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上海市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裁判文书研读报告(下)

发布时间:2022-12-28

文 | 王旭律师团队 汇业律师事务所

第三部分 离婚后财产纠纷

实务中,经常出现夫妻离婚未将共同财产处理完毕的情况。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部分是因财产关系复杂,无法在离婚诉讼中处理完毕,部分原因是当事人想尽快解除婚姻关系,将财产放在日后处理。因此,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二是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由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是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一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四是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

我们通过威科数据库检索了2022年度上海法院公开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一共只检索到52篇,下面我们就通过对其中几则典型案例的研读,来看一看其中的争议焦点和裁判思路。

争议聚焦一:离婚时被查封的房产可以在离婚后起诉处理吗?

裁判要旨:离婚时司法查封不处理,离婚后可以提起财产纠纷诉讼进行处理。

典型案例:(2022)沪0113民初3908号

基本案情:原告诉称,离婚诉讼中,经评估,房屋值为4,971,700元,因房屋被司法查封,故离婚诉讼中对房屋未处理。现房屋已解除查封,故原告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5年5月登记结婚,2016年2月生育女儿陈某2。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系原、被告婚后购买,登记为原、被告共同共有,主贷人为原告。在原告提起的离婚诉讼中,上述房屋经评估,市场价值为4,971,700元。2021年9月,原、被告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因房屋被司法查封,离婚诉讼中对房屋未处理。

本院认为,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系原、被告婚后购买,登记为原、被告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被告要求房屋归其一人所有,不支付折价款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本院考虑当事人意见,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确定房屋归被告所有,并考量房屋评估价值、贷款余额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支付原告折价款204万元,并确定2021年10月起的贷款余额由被告负责清偿。

争议聚焦二: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方案能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反悔吗?

裁判要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依约履行。

典型案例:(2022)沪0112民初19170号

基本案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后于2017年10月9日至闵行区XX局登记离婚并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其中第四条共同财产处理第4款约定:“男方于2021年10月8日之前支付女方30万元整,其中男方第一年支付5万元整,第二年支付5万元整,第三年支付10万元整,第四年全部付清。”后原告向被告催讨第四年应支付的款项10万元,但被告逾期并未支付。2022年6月20日,原告遂以本案诉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于某登记部门登记离婚并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原、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上述事宜所作约定,系已充分考量了双方的经济条件与履行能力,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理应依约履行,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依约支付10万元之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典型案例:(2021)沪0112民初41568号

基本案情:涉案离婚协议书系原、被告自愿达成,在原、被告离婚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其中第五条约定的付款主体、金额、期限明确,被告应按约履行。现被告主张该付款义务负有前提或条件,原告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涉案离婚协议书中并未明确约定涉案付款义务附有前提或条件,且从涉案离婚协议书的整体约定来看,也不能认定被告的主张。首先,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常应实际履行对子女的照顾和教育等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常以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方式履行抚养义务,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关于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归属之约定本身存在矛盾之处,更难言为本案所涉付款义务的前提。其次,涉案房屋存在抵押,同时原、被告也有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债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约定的产权变更客观上也难以实现,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亦难以成为民事法律行为之成就条件。因此,本院对被告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定。

就涉案离婚协议书约定的付款义务,被告已支付原告的306,200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主张的通过案外人出借给原告的款项,与本案法律关系性质不同,且原告辩称该款项已经清偿,故不能认定为被告履行本案所涉付款义务,双方对此如有纠纷,可另案诉讼。现双方约定的涉案款项付款时间已经届满,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353,800元,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违约金,结合双方离婚时的财产及债务情况,双方约定金额过高,原告现主张306,200元,也超出被告能力范围,本院酌情支持50,000元。

争议聚焦三:离婚时未处理的股票,离婚后能否继续起诉分割?

裁判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男女任何一方所得的财产,一般而言,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

典型案例:(2022)沪0116民初2767号

基本案情:关于被告名下的股票,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男女任何一方所得的财产,一般而言,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一方当事人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属于其个人财产或涉案外人财产。现被告认为其股票账户开户于婚前,其中的款项均来源于其母亲和儿子,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但被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实该事实。退言之,即便被告股票账户中的钱款最初来源于其婚前财产,但货币存在交换流通、混同情形,并非特定物,为种类物。

根据被告的自认,婚后其曾将原告转账的30,000元用于购买股票,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常操作股票买卖,其股票账户中的款项及收益已出现混同应推定为共同财产。故此,被告的上述辩解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股票账户至离婚时总资产为90,670.12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院按照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酌情确定由被告给付原告40,000元。

第四部分 2022年上海法院自媒体关注动向

为了更好地了解上海法院在离婚纠纷领域的裁判规则和动向,在裁判文书匮乏的情况下,我们整理了上海高院、上海各中院以及上海各基层法院在2022年所有涉及婚姻家事案件的公众号文章,可以更加直接了解法院对案例的裁判态度。可以看到,2022年的上海法院在婚姻家事领域,主要聚焦在夫妻财产和子女抚养两方面,具体如下:

婚姻财产: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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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偷拿房产证担保千万债务,妻子是否担责(上海闵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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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及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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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判给谁可不是成绩说了算(上海闵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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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就告别抚养费了?(上海松江法院)

“未”爱发“令”!金山法院首次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上海金山法院)

徐汇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告知书(上海徐汇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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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恋问题:

聚焦婚姻纠纷中的热点问题,这个法庭发布涉婚姻类民事典型案例(上海高院)

七夕节前,我们分析了1929件婚姻类民事案件,发现……(上海浦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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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青年关注的8个婚恋法律问题(上海崇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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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结语

我们团队的大数据报告从疫情前陪伴大家到疫情后。正如去年所说,全民对法律的关注上升了,也因为每年一度的大数据报告,团队也获得了不少关注。

在每年为读者准备大数据报告的同时,我们也可惜地发现公开的裁判文书越来越少。为了避免有朝一日裁判文书不足以支撑我们对上海婚姻家事裁判趋势和重点的分析,团队今年开始关注上海各级法院的新媒体。新媒体作为法院的宣传渠道,重点文章的发布也能一窥目前法院在关注哪些内容,新颁布哪些文件和规则。

疫情在2022年末终于步入尾声,希望所有家庭的生活也能步入正轨,逐渐向好,愿大家平安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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