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订草案》简评

发布时间:2023-02-09

文 | 赵晋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商标法》作为商标领域的重要单行法,自1983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已历经四次修订。近期,国家知识产局再次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与2019年《商标法》第四次修订侧重于规制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行为而进行个别条款修改相比,本次修订可谓大刀阔斧,修订涉及条款众多,内容更为全面。修订草案所呈现的《商标法》将扩充为10章101条。其中,新增23条,从现有条文中拆分形成新条文6条,实质修改条文45条,基本维持现有法条内容仅27条。

本文将结合《修订草案》及草案说明,以及笔者办案实践,对本次修订草案进行简要解读及评析。

一、《修订草案》综述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本次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制定主体为商标业务主管部门即国家知识产权局,该等意见仅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标法》修改提供的倾向性意见。根据现行《立法法》(2015年修正)的规定,《商标法》本身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因此本次修订草案距离最终落地成为法律尚有多重程序要走,短期内不会出台,况且最终修正的文本与草案相比大概率还会有较大差异。不过,借助这次修订草案的内容和精神,我们可以近距离观察商标立法动态及未来可能的监管和司法适用趋势。

另外,《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说明中就修改商标法的必要性做了充分论证,其中概括梳理了商标法实施后的一系列问题,比如常见的商标“注而不用”现象;商标恶意抢注,特别是抢注公共资源、热点、突发事件特有词汇、名人姓名等频频出现;“傍名牌”“搭便车”“蹭热点”屡禁不止;部分权利人滥用商标权益恶意诉讼等。其实这些现象并非全是新问题。但实践中,因为原有的《商标法》立法上的滞后(具体表现后文会结合修订内容进行介绍),加之互联网背景下侵权主体及其行为的多样性以及个案中平衡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的难度等原因,导致原有的《商标法》在某些问题的解决上确实无法提供足够的法律支撑或法律救济。

纵观本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既涉及商标授权确权的行政管理改革,也涉及商标权规范使用及保护力度的进一步提升,同时还增设了商标品牌建设这一全新内容。征求意见稿总体体现了鲜明的问题导向,力图解决恶意抢注的沉疴顽疾,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商标管理和保护体系,彰显了起草者的改革魄力。

二、《修订草案》主要内容

(一)商标注册条件更趋严格,进一步规制恶意注册

关于商标注册条件,本次修订草案主要修订内容为:1)在一般性条款中增加“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并在具体条款中增加“重大不良影响”等表述;2)将“同重要传统文化符号名称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害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公众知晓的国内地名”纳入禁用禁注范围,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指引》,对此已经有相应规制;3)明确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技术术语的,不得注册,也不能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4)另外,针对驰名商标保护,特别新增“使用、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为广大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与该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特征、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禁止使用并不予注册”,这一修订内容意味着商标立法将给予未注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当然,这里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对其知名度的要求的认定标准是相对比较高的。

为进一步规制恶意注册,本次修订草案着墨甚多:1)首次以列举加开放式兜底的形式明确了商标恶意注册情形,其中就包括为公众所最为诟病的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2)新增恶意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即针对已经注册的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或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先权利人可以请求将该注册商标移转至自己名下。如果这一新规定未来能够落地,将极大便利在先权利人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申请动作,且有利于权利人直接将商标转移登记作为诉请之一;3)新增恶意注册的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给他人造成损失应当给予民事赔偿,同时提高对商标恶意注册的罚款数额。这一系列修订内容也是本次修订的亮点之一,有望扭转商标恶意注册及抢注泛滥的现状;4)另外,本次修订还引入了公益诉讼制度,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等。

另外,本次修订草案中,新增了“禁止重复注册”条款。修订草案说明中也提到,一些商标注册人为防止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甚至采取了就相同商标每三年重复申请注册的“接力式申请”策略,还有一些商标注册人为防止商标被异议或者宣告无效,频繁重复申请注册。为此,修订草案强调注册商标“一标一权”的价值导向,确立禁止重复申请原则,原则上禁止任何人在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上重复注册相同商标,仅对于在先权利人同意注销原先注册或者有法定正当理由(具体可参见修订草案第21条)的情况下给予例外。此外,草案对在原商品服务上恶意重复申请注册原商标以及在商标失效后立即重新申请注册等不正当行为予以规制。当然,这一原则的确立,本身还是要强调回归商标使用的本源,确立商标区分和识别产品及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

(二)完善和规范商标授权确权程序

商标授权确权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商标法》立法目的除了为市场主体设定商标权益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外,对商标领域的行政监管也是立法的重中之重。

鉴于商标本身的特殊性以及行政架构的改革,现行《商标法》为商标管理设计了一套相对比较复杂的行政管理体系,再考虑与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的衔接,这套体系会更显其复杂性,且相关程序存在被权利人或其他利益主体滥用的现实窘境。如何优化商标审查审理程序的制度安排自然也成为了本次修订重点之一。

观察此次修订草案,草案中提出了多项优化和改革措施:1)将商标公告期从三个月缩短为两个月,这也意味着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起异议申请的期限也相应缩短;2)拟取消商标异议后的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即行政部门作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举如能落地,将极大提高审查效率,缩短争议周期;3)对程序中止进行统一规定,增加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部门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无效宣告裁定,应以被诉决定、裁定作出时的事实状态为准。被诉决定、裁定作出后相关商标状态发生变化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被诉决定、裁定的审理,但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除外;4)关于注册商标的撤销,新增限制条款,即“注册商标的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和“注册商标的使用或者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公共利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强化商标使用义务,严惩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

现行《商标法》明确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但现实中,商标“注而不用”现象大量存在,因此引发的“撤三”及“撤三”程序中证据造假现象同样屡见不鲜。

本次修订草案,新增了说明商标事宜情况条款,要求商标注册人应当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每满五年之后的十二个月内,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说明该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说明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通知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仍未说明的,视为放弃该注册商标,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注销该注册商标。这一制度的设定,虽然出发点仍是强调商标权利人的使用义务,但未来实践中行政部门仍应保持一定的谦益性,需要细化使用情况说明的核查标准以及为注册人提供对于核查结论进行复核的救济途径。当然,对于商标注册人而言,也应当意识到修订草案诉传递的重视商标实际使用这样的立法价值观。

商标规范使用,本身即是一个重要的商标合规义务。本次修订草案对于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除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外,增加了行政罚款制度,即并可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期满不改正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故,对于商标权利人而言,应当避免随意拆分、组合、变形注册商标,如变更商标标识元素构成、大小比例、间隔距离、字体形式、颜色背景以及商标组合的排列方式等。

(四)禁止权利滥用,细化商标禁用权界限

本次修订操作还增加了要求商标权人不得滥用商标权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此前“青花椒”案及“潼关肉夹馍”案即是典型。

修订草案对现行《商标法》第59条规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的情形进行了补充,增加了“善意使用自己的姓名、名称、地址”、“为描述商品的种类、性质、质量、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价值、地理来源及其他特点,使用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技术术语或者其他与该描述相关的标志”以及“仅为指示商品的用途、适用对象或者应用场景,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误导公众的除外)”等有关指示性使用的正当使用情形。该等修订回应了现实需求,对商标专用权的行权边界作了更加细致的限定。

(五)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提供商标专用权保护,本身就是商标立法的出发点之一。我们欣喜地看到,本次修订草案在保护商标专用权及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上继续发力。如针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商标法》第57条基础上,新增了“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有关的电子商务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误导公众的行为”。过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通过电子商务活动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常常需要结合个案中的侵权行为以及对权利人遭受的损害及影响进行确认。本次新增内容为类似行为的处理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同时,与之相配套的,修行草案对于商标使用行为,也增加了“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的表述。

另外,本次修订草案也明确提出了确认不侵权之诉规定,即“相关当事人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注册商标专用权产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其行为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作出判决”。在商标立法中引入不侵权之诉制度,将有效为被控侵权人提供法律救济渠道。当然,确认商标不侵权之诉的具体受理条件还有赖后续的具体规范进行指引。

本次修订草案还完善了查处商标违法的执法措施,扩张了商标执法部门对涉嫌商标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的职权,如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对有证据证明涉嫌商标违法行为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查询涉嫌商标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的银行账等。

(六)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建设

本次修订草案在商标法单行立法中引入了全新的一章,即“促进商标使用、服务与商标品牌建设”,明确提出国家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进商标品牌建设,推动培育知名商标品牌,促进品牌经济发展。国家加强商标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商标信息传播利用,持续提升商标公共服务能力。同时,草案还提出了商标品牌建设的具体措施,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推动商标信息共享,完善电子申请、电子送达、电子证据、电子注册证、电子文书、电子档案(电子注册簿)相关规则,提升商标业务办理的电子化和便利化程度等。

上述修订内容实际上也对权利人实施商标品牌建设提出了价值指引。商标之于企业,已不仅仅只是一个简单的外在商业标记,其功能也突破了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这一基本功能,还同时兼具有品质/商誉保证和广告宣传的功能。而且,在个性化竞争之下,商标也越来越具有彰显企业个性的功能。因此,实施商标品牌建设不仅有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发展,也将赋予相应市场主体持续盈利的品牌价值。

三、结语

目前,修订草案还处在征求意见当中,相信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会有更多的专家学者及公众对意见稿进行评析、讨论和建议。我们也期待最终修订落地后的《商标法》能更趋完善,更好地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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