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LPA核心条款解析(一):核算比例的分类

发布时间:2023-08-02

文 | 陈贝贝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前言

合伙企业是私募股权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最重要的一种载体。与之相对应的,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是私募股权基金设立过程中各方最为关注的文件,各方将围绕其展开大到框架、原则、整体机制,小到定义、计算方式的利益平衡与博弈。为了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合伙协议核心条款的内在逻辑,笔者结合多年的从业经验准备了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协议核心条款解析这一系列文章,以期用简明平实的语言和例子解释私募股权基金设立过程中特定事项的商业与法律背景,并最终促成基金的顺利交割。

本文为系列文章的第一篇,主要解析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协议中涉及的各种类型的比例。

一、认缴/实缴出资比例

认缴/实缴出资比例是最直观朴素的一种比例,其直接反应了各合伙人对基金的承诺出资/实际出资情况。使用认缴/实缴出资比例可以在不存在变量的情况下解决基金运营中的部分计算,例如,按照认缴/实缴出资的情况决定合伙人的表决权比例,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决定与投资项目不相关的合伙费用的分摊等等。

但是,实务中基金的运营过程可能存在许多变量,如果仅用认缴/实缴出资比例可能并不能准确地反应各合伙人在基金中的权益划分。

二、变量

影响基金权益核算的变量多种多样,以下变量的产生均可能导致认缴/实缴出资比例无法准确地反应各合伙人的实际权益:

(一)管理费减免

管理费减免最能体现变量对于权益核算的影响。举例而言,假设(1)基金中有三个合伙人ABC(其认缴/实缴出资均为100);(2)正常情况下一定期限内需要承担的管理费为2;(3)A需要正常承担管理费,B减免50%的管理费,C豁免全部管理费(在C为GP及/或SLP的情况下较为常见),则三个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使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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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仍然按照1:1:1(即100:100:100)的比例核算三个合伙人参与项目的权益,则无法体现管理费减免这一变量带来的影响。在不考虑管理费在基金体外返还这一特殊处理方式的情况下,三个合伙人按照98:99:100的比例核算其参与项目的比例并以此比例计算这一项目的分配金额将较认缴/实缴出资比例而言更为准确。

核算管理费减免导致的差异在美元基金中较为常见,部分人民币基金也会采用该种方式。但实务中,由于核算这一差异可能导致计算的复杂繁琐,亦有部分人民币基金会希望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管理费的减免不会导致项目端的权益划分差异(例如,假设被豁免管理费对应的实缴出资额无需实际向基金缴纳,但在核算权益比例时视为其已缴纳,以实现既减免了管理费,又不使减免对权益核算造成影响的目的)。

(二)投资排除/豁免

投资排除/豁免是指基金的LP因为特定原因(通常为法律法规、政策限制等原因)无法参与某一项目投资时,GP主动将其排除出该项投资,或该LP向GP申请豁免参与该项投资。

举例而言,假设基金中有两个合伙人AB(其认缴出资均为100),项目X需要投入80的资金,在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形的前提下,合伙人A与B应按1:1的比例参与项目X的投资与后续分配(即合伙人A与B分别以40的出资参与该项投资),但合伙人A因为特殊原因无法参与项目X的投资,其向GP申请投资豁免并获得同意后,项目X的80出资均由合伙人B的实缴出资来承担,项目X中合伙人A与B的参与比例相应调整为0:80。

(三)后续募集

一般情况下,后续募集合伙人在正常缴付出资及相应延期补偿金(如适用)后,将被视为参与首次交割的合伙人参与所有尚未退出的项目投资。但如后续募集合伙人加入时已有项目退出,则相应项目的权益无法按照认缴/实缴出资比例来核算。

举例而言,假设基金首次交割有两个合伙人AB(其认缴出资均为100),项目X已退出分配,项目Y仍为基金持有。合伙人C作为后续募集合伙人加入时,由于项目X已退出,项目X的权益即由合伙人A与B按照1:1的比例划分(合伙人C不追溯参与该项目),而项目Y可调整为由三个合伙人共同参与投资。

(四)出资违约

出资违约的相关调整也可能影响权益核算。一般情况下,基金会按照各合伙人的可用资本(即该合伙人的认缴出资余额与已实缴但尚未被使用的出资额(如有),简单来说可以理解为该合伙人在基金账上能够被使用的金额)为依据来确定各合伙人参与项目投资的情况。但如果某一合伙人持续违约且无法补救,继续用该合伙人的可用资本(包括其已违约的认缴出资余额)来计算权益比例已不公平、准确,GP可能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其认缴出资额进行缩减,从而影响该合伙人参与项目的情况,并相对应地进一步影响其他合伙人参与该项目的情况。

三、投资成本分摊比例

由于上述变量的存在,合伙协议中一般会考虑引入一个计算项目投资权益划分的比例,这一比例在人民币基金的语境中通常被称为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而在美元基金的语境中通常被称为Sharing Percentage或Partnership Percentage。

投资成本分摊比例的核心功能,是解决“如何公平、准确地计算出每一合伙人参与每一项目的权益比例”这一问题。如何公平、准确地计算出每一合伙人参与每一项目的权益比例?简单来说,应当按照每一合伙人在该项目投资前能够被使用于进行项目投资的资金金额来确定,即上文提到的“可用资本”。

在完全按需缴款的基金(美元基金较为常见)中,每一合伙人的可用资本为该合伙人的认缴出资余额(即认缴出资额扣除已实缴的部分);在按比例缴款的基金(人民币基金较为常见)中,每一合伙人的可用资本为该合伙人的认缴出资余额加上其已实缴但尚未被使用的实缴出资额。

举例而言,假设基金中有两个合伙人AB(其认缴出资额均为100且均尚未实缴),项目X需要的总投资成本为40,在假设不进行其他合伙费用计算的前提下:

1.正常情况下,由于合伙人A与B在基金层面上均有100的可用资本,其应当按照1:1(即100:100)的比例参与项目X的投资,即合伙人A的100可用资本中有20用于项目X的投资,合伙人B的100可用资本中有20用于项目X的投资。

2.如果考虑管理费的差异(假设合伙人A正常承担管理费,管理费金额为2;合伙人B减免50%的管理费,管理费金额为1),则计算情况如下(但如上文所述,管理费的差异并不是绝对适用的,由于考虑到计算的复杂性,部分基金的合伙协议会特别明确该等差异不影响投资成本分摊比例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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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以上第2项的基础上,基金将对项目Y(所需总投资成本为60)进行投资,则对应的计算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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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样是项目Y(所需总投资成本为60)的例子,如假设合伙人A因为特定情形需要被排除出项目Y的投资,则项目Y中,合伙人A的参与金额将调整为0,合伙人B的参与金额将调整为60,两者在项目Y中的投资成本分摊比例将调整为0:60,而非78.1:78.9,对应的计算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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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以上第4项需要进行投资排除例子的基础上,如假设基金将对项目Z(所需总投资成本为10)进行投资,则对应的计算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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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的实际运作中,还可能出现更多的特殊情况,产生比上面更复杂的计算结果。显而易见,这些特殊情况是单纯的认缴/实缴出资比例无法准确应对的。当然,在绝对理想的情况下,如上述变量均不存在,可用资本的比例/投资成本分摊比例的计算结果将与认缴/实缴出资比例一致。

四、合伙费用分摊比例

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解决了各合伙人如何公平准确地参与项目投资的问题,同时也解决了与该项目投资相关的费用分摊问题。针对每一项目投资而言,可能产生各种类型的费用,例如该项目投资前期的法律、财务尽职调查费用,该项目投资交易文件起草的相关费用,为该项目投资设立的SPV费用等等。该等与该项目投资相关的合伙费用,理应由参与该项目投资的合伙人,按照其各自在该项目投资中的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分摊。这也意味着:(1)每个项目投资相关的合伙费用的分摊比例可能是不一致的,需要根据该项目投资的投资成本分摊比例来确定;(2)如存在投资排除/豁免情形,某些合伙人可能根本不会参与该项目投资相关的合伙费用的分摊,而其他多参与该项目投资的合伙人则需要多分摊该项目投资相关的合伙费用。

除了项目投资相关的合伙费用外,合伙费用中其他的部分(例如基金的开办费、合伙人会议召开的费用、审计费用等),一般会按照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比例进行分摊,其中暗含的逻辑即为这些合伙费用和项目投资不相关,各合伙人均享受了这些合伙费用所带来的好处,因此从公平的角度来看直接按照各合伙人认缴出资比例进行分摊更为合适。

五、亏损分担比例

有关于基金的亏损分担,常见的误区是不对亏损的类型进行区分,所有的亏损一律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进行分担。这一误区在人民币基金的合伙协议中较为常见,可能的原因是错误地理解了《合伙企业法》中“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这一规定。

前述规定仅是明确LP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的限额,并非明确合伙企业内部各合伙人分担亏损的比例。实际上,《合伙企业法》在普通合伙企业章节对亏损分担做出了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条的原则,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即“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类似于上文提到过的原理,某一合伙人按照何种比例参与某一项目投资,即会按照同样的比例参与该项目投资的分配,自然地,也需要按照同样的比例分担这一项目投资的亏损。因此,在采用投资成本分摊比例的合伙协议中,针对任一项目投资的亏损,应在参与该项目投资的合伙人之间按照该项目投资的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分担。

举例而言,假设合伙人A与合伙人B对项目X的投资成本分别为20与40(即1:2),如项目X最终的退出款项仅为15(即该项目投资的亏损总计为45),则对应的计算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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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亏损分担方式实际上并没有违反“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为任一合伙人均只是在自身的认缴出资额内亏掉了自身的实缴出资,而没有在认缴的出资额之外额外再承担责任。

另外,类似于上文提到的与项目投资不相关的合伙费用的分摊方式,与项目投资不相关的亏损一般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分担,因为这一部分亏损系基于基金整体运作产生,且与上文所述的变量无关,因此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分担相对更为公平。

实务中,有些基金的合伙协议分配条款较为简单,一般会处理成总收入扣除总成本费用后直接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在这种分配计算方式下,实际上基金的所有亏损都是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的。

结语

基金的权益比例计算关系到合伙人最核心的利益,直接影响合伙人的实缴出资如何使用、项目退出时如何分配、合伙费用如何分摊与亏损如何分担等事宜。本文解析了权益比例计算时可能遇到的变化以及通常的处理方式,以此为基础,本系列文章的下一篇将开始解析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协议的收益分配条款。

如您对本系列文章有任何疑问或建议,欢迎与作者进一步联系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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