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字号知识产权合规管理新动态 ——《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3-07-26

文 | 赵晋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老字号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历来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重要细分领域。此前,针对老字号的具体认定及保护,在行政规范层面,主要参照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以及《“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等。当然,鉴于老字号本身只是企业字号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对于老字号知识产权权益的保护,仍需适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应法律。

2023年年初,商务部会同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文物局、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就中华老字号的申报与认定、动态管理等做了新的规范,旨在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该《管理办法》的出台,明确废止了《商务部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商改发〔2006〕171号)及《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的通知》(商改发〔2007〕137号)。另外,随同《管理办法》,商务部以附件形式重新发布了《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原《“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也相应废止。

一、关于中华老字号定义

商务部原《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中对于中华老字号的定义,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本次《管理办法》则重新进行了调整,即是指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字号、商标等)。较之原先规范,新的定义更加完善,而且看得出新的《管理办法》对于老字号企业的资质要求也更加规范和严格。

二、关于中华老字号的认定条件

较之原《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新的《管理办法》对于中华老字号的认定,在具体条件上做了区分,从字号本身及企业资质两个方面进行了细分。

具体可参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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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中华老字号的动态管理

针对中华老字号的动态管理是本次《管理办法》调整幅度最大的。原《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仅是规定了“中华老字号”所在单位须于每年3月15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核备案;“中华老字号”所在单位出现严重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或未按规定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经责令整改,6个月内未见明显效果的,将被暂停或取消相应的“中华老字号”称号。

新的《管理办法》以专章的形式对动态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对于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提交,调整为中华老字号企业应当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通过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可在季报年报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上报)。

除此之外,《管理办法》明确商务部将开展中华老字号日常监测,建立“红绿灯”机制,针对违反《管理办法》的不同情形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具体分为如下三种情形:

1)如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后未及时申报的,中华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符合《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以及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由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3个月内予以整改。

2)如被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约谈,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以及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商务部暂停其中华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商务部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作出暂停其中华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并责令其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

3)如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华老字号示范称号的;被暂停中华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其他不符合中华老字号和中华老字号企业基本条件的,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商务部将其移出中华老字号名录并收回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商务部认为确有必要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中华老字号名录并收回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

另外,《管理办法》还明确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3年对中华老字号开展复核,对复核中发现已经不符合中华老字号条件的,会同相关部门作出移出中华老字号名录、收回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而被移出中华老字号名录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两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中华老字号。同时,若中华老字号企业被暂停中华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权期间,应撤回其含有中华老字号标识的相关产品、服务,移除并妥善保存中华老字号牌匾,且不得以中华老字号名义开展宣传。

四、关于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

中华老字号标识属商务部所有,相应标识仅适用于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及中华老字号企业。具体而言,相应企业在标识及牌匾使用上应遵守如下合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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