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及物流公司需要什么法律服务(一)

发布时间:2023-08-07

文 | 纪玉峰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货运代理行业是与国际贸易紧密结合的行业。任何贸易的最终目的都是实现货物和资金的转移,而货物的转移离不开物流,物流的通畅离不开货运代理行业的专业操作。

我国是贸易大国,每年进出口的货物吞吐量是以亿吨来计算的,除了散货,集装箱吞吐量也是以亿标准箱来计算。而这每一个集装箱、每一批散货的背后,都需要一个或多个货代办理订舱、陆运、仓储(堆存)、装箱拆箱、理货、报关报检、港口装卸……等等流程中的一项或几项,更不要谈到拼箱货物中,每个集装箱内都有两笔以上的货物,每一笔货物都涉及到前述流程。在这几百亿吨货物、几亿多个标准箱背后,货运代理企业的规模和工作量堪称恐怖。可以说,中国的货运代理业已经成为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是中国日益增长的国际贸易活动中不可缺少的辅助力量。

然而,在长期实践中,货运代理行业存在的各种痼疾也有很多。如果说十年前,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存在的问题是行业信息化程度不高、基础设施落后、专业人才缺失、法律法规不完善等,时至今日,随着社会进步、科技和信息化发展,这些问题或多或少得到了解决或部分解决。我国的货运代理行业信息化程度已经相当高,基础设施也处于国际领先的地位,每年大量专业人才进入货代行业,国内海事法院审理货代案件的水平及思路已经极为成熟,最高人民法院还针对海上货物运输代理出具了专门的司法解释。这一切都促使货代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更加规范。

然而部分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同时,前述发展又带来了新挑战。比如:目的港无人提货这样的问题是长期以来货运代理行业面临的痼疾,也没有解决的好办法。部分货代企业忽视证据规则导致证据缺失的状况至今没有得到解决。而现有证据规则对证据的要求有时候又滞后于单证无纸化、电子数据化的现状。

法律是解决相关问题的终极手段,货运代理企业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已无争议。但是,对于货运代理企业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服务,绝大部分货代企业注重于法律服务贴合货运代理业务、运输业务,注重律师是否懂得实际业务操作。实际上,货代企业需要的法律服务不仅仅局限于货代业务本身,而是需要综合性的法律服务。笔者结合自己20多年的业务实践经历,在此列一下货代企业涉及到的法律需求领域。

(一)基础业务:海运、空运、陆运领域法律服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通常作为代理人或者独立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包括:(1)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2)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3)报关、报检、报验、保险;(4)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5)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6)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7)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8)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等。

实践中的货代企业一般会从事多项业务,比如一个货代公司可能既做空运代理业务,也做海运代理业务,其还有合作的车队,可以承接公路运输的汽运代理业务;又如某货代公司可能既做进口代理,又做出口代理;集装箱场站既做提放箱业务,又做港口与场站之间汽运业务等等。

货运代理企业的一个特性就是货量多、环节多、单证文件量多、法律关系复杂、时效性要求高,同时人员需求量大,流动性强,兼之易受国际经济形势、政策影响,导致货运代理企业有较高的风险点。比如:

  • 内控合规不够,公司内部管理和业务销售的平衡尚需磨合,有的甚至至今未能找到平衡点;

  • 业务跑量导致不能做到逐票监管,隐患多;

  • 从业人员素质参次不齐,流动性大,导致管理难度增加;

  • 习惯性做法多,不规范做法多,虽然有风险意识,但对于法律风险一知半解,甚至完全不懂;

  • 竞争激烈导致部分经营手段违规(如回扣,签未备案提单,钱不进国内户);

  • 拖欠款项严重,资金链容易断裂;

  • 单证管理混乱,资料、邮件保存缺失;

  • 受外界影响大,如政策变化,港口规费上升等;

  • 业务跨境,导致争议解决难度增加。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NVOCC。

实务中有很多货代人员将NVOCC(即“无船承运人”)也称之为货代企业,将NVOCC签发的提单称之为“货代提单”,虽然并不准确,然而这种称呼在实务中叫得多了,也就见怪不怪。

严格来说,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业务中的角色为“代理人”,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货代同时具有NVOCC资格。顾名思义,无船承运人即“没有船的承运人”,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契约承运人。之所以说NVOCC与货运代理行业相关联,是因为很多NVOCC本身就是从货代公司转化而来,甚至同时兼具货代和NVOCC两种身份。

与通常货代企业只是个代理人、收取的只是代理费、即便涉及运费也只是“垫付的运费”有很大的区别,NVOCC是一方面以自己的名义(作为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另一方面又以自己的名义(作为托运人)与船东(或者下一个NVOCC)签订运输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可见,NVOCC承担的是承运人责任,收取的是运费,其利润是两个运输合同之间的差价。收费的性质决定了NVOCC实际上不能与货运代理企业混同。

虽然如此,基于笔者前面论述的原因,又基于本文的初衷是让从业人员能够看懂,所以有必要基于市场认知,在事先声明的情况下作出一定妥协。何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时,也认为:“在经营活动中,货运代理企业既可能作为代理人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如代为订舱,代办保险、报关,还可能直接成为某一具体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如将货物寄存在自己控制的仓库中成为保管人,或者成为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的独立经营人。总而言之,货运代理企业为完成货主委托的货物出口或进口事务,其可能会以不同身份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从而与委托人之间形成多种法律关系。”“‘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本质上是产生于由数个典型合同的部分而构成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属于无名合同的一种。因此在适用法律时,应分解各构成部分,分别适用各部分有名合同的规范。……因此,‘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不能一概而论,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请和查明的事实认定货运代理企业因处理委托事务与委托人之间形成的代理、运输、仓储等不同法律关系,并分别适用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可见,在司法层面,也认可货运代理企业目前经常成为运输合同主体这样的事实。

所以,除非有特别说明,本文所称的货运代理企业范围里均额外包含NVOCC。虽然这并不代表笔者认同NVOCC在性质上属于货运代理企业这样的说法。

所以,为货代企业服务的律师需要有基本的货代的专业知识,乃至最基本的国际贸易知识,并且知晓基本的流程。在我们长期的办案实践中,发现很多办理普通民商事业务的律师对此缺乏基本的了解,比如看不懂单证,不了解贸易术语,不了解基本的流程。如果专业律师连基本流程都不懂,比如不知道什么是拼箱,不知道如何区分货运代理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那么意味着连案情都不能搞清楚,他在办理业务时、参加庭审时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不仅仅是送分了,是在送命。

(二)刑事法律服务

在大部分人的思维里,刑事案件似乎与货代行业没什么关系,但是从笔者多年经办的案件来看,货代专业人员涉刑或者通过刑事手段去追责的情形并不罕见。

通常货代人员有可能涉刑的行为包括:

职务侵占行为。比如虚构一些业务,把钱揣到自己的口袋里;或者把该给公司的钱自己收了,这一点在“飞单”中很常见。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货代公司发现业务人员利用这种方式损害公司利益时,也会考虑利用这个罪名追究相关业务人员的责任。笔者就曾经遇到过某国企向本市某区经侦报案,使公司内物流部门某经理及其下属被抓。

走私普通货物行为。比如虚报品名进出口、虚报货值等。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有些地区通行的不规范的业务做法,在另一些地区有可能是被认为是不合法的。笔者就曾处理过南方某市的货代公司因“包税”,公司高层全部被上海的缉私部门抓捕,导致整个公司管理层团灭的情况。截止目前笔者处理过的货代公司高层或业务人员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案件近十起。

商业贿赂行为。最常见的情况是支付回扣。另一种则是发生在货代企业与发货方之间以“零运费”甚至“负运费”的名义招揽货源。货到目的港后,由货代企业在目的港的境外公司以各种名义向收货人收取费用以回收成本和利润,货代企业又把从境外返还的部分利润退给发货方。发货方不仅不用支付报关费、装箱费和定额费等费用,还可从货代企业那里获取“退佣”。这种做法被部分行政部门认为是“新形态的商业贿赂行为”。

合同诈骗行为。疫情发生以来,这样的行为尤其多。比如虚构自己能够定到舱位骗取运费,仓单重复质押诈骗等等。仅去年和今年,货代爆雷事件就发生了多起,有货代老板诈骗数百万后“人间蒸发”,造成大量无辜货代公司蒙受损失。

涉税行为。长期以来用发票冲抵成本、做低利润是很多货代公司的做法。特别是疫情以来面临经营困难,加上退佣等不合规的业务模式对发票的需求,部分货代公司会选择找人开发票冲抵成本。而这种行为可能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旦达到一定金额,就有可能涉刑。在国家不断加大税收征管力度、乃至进行倒查的背景下,涉税行为是很多货代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

针对前述行为,应该如何应对?

一方面,相关的受害企业和个人应当知晓如何利用刑事手段对自己实现救济;另一方面,如果有货代从业人员遭遇刑事困境,也应当知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笔者遇到的一个货代人员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家属病急乱投医,迷信关系,找了一个北京地区的号称有关系的律师,在近三个月的时间里被中间人拿走了600余万元进行所谓的“运作”,后来家属提出实在是没钱了,中间人立刻翻脸。经询问才知道,当事人在看守所里竟然没有得到任何法律帮助。这就是因为家属不懂得基本的法律流程,才会被骗子一再欺骗,什么“交了这些罚款缉私局就放人了”。最终钱出去了,人却没有得到任何帮助。

在另一个货代企业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案件中,缉私局发现,货代企业除了对一般进出口货物低报货值,还将一部分将货物以“保税”的方式入境,对客户却声称是一般进出口,向客户骗取了关税。后海关接到举报,发现部分货物已经不在保税仓库内,遂对该公司业务进行细查,导致案发。此案中,货代企业除了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还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

因此,此类刑事案件要求办案律师具有专业的刑事业务办理能力,同时也要对国际贸易、运输、货代流程有充分的了解。对此类案件,通常以海事海商专业律师和刑事律师组成团队较为稳妥。一旦货代人员发现自己有可能面临刑事风险,应该立刻联系专业的海商律师和刑事律师,避免家属病急乱投医局面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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