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沉冤”与“翻旧账”:拿什么拯救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请求?
发布时间:2023-03-29
文 | 沈澄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诉讼时效制度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性制度设计,对保障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稳定、降低交易成本具有十分重要的制度价值。从《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到《民法典》,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的权利保护“上限”均是20年。但笔者在工作中,还是会经常遇到一些陈年积案,权利主体因种种原因导致其权利受侵害超过20年未及时发现而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些“沉冤”能否得雪、旧账允否重翻,是不是只能望20年时效上限兴叹?
句号→分号→逗号
从标点符号变化看20年最长时效的延长问题
一、法条的变化
我们先看下法条的变化,从《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一路走到《民法典》,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似乎没有太大变化(如下表)。
二、问题
在早期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争议:
法院有权决定延长诉讼时效的例外规定,能否适用于20年最长诉讼时效,从而使得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则可以突破20年上限呢?
(一)《民法通则》:一个句号引发的争议
《民法通则》第137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分了三个句子。其中第一句是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规定,第二句是最长诉讼时效规定,第三句是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的规定。
问题就出在了第二句和第三句之间的句号上,这个句号使得第二句和第三句的意思不必相关。第二句规定了20年的最长时效,这一时效是不能延长的,而第三句并不是用来解释第二句的,第三句的规定是说普通诉讼时效可以延长,但不包括第二句中所称的最长诉讼时效。
这一争议在2年后的《民通意见》中得到了解释,根据第175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二)《民法总则》《民法典》:从句号到分号再到逗号
正是因为存在这样的争议,为了确保最长诉讼时效可以延长的意思得到准确表达,避免误读,2017年的《民法总则》第188条第2款中,立法者将最长诉讼时效与法院可以延长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并入了同一句中,并将两者以分号连接(如上表标红处)。
这样一个标点的变化,就明确了诉讼时效可以延长的半句话是专门用于修饰最长诉讼时效的那半句话了。
我国民法典编纂采取先出台民法总则再编纂民法典各分编的“两步走”背景下,2021年的《民法典》几乎全盘吸收了2017年《民法总则》的绝大多数条文的。为了更加明确最长诉讼时效可以延长的问题,《民法典》对《民法总则》第188条第2款做了微调,将分号改为逗号(如上表加粗划线处)。同时,在《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35条中也进一步明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所以,从现行法律规定看,20年最长诉讼时效可以延长。
(三)哪些是可以延长的“特殊情况”?
《民法典》生效以来的司法实践中,突破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案例确实存在,据以突破的“特殊情况”目前已有一些形成初步类型。
(1)涉人身权纠纷
人身权既包括了人格权、也包括身份权,这两类权益因其直接关系权利主体的基本生存权益、涉及身份伦理问题,应予以更特殊的保护。因此,无论是基于人身健康潜在损害长期蛰伏不易发现的人格权,还是基于身份伦理因素而引发的人身权纠纷,都可能构成“特殊情况”,突破最长诉讼时效的上限。如:
案例: (2019)辽0102民初16863号
法院认为:
关于被告提出本案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的抗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的规定,结合本案,因原告直至2017年通过DNA鉴定结果,才得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在此之前,原告不知其权利受到侵害和不能主张权利的情形属于客观障碍,应作为一种特殊情况,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故对被告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2018)辽0204民初220号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最长诉讼时效经权利人申请可以延长。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本案的客观事实是2014年5月原告通过鉴定才得知孔庆华、张玉梅夫妻与女儿孔蕾不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2016年1月11日通过报刊寻亲与另案原告王金芝、陈文取得联系并进行了亲子鉴定,才发现两家孩子抱错的事实,原告遂于2016年12月向被告主张权利。现本案原告已向本院提交了延长诉讼时效的申请,故本案诉讼时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中最长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应予以延长。被告以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笔者也曾代理一起案件,原告因为在工地施工砸伤右眼,20年余后左眼也失明,经过鉴定认为左右眼之前的伤害存在联系。被告提出了最长诉讼时效抗辩,但左眼的病变确实是潜伏伤害所致,该案合议庭评议认为这属于“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最长时效。
(2)因前置程序久拖未决
虽然大多数案件当事人都有权选择以私力救济方式径行起诉主张权利受损并请求责任承担,但基于现实仍有少数案件当事人行使私权存在前置程序障碍须解决完毕始能主张的,也可以构成最长诉讼时效延长事由。
例如在一些事故责任纠纷中,执法机关无法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或者因为程序瑕疵导致缺乏责任人认定,受害人通过多重途径始终未能获得责任认定书导致起诉时超过20年。
(3)服刑或被羁押导致超期
笔者亦曾经代理过一起案件,当事人因重罪被判处多年监禁,释放后主张早年间被其他生意伙伴侵占的合伙份额利益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后法院准允延长并最终调解结案。
(4)特殊政策规定的案件
有一些特殊情形,法律或者司法政策特别规定了可以延长的情形。
比如,《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中第172问针对延长诉讼时效的协议规定,“当事人之间有效约定适用某一国际公约或者某一国法律,该国际公约或者该外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延长诉讼时效的,从其规定。”
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马原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中的第七条“关于诉讼时效问题”规定,“由于涉及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的案件,许多已经超过二十年了,因此,对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的诉讼时效期间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作为特殊情况予以适当延长。”
前述的类型只是对现有的一些纠纷和案件类型的简单梳理,但实证样本数量仍显不够,不能涵盖所有的“特殊情况”类型。从底层逻辑看,既然普通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止,进而变相得到延长。那么作为对最长诉讼时效的突破的“特殊情况”至少应当比那些可以中断、中止普通诉讼时效的情形要更特殊、程度更深。何况,在认为最长时效已经超过20年的事实判决驳回诉请的案件中,法院也会强调是否存在“特殊情况”的问题。例如:
案例:(2021)闽01民终7062号
法院认为: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最长诉讼时效采用客观标准,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开始计算。二是不考虑权利人何时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及具体义务人。即使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一直不知道,但是只要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除极特殊情况下的诉讼时效延长外,人民法就不予保护。三是具有固定性,该期限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固定为20年时间。根据一审查明事实可知,本案5张借条均于1996年2月8日至1998年2月23日期间签订,至吴义提起本案诉讼之日即2021年4月15日,其期间均已经超过20年,且不存在需要延长时效的特殊情况。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并判决驳回吴义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案例:(2020)桂0924民初1091号
法院认为:
一、关于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权利人在损害事实发生后很长时间才知道,导致诉讼时效起算很晚,这使财产利益长时间处于不确定的状况,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所以,该条规定了不论权利人什么时候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其次,“特殊情况”,一方面即使考察了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中止等可以避免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事由后,仍然会导致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另一方面需要考虑权利人对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在主观上无过错,且有正当的理由。第三,人民法院应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主要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以更好的实现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衡量。如果权利人都不申请人民法院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人民法院不宜依职权主动延长。……虽然原、被告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无具体约定,但原告山心建筑公司承认案涉工程已1993年8月10日交付被告使用,且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工程款已于交付当日结算,原告山心建筑公司于2020年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在无证据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且未申请延长情况下,已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案例:(2022)闽0922民初2402号
法院认为:
基于诉讼时效问题直接涉及到人民法院是否享有对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行使请求权予以保护的合法权力,也是权利人是否享有胜诉权的前提,故应先对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进行审查。……本案中,即如古田林场所述,郑峰的借款时间分别为1995年5月30日和1995年8月30日,但该借款时间至起诉之日即2022年9月7日止,已远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20年诉讼时效的保护期限,且本案也不存在古田林场需要申请延长时效的特殊情况,故对于古田林场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三、结语
总的来看,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诉请虽然面临丧失胜诉权沦为自然之债的风险,但从立法规则的演变和审判实践来看,基于“特殊情况”在诉讼中申请延长最长诉讼时效、突破20年上限的措施能够为权利人的权利保障提供最后的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