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安排的不同模式与效果:以生前赠与、遗赠、遗嘱扶养协议为例

发布时间:2023-05-22

文 | 王旭律师团队 汇业律师事务所

在广域的赠与角度,生前赠与、遗赠以及遗赠扶养协议都会产生赠与的法律效果。但细化到财富传承,三者既有关联又有不同,时间节点和赠与模式的不同,将产生不一样的赠与效果。赠与还是遗赠,不论是节税角度抑或传承效果,都有较大的区别。

一、生前赠与的法律含义及优劣势

生前赠与与普通赠与无异,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生前赠与没有严格的形式要求,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

正因赠与模式的简单,生前即可完成,所以生前赠与具有手续简便、生前实现定向传承的优势。但简便的同时,生前赠与也有相应的局限,生前赠与会过早的对赠与财产失去控制权,赠与财产一旦完成权利转移,赠与人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撤销,一旦赠予完成,赠与人将完全失去对财产的所有权,财产转由受赠人完全控制,这也意味着受赠人若存在风险将导致财富流失。只有在特定情形下赠与可撤销,即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二、生前赠与的传承技巧

在进行生前赠与时,需了解规定,防范风险,注意以下传承技巧:(一)交付即生效,赠与需保持理性。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一旦赠与的财产已经交付,赠与人将无法要求撤销。另外,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二)把握时间点,明确单方赠与。建议父母赠与子女财产时与子女订立赠与合同,将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以此约束双方。(三)附条件赠与,保证赠与人意愿实现,赠与人若想继续对财产拥有控制权或影响力,可以在赠与合同中附义务,在受赠人没有履行义务时,赠与人可以通过撤销赠与合同,实现对财产的再次控制。

三、遗赠的适用场景及效力

遗赠,根据《民法典》第1133条第3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简言之,给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叫做遗嘱继承;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人或组织的,叫做遗赠。

遗赠和遗嘱的区别是否只有这一方面的细微差距?答案是否定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权利义务并不同,《民法典》1161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民法典》1162条的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遗嘱的继承人不仅有权继承遗产,而且还要负责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而受遗赠人一般不需要承担清偿遗赠人债务的义务,但受遗赠人须在遗赠人的税款债务清偿后,才能接受遗赠的财产,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受遗赠人无权接受遗赠,但受遗赠人不负有清偿的责任。

此外,二者作出意思表示的要求不同。《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遗嘱继承人需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不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明确作出接受的表示,如不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一份遗嘱出现时,需要判断这份遗嘱的性质,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遗嘱继承的范围是法定继承人,遗赠的受赠人则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集体、国家。区别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最重要的意义在于,遗嘱继承中不明示放弃即为接受继承,遗赠中需要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2个月内,做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

四、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的地方。相同之处在于扶养人或受遗赠人须在被扶养人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才能取得其遗赠财产的所有权,但是二者又存在明显的不同,不同点在于:

1、遗赠中,遗赠人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遗赠给他人时,并不需要征得其同意,遗赠人在生前可单方取消该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经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抚养人对被扶养人负有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被扶养人遗赠财产的权利;被扶养人享有接受抚养的权利,负有将其遗产遗赠给抚养人的义务。

2、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法律行为;遗赠是无偿法律行为。

3、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集体组织,且不能对抚养人具有法定扶养义务,而遗赠中的受遗赠人则没有限制。

遗赠扶养协议,是被扶养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抚养协议有两种:一种是公民与公民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另一种是公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自签订时生效,如撤销、变更遗赠扶养协议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遗赠扶养协议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而且还包括扶养的内容。

总体来说,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遗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原因很简单,因为遗赠扶养协议双方之间互相享有权利并负有义务。此外,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被扶养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同时,被扶养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扶养人在与被扶养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由于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因而对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期间,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但是,被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五、三种模式的选择

生前赠与是赠与人生前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一种传承安排,其与遗赠是有区别的。在所有的传承工具中,生前赠与无疑在传承效率上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顺利实现家族财富传承需要赠与人保持理性思维,把握时间节点,注意风险控制,以提高家族财富传承的成功率。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目的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被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生前赠与、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在财富传承上优势各异,但也各有局限。如何选择,要从自身的需求出发,前文从各维度的解释,也为有财富传承规划的人士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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