企业被受理破产申请前,且双方都没有履行完毕,此种情况下,破产企业的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并将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

实践中,经常存在债务人停止经营,无人配合管理人交接财务、重要合同等资料,管理人对于债务人已签订的合同情况不了解,也无法向对方当事人作出通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企业被受理破产申请,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中,则优先适用特别法,而非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而就该企业破产法明文规定的“视为解除合同”,如出现于侵权案件中,笔者认为也无需特别列入诉请、要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可直接作为既成事实,结合双方意见由法院审理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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