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来袭!基金业协会就《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3-01-04

文 | 毕英鸷 邓静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2022年年底元旦放假之际,基金业协会抛出一枚“重弹”,为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基金业协会拟对2014年1月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简称“《登记备案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简称“《办法》”)。

自2016年2月基金业协会发布《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来,基金业协会便陆续发布并更新登记备案要求及相关登记备案材料清单,持续公示典型案例,但相关标准仍散落在碎片化的文件中,未能以自律规则形式集中对外明确,而《登记备案办法(试行)》发布至今已将近九年,难以应对、处理行业和实践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故此基金业协会拟对《登记备案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完善,在基础自律规则层面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作出回应,进一步提升规则的科学性、透明度和有效性。

《登记备案办法(试行)》共七章,32条,而《办法》修订后扩充了多项内容,共六章,82条,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明确登记备案原则,强调投资者的风险自担

《办法》总则明确适用范围,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的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并将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同时,《办法》强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法定义务,对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的工作原则作出规定,即按照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办理登记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办法》要求管理人履行信义义务,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基金业务的专业能力,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的同时,也强调投资者应当在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等信息的前提下,根据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审慎选择,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明确并提高管理人登记标准

《办法》以设置负面清单、强化信息披露、规范行为措施等方式,对登记要求进一步明确,提高规范要求,从资本金、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内部治理和风控制度等方面设置了基本的展业要求,重点强调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专业经验及胜任能力。 

此外,《办法》对登记相关制度进行了进一步丰富和完善,进一步明确登记备案的办理流程、时限和工作机制,并根据不同情形,完善管理人登记的中止办理和终止办理制度。

三、明确私募基金业务规范,设定基金产品备案初始实缴规模

《办法》结合目前私募基金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覆盖募、投、管、退全流程,增加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一是募集阶段,要求管理人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禁止任何形式的承诺收益或者保本,完善合同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对基金无托管、投资单一标的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投资风险的情况进行特别提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二是投资管理阶段,明确基金备案最低规模要求,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对行业中典型的违法违规行为集中作出禁止性规定,进一步明晰私募基金备案范围,对基金业协会不予办理备案的情形作出统一规定。三是基金退出阶段,规范基金清算相关事项,进一步丰富市场化退出方式,针对近年来发生的因管理人在基金运作过程中无法履职而产生的相关纠纷,完善“生前遗嘱”相关制度,要求管理人在基金合同中约定管理人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时基金退出、清算、更换管理人等相关事项,补足现存规则空白,使管理人与产品的风险隔离。

此外,《办法》依据上位法对创投基金进行了界定,考虑到其投早、投小的特点,以及在支持创业创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明确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创投基金,在管理人实缴资本金、基金备案规模、投资运作等方面提供差异化自律管理服务。

四、完善登记备案信息变更,加强信息披露和报送

《办法》增设“信息变更和报送”专章,明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变更业务规范,强调持续信息披露和报送义务。一是完善登记信息变更制度,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明确材 料报送、办理程序等要求。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的情况作出特别规定,要求拟进行变更前充分向受让方和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变更期间审慎展业,同时限制长期不活跃的小规模机构变更,遏制买卖“壳”行为,压降“壳”资源价值。二是加强信息披露和报送要求,明确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和基金业协会披露、报送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报送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五、丰富自律手段,实现全流程自律管理

一是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办法》规定的相关后果;二是持续出清“伪”私募、劣私募和风险机构,完善注销条款,对不具备经营展业条件和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管理人予以注销;三是严厉打击“黑中介”,对于涉嫌与“黑中介”合作采取不正当手段办理登记备案业务的管理人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不得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理登记备案业务;四是健全信息共享和协同机制,规定管理人、托管人、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办法》规定受到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的,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及时与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进行信息共享。

为进一步明确登记备案要求,本次《办法》附有相关配套指引,即《基本经营要求(征求意见稿)》、《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征求意见稿)》 、《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征求意见稿)》,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反馈意见(电子邮箱:smgl@amac.org.cn),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