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要素式审判指引(试行)》3.2条看离婚股权的分割标准
发布时间:2023-07-19
文 | 王旭律师团队 汇业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要素式审判指引(试行)》,其中3.2条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进行了解释,具体内容如下:
“此类案件多发生于夫妻双方离婚诉讼阶段或准备提起离婚诉讼之前,原告通常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其配偶对外转让股权未经原告同意,损害原告利益为由,以其配偶及股权受让人为被告,即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此类案件审查要点:
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股权或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获得的股权,并不必然为夫妻共有股权。股权的归属、股东资格的认定应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登记等予以认定。
②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系有权处分,无需其配偶同意。
③相应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有效。”
指引主要侧重点为股权转让纠纷的审理,但与此同时,对夫妻离婚的财产分割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婚内获得的股权,共有的究竟是哪部分?
指引提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股权或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获得的股权,并不必然为夫妻共有股权。股权的归属、股东资格的认定应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登记等予以认定。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股权除具有一般股权的共性之外, 还具有自身独特的法律特征,指引倾向于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优先单独确认股权的属性,不宜认定为夫妻共有。
即在夫妻离婚纠纷中,婚内股权也不宜直接认定为夫妻共有而进行分割。如何平衡股东权益和非股东配偶的权益呢?参照法院裁判规则,我们认为离婚分割以股权价值作为标准更为适宜。
首先,股权是一种兼具管理性权利和财产性权利的综合体,除具备收取股息、红利等财产属性,还具备参与决策、代位诉讼等人身属性。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股权权属的不确定性会影响法人人格的稳定性,从这一角度来看,仅处理财产权益既能满足非股东一方配偶的财产补偿需求,又能保障公司经营的稳定性。
其次,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财产属于夫妻共有,夫妻双方对该部分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换言之,财产性权益夫妻双方拥有平等处理权,对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处理应当经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非财产性权益则不宜直接使用这一规定来进行股权分割。当然,不同类型的企业股权,有不同的分割程序。
所以,对婚内股权,离婚时宜处理股权对应价值而非直接处理股权。
二、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系有权处分与家事代理权的冲突
指引提出,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系有权处分,无需其配偶同意。相应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有效。这是否与《民法典》规定的家事代理权冲突?
《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家事代理权的成立条件和要求是法律行为需要涉及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创设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对股权转让行为认定为有效的依据是处分权属于管理性权利,具备一定的人身专属性,该项权利只归属于登记方,因此登记方的处分行为既不构成无权处分,也不牵涉夫妻共同财产。股权转让会转化财产形式,只要股权转让价款合理,转让行为不会减损财产价值。这样的推论,比较符合法院的审判逻辑。但如何判断转让价款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低价转让侵害非股东一方配偶的权利,这就成为了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的重要因素,后续我们将专门撰文讨论这个问题。
三、司法实践中离婚股权分割的思路
无论何种性质的股权,按照上海二中院的指引,未来处理离婚股权分割,可以尝试如下思路:
(一)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属于个人财产,但在婚后该股权取得的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合意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取得的股权类资产,资产本身及其收益均系夫妻共同财产。
(二)约定一致下,可分割公司股权
夫妻双方若就股权分割事宜协商一致,则依据协商的方式以及相应的法律依据进行,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考虑其他股东的意愿,同时需要尊重公司章程规定或全体股东的约定。
(三)无法达成一致,以股权价值分割为导向
1.作价补偿:股权仍归原持股人,对另一方给予相应折价补偿。这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分割方式。
2.拍卖分割:将该股权拍卖后分割拍卖款。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拍卖不应影响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转让股东需以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就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征询意见。该种方式的优势在于,一方面能高效解决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纠纷,另一方面也能维持公司内部的人合性与经营的稳定性。
(四)后续完善工商变更登记
无论何种性质的企业,出资人离婚都可能导致股权流转及公司经营的不稳定。为了确保出资人离婚不影响企业经营,建议出资人在公司章程中对出资人离婚时的股权分割进行限制。
四、结语
股权既有财产属性又有人身属性,其是否可以分割、如何分割在夫妻离婚时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如果法院在审理时能提供明确的认定思路,这对当事人来说,也不失为是对未来财富规划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