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直播实务问答系列(二):主播高发违法风险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7-06

文 | 张释文 沈澄 汇业律师事务所

鉴于篇幅原因本系列文章分为了数篇,第一篇对“电商直播是否构成商业广告”这一问题进行了解答,详见电商直播实务问答系列(一):直播=广告吗?本篇为第二篇,将继续就电商直播中主播可能出现的合规风险进行探讨。

Q4-Q5:电商直播中主播有哪些法律风险需要注意?主播在直播中可能会承担哪些责任?

“直播带货”是指主播利用直播间或直播平台对产品、服务进行选择、推荐和销售的行为,综合了选品、推广和销售等一个或多个环节,触发的法律关系有多个维度。举个简单的例子,从主播的推广行为来看,其可能单独成为广告主、广告代言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也可能会出现身份上的交叉,涉及到的法律责任也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直播带货既然作为一个相对复杂、综合的体系,又牵涉法律竞合,需要对照《电子商务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和《互联网管理办法》《网络直播营销行业规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行业规范识别其合规义务和风险类别。

根据电商直播模式的不同,可以将其粗分为三种:

  • 第一种是自营模式。主播作为品牌商聘用的劳动者,严格按照品牌商的方案进行直播活动,品牌商与主播之间是一种上下级关系,主播无需直接承担主体责任,而是由品牌商直接承担责任。

  • 第二种是“委托带货”模式。主播根据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预先方案进行宣传与带货,相比传统的商业广告,带货主播比传统广告代言人的自由度更高,甚至部分大主播可以更改口播文案、根据直播效果临场发挥,更好的与粉丝进行互动;在责任要求上也相应较高,主播需要保证消费者到手的产品质量、功能、性能与其描述相一致,如若其在直播中做出了与产品实际质量不符的宣传,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然带货宣传的,要与品牌商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若主播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 第三种可以说是“居间带货”模式。主播使用自己经营的账号且更具有为独立和自由决定权的“带货”,其既是广告的代言人,又是广告发布者、经营者,对主体的责任要求最高,在带货过程中其不仅要对广告的内容负审查义务,还要对产品的质量、价格负连带责任,如若产品的质量发生问题,主播不仅仅要依据《广告法》承担虚假宣传的责任,还可能因触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而受到起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无论哪一种模式,都需要避免违反《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以下列举主播可能出现的合规风险:

1.虚假宣传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对产品进行夸大、捏造效果等,欺骗、引诱消费者购买产品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主播以广告代言人或广告经营者的身份,在进行直播带货的过程中,为了完成广告主的业绩要求,或是为了提高自身提供产品的销量,可能会对产品的描述加以主观的渲染、或是采用夸张夸大产品效果的话术来引起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主播的行为便有可能面临着违反《广告法》,构成虚假宣传、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

与线下销售相比,直播带货中虚假宣传风险多发,其原因在于两者的销售模式有很大的不同。在直播带货中,消费者对于产品的了解基本上来自主播对于产品的单方面描述,难以辨析真假,这也就出现了较高的风险空间。尤其在直播的初期阶段,主播因自身流量的扶持力度不明显,往往会突破法律限度,过分夸大商品的功效,造成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2.不正当有奖销售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还会处罚一些以“买商品中大奖”为噱头来吸引流量的主播,其往往在直播带货中标清中奖的额度,但是兑奖条件、兑奖时间有意隐瞒之,从而影响后续的兑奖,或者内定工作人员进行欺骗性中奖,亦或者虚构奖项奖品、奖金金额,不投放或者部分投放奖品,这些行为都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主播因此负有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在直播发展的后期,可能会有部分主播积聚流量成为“一哥”“一姐”,他们作为当今流量时代的佼佼者,拥有着电商直播中的绝对话语权,这些头部主播凭借着层出不穷的营销推广策略和充分的消费者黏性,让与之合作的品牌商也不得不让渡部分商品议价权,以高价佣金的方式以求占领头部主播带货列表的一席之位,而处于中下部的电商主播长期不能得到品牌商的有效支持,市场积聚效应明显。在积聚的恶性循环下,头部主播可能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光环加筑壁垒,附加不规范的交易条件,暗箱操作实施隐形交易,实现对销售渠道、流量的绝对把控,达到限制竞争、排除他人市场地位的目的,极大可能触犯《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4.纵向垄断协议

如若头部主播间通过协议约定细分品类、市场份额,固定直播销售的商品价格或者限制商品数量,还可能构成垄断协议从而触犯《反垄断法》的第十七条规定。

5.商业诋毁

主播为独占市场竞争地位,可能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对于竞争对手的商品作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或者误导性的风险提示信息,造成对其他主播的商业诋毁,极大可能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既可能构成民法上的商誉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能同时承担行政责任。

有鉴于此,各主播及MCN机构在日常直播(带货)过程中应当注意:

1.选品合规

主播及MCN机构在前期选品时要严格把关。在与广告主订立合同前,首先要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要求商家提供并核对供应商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相关信息。其次,也要对产品的信息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查验产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信息、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规格、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等信息是否与资质材料相一致, 避免出现带货商品是“三无产品”等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如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等)要予以严格审查,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协议合规

主播与品牌签订合约时,审慎处理与品牌之间的“最低价协议”“全网最低价”“保价条款”或者以其他不合理手段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实施垄断行为,扰乱市场秩序。

3.营销内容合规

主播在直播带货活动中,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严格规范自身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平台协议、规则及政策,遵守承诺清单(即直播内容负面清单)。

首先主播要全面、准确地介绍产品并公布商家的相关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主播要注意对于商品信息的描述和解说要贴近现实,不得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规范宣传话术,避免使用绝对化用语如“国家级”“最好”“第一”“唯一”“天花板”“史上最低”等;禁止使用如“全能”“一天见效”等夸大宣传语,虚构、夸大产品的性能;禁止在普通商品的带货过程中宣传产品具有医疗功能,如“包治百病”“减少掉发烦恼”“疏通经络”等。

其次,主播直播时也要注意不得对其他竞争经营者进行“拉踩”或“捧一踩一”,通过贬损其他竞争者的商品,实施商业诋毁行为以提升自己带货商品的销量。除此之外,主播也不得实施设置虚假奖项等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最后,根据《网络主播直播规范》的相关规定,主播不得在直播间发表违背《宪法》基本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颠覆国家政权等不正当言论,或是宣扬淫秽、赌博、吸毒、迷信,丑化军人、国家领导人等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不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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