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上海市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裁判文书研读报告(上)

发布时间:2022-12-28

文 | 王旭律师团队 汇业律师事务所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到,法院要做出判决,判决要保存起来,供人学习,以今昔判决一致,从而确保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如同国家政体一样安全和稳定。

从2017年开始,我们团队就开始制作上海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大数据报告,大数据报告通过对当年度公开案例的分析,为大家提供了感性的八卦题材展示和理性的裁判思路分析。2022年是个特殊的年份,由于众所周知和不可描述的原因,2022年度公开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量少之又少,无法形成完整的大数据报告,于是我们调整了整理思路,通过对仅有案例的研读,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法院的裁判思路和注意事项。本篇研读报告从婚约财产纠纷开始,以离婚纠纷居中,离婚后财产纠纷收尾,辐射了婚姻家庭纠纷的前中后三个阶段,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定的参考,也希望2023年一切能恢复正常,可以让大数据报告能够继续写下去。

第一部分 婚约财产纠纷

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订立了婚约的男女俗称未婚夫妻。按我国的民间婚俗,订婚的男女往往会有一些财物往来,俗称彩礼。虽然婚约对当事人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解除婚约也不需要诉诸法律程序,但因解除婚约往往会产生向对方索还彩礼的情况,因而产生财产纠纷。由于其争议的标的是与婚约有关的财产关系,而不是解除或维持婚约关系,所以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

我们通过威科数据库检索了2022年度上海法院公开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例,一共只检索到7篇,下面我们就通过对其中几则典型案例的研读,来看一看其中的争议焦点和裁判思路。

争议聚焦一:恋爱期间为对方超出支付能力购买的衣服、包等项目,分手时能否要回?

裁判要旨:消费应当量力而行,对自己的财务状况应当有个预判,恋爱中的感情付出是双方的,赠与物品不能以其是附义务的要求返还。

典型案例:(2021)沪0114民初13734号

基本案情:原、被告均系离异,各自有一小孩随己共同生活。2020年4月,两人通过珍爱网相识并恋爱,且共同生活。恋爱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银行账户转款,用于被告美容、购置生活用品、给女方家长等。2020年9月,原告为被告开通了支付宝亲情账号,并赠与原告钻戒一枚,金手镯一只。

2021年5月22日,被告向原告提出分手。原告认为双方恋爱期间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是原告基于结婚为目的的,原告系无业人员,以炒股为生,其将明显超出其收入情况的财物给予对方,并非是单纯的无偿赠与行为,实际是附条件、附义务的,在婚姻没有实现的情况下,原告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财物,故诉至法院。

法院归纳双方争议焦点是:1、原告为被告花费的买衣服、包、做胸、做指甲、做牙、手机、一起就餐等费用是否应当返还?2、被告做牙的其中12,000元是否是原告所出,是否应当返还原告?

法院裁决:原、被告在恋爱期间以“老公”“老婆”相称,从认识到分手约有1年时间,从时间跨度及形式来看,所送的礼品等只是在日常交往生活中的一次次赠与及金钱的往来等,在整个过程中双方均未提及系彩礼性质,只是原告在双方未充分了解的前提下,原告为博得被告的欢心将相应的物和钱交给被告,从主要的支出项目购买衣服、包、做胸、做指甲、做牙、手机、就餐以及消费账单等来看,明显属于高消费,且大部分购买的是被告个人物品。

消费应当量力而行,原告对自己的财务状况应当有个预判,原告称赠与物品等系附义务的,要知道恋爱中的感情付出是双方的,故对原告此说法,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诉讼中称其系无业人员,靠炒股为生,其将明显超出其收入情况的财物给到被告并要求全部返还的说法,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认定原告为被告花费在上述消费项目上的支出系赠与,现除查明的确由原告支出被告返还的做牙费12,000元(有支付凭证、发票为凭)外,原告其他要求被告返还的上述所涉消费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2022)沪0113民初6924号

基本案情:2020年8月原、被告通过社交网站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原告于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期间陆续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赠与了10,442元,2020年11月为被告出资6,799元购买了手机一台,2020年国庆假期期间赠与被告家属见面礼20,000元。2021年3月,被告向原告提出分手,之后原告曾向被告催讨,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款项,被告予以拒绝。

法院裁决:双方在恋爱期间原告自愿通过向被告微信转账、为被告购买手机及向被告家属赠送见面礼的方式共计向被告赠与了价值人民币37,241元之财物,此后双方于2021年3月中断了恋爱关系,并要求被告返还上述财物遭被告拒绝。原告主张其对被告的赠与行为附有以双方将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但原告对此主张仅提供了双方之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本院认为虽双方聊天记录中称呼亲昵,但这种行为在恋爱关系中亦属常见,且双方在聊天记录中未曾商量过缔结婚姻之相关具体内容,比如时间、地点或婚礼举办方式等,故本院对于原告主张其赠与行为附有缔结婚姻之条件,不予采纳。

原告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其自有财产拥有处分权,现其自愿向被告赠与财物,该行为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民事行为已依法成立,且原告对其行为后果应当具有充分的认识,不存在误解或者受欺诈等情况,现原告要求撤销赠与,要求被告返还财物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争议聚焦二:彩礼指的是以结婚为目的,按照习俗为缔结婚姻而在婚约初步达成时由一方或其家庭成员向另一方或其家庭成员支付的价值较大的钱款和物品。若婚前给付的财物被认定为彩礼,婚姻关系未成就时,能否要求返还?

裁判要旨:婚姻关系未成就时,可以要求返还。在返还的金额上,应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等具体情况确定。

典型案例:(2022)沪0115民初18339号

基本案情:原、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2019年5月1日举行订婚仪式。当天,原告方交付被告三个红包,分别为6万元、1.8万元和1.58万元。

2019年8月,原告方交付被告彩礼8万元。婚礼当天,原告方交付被告两个红包,分别为3.6万元和1.8万元。原告亲戚在婚礼中共给予被告礼金15,860元。

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原告处。2019年12月4日,被告被诊断为早早孕,后流产。被告为期间原告及原告家庭未予关心而心生不满。不久,原告向被告表示婚礼前有外债,要用当年年终奖偿还,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诉诸法院,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27,800元、消费转账61,031元、酒宴红包9,000元、金饰品折价款118,500元、亲属见面7礼金15,86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婚庆费用49,059元、酒水20.8万元中的50%。

法院裁决:男女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按风俗给付对方的彩礼。在彩礼返还的金额上,应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等具体情况确定。据此,本案中原告得以请求返还的彩礼限于钱款22.78万元和钻戒、铂金女戒各一枚的范围。本院在综合考察双方共同生活、生育、婚礼、分手情况以及本地风俗的基础上,酌情确认被告应在返还钻戒、铂金女戒之外,返还原告钱款16万元。原告主张的消费转账、酒宴红包、亲属见面礼金、婚庆费用、婚宴费用,或系维系、促进感情的往来,或系已消费内容,均非彩礼范围,金额亦不过高,原告主张返还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争议聚焦三:首饰、改口费,能不能算作彩礼?

裁判要旨:彩礼的判断需要根据习俗、金额、目的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依照上海本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付女方的戒指、项链、耳环、手镯等价值较大的金银首饰在通常情形下具有典型的彩礼性质。根据本地婚俗,婚礼上的“改口费”涉及双方家庭的相互给付,象征着双方父母对新人的接纳与祝福,相关给付行为应视为双方父母对新人的自愿赠与行为,且在婚礼中即已给付完毕,故此类费用不宜纳入彩礼范畴。

典型案例:(2022)沪0115民初18205号

基本案情:原、被告于201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19年12月31日,原告为被告购买红宝石项链一根、红宝石戒指一枚、红宝石耳环一副,共计支出58,545.80元。2020年06月27日,原告为被告购买黄金手镯一个,支出18,101元。2020年11月15日,原告为双方购买对戒一对,支出19,450元。2020年12月12日,原、被告按照本地习俗举办婚礼,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婚礼当日,原告母亲给付被告“改口费”8,800元。

在双方建立恋爱关系之后、举办婚礼之前,原告于2020年11月21日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被告1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被告40,086元,另查上述期间,被告合计转账原告3,298元。

在双方举办婚礼之后同居生活期间,原告通过银行、支付宝、微信转账方式共计支付被告135,007元,另查上述期间,被告于2021年4月8日转账支付原告3,000元。另查明,原、被告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被告为双方共同生活支出餐饮费并购置生活用品、家电家具等物品。因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摩擦不断,故双方于2021年7月12日分手,双方自此结束同居生活。2022年2月10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法院裁决:本案系一起婚约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彩礼的范围如何认定;二、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彩礼及返还的数额。

一、对于争议焦点一,法院分析意见如下:

1.有关首饰的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交付的首饰应当认定为彩礼,合计价款76,646.80元。依照上海本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付女方的戒指、项链、耳环、手镯等价值较大的金银首饰在通常情形下具有典型的彩礼性质,被告辩称上述物品均系恋爱期间原告赠与被告的礼物难以令人信服,故本院认定上述四件首饰均属于彩礼范围。

2.有关钱款的认定。(1)在双方建立恋爱关系之后、举办婚礼之前,原告以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方式共计交付被告40,186元(本院注:被告在此期间向原告转账3,298元),经审查上述各笔款项的转账时间和转账金额,本院认为上述款项属于情侣恋爱期间的合理花费,系原告向被告表达爱意、培养感情性质的财产赠与,故不宜纳入彩礼范畴。(2)在双方举办婚礼之后同居生活期间(具体时间约7个月),原告以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转账方式共计支付被告135,007元(本院注:被告在此期间向原告转账3,000元),本院注意到仅在2020年12月20日一天之内原告共计向被告转支109,000元,从原告转支的款项来源来看,当时原告已尽己所能将其名下存款均交付于被告保管。虽当时双方已经举办了婚礼,但并未进行结婚登记,原告的上述交付行为仍可视为为结婚之目的所作附条件的赠与,本院推定上述款项109,000元具备彩礼性质。至于原告其他低于10,000元的多笔小额转账款,可视为双方同居期间,原告因感情培养、生活所需等目的对被告所作的一般赠与,不宜纳入彩礼范畴。(3)关于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婚礼上其母亲给付被告的“改口费”8,800元。根据本地婚俗,婚礼上的“改口费”涉及双方家庭的相互给付,象征着双方父母对新人的接纳与祝福,相关给付行为应视为双方父母对新人的自愿赠与行为,且在婚礼中即已给付完毕,故本院认为此类费用不宜纳入彩礼范畴,原、被告可互不返还。

二、对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涉案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对于本院纳入彩礼范围的涉案的四件首饰,结合原、被告的相关处理意见,本院确认被告应返还原告前述首饰。对于本院纳入彩礼范围的涉案的转账款109,000元,考虑原、被告曾共同生活约7个月,期间被告也有向原告转账、为原告购买礼物、在同居期间支出餐饮费、日常生活用品费,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返还原告其中的66,000元。

通过上述典型案例的研读,我们整理了一些裁判规则供大家参考:

一、依照本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付女方的戒指、项链、耳环、手镯等价值较大的金银首饰在通常情形下具有典型的彩礼性质。

二、低于10,000元的多笔小额转账款,可视为双方同居期间,原告因感情培养、生活所需等目的对被告所作的一般赠与,不宜纳入彩礼范畴。

三、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酌情进行返还。

四、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二部分 离婚纠纷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约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要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之分,即必须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批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由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离婚纠纷往往涉及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审判实践中均将其归入“离婚纠纷”案由项下。(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

我们通过威科数据库检索了2022年度上海法院公开的离婚纠纷案例,一共只检索到40篇,下面我们就通过对其中几则典型案例的研读,来看一看其中的争议焦点和裁判思路。

争议聚焦一:离婚时,涉及夫妻以外其他人的借款,法院是否会处理?

裁判要旨:涉及案外人的借款,在离婚案件中一般不处理。

典型案例:(2022)沪0117民初6139号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的借款332,997元,其中签订有借条的100,000元借款,虽被告确认案外人的签名系其所签,借款也系其所借,但原、被告对于该笔借款是否约定利息,借款本金是否已经还清存在较大争议,因上述借款的处理涉及到案外人的实体权利,故本案中本院不做处理,原告可另寻途径救济。

典型案例:(2021)沪0117民初20557号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陈述的债务情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均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在本案中本院不作处理,如确实存在相应的债务,债权人可持相关证据另循正当途径解决。

争议聚焦二:婚内的大额取现,尤其是准备离婚前,能不能大额取现以规避财产分割?

裁判要旨:取现需注意,保留好用途的证明材料。取现不能成为转移财产的手段。

典型案例:(2021)沪0115民初24817号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原告在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9月2日期间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公司东方路支行银行卡(尾号7500)分7笔取现的30,800元、原告2020年4月26日至2021年3月24日期间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桥高桥支行银行卡(尾号0974)分17笔取现的45,000元,因原告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该钱款的用途,本院视该钱款目前由原告保管,属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归原、被告各半所有。

争议聚焦三:子女抚养权的争取,要不要听取孩子的意见?

裁判要旨:子女意见很重要,要充分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

典型案例:(2021)沪0115民初106613号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关于女儿抚养权,本院考虑到原、被告所生之女张某2已年满八周岁,目前与原告共同生活,在本院征询其意见时,其亦表示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故本院综合考虑女儿的意愿及目前的学习生活状态等因素,从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本院确定原、被告所生之女张某2随原告共同生活。至 于抚养费,原告在本案中不主张被告支付,故本案中不予处理,但不妨碍原、被告所生之女张某2在必要时以其他途径向父母提出支付抚养费的合理要求。

争议聚焦四:境外财产离婚一定不会处理吗?

裁判要旨:不一定,境外财产在双方一致确认的情况下,可以尝试处理。

典型案例:(2021)沪0115民初77884号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原、被告的联名账户内存款22.57万加币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归原、被告各半所有,被告要求多分,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确认。加拿大RBC银行存款239,412.18加币,TD银行存款13,772.76加币归原、被告各半所有。

2022年,离婚纠纷类的法律文书公开持续减少,这是令笔者无可奈何的趋势。2017年尚有近千份,2022年只有几十份。不过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这些裁判规则仍未改变(典型案例可以参考2017-2021年本团队整理的上海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

【争议焦点】被告未出庭,可以离婚吗?——可判决离婚,但不处理财产。

【争议焦点】分居满一年,能否判离?——《民法典》对该情况已经有了实践。

【争议焦点】假结婚有没有效力?——只有假感情,没有假婚姻。假结婚有风险,别一不小心成了担保人。

【争议焦点】与他人的不恰当关系可以要求赔偿吗?——个别不恰当的关系不等于过错,可能会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争议焦点】只有照片视频,能主张对方家暴吗?——认定家暴光靠照片视频可不够,还要有报警记录、验伤报告等进行佐证。

【争议焦点】保证书、承诺书究竟有没有用?——为证明婚内过错(比如赌博等)的承诺书,是有机会被采纳的。

【争议焦点】配偶与他人生了孩子,能否主张赔偿?——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属于重大过错,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争议焦点】探望权多久合适?——探望并不再限定于两周一次、一次一天,寒暑假集中探望也可以争取。

【争议焦点】父母出资购房,是借贷还是赠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谨慎选择。

【争议焦点】同居期间购房后登记结婚,是不是共同财产?——若是共同出资,可视为共同财产。

【争议焦点】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能不能分?——家庭共同财产中孩子的份额有机会争取为三分之一。

【争议焦点】婚前父母部分出资购房,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主张。

【争议焦点】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为夫妻购房,离婚怎么分?——视为个人财产的部分,有机会在分割计算时提前扣除。

【争议焦点】宅基地离婚分不分?——若涉及案外人,不予处理。

【争议焦点】未取得产证的房屋能分割吗?——有机会分割。

【争议焦点】一方父母支付了首付及贷款,另一方能否主张?——根据实际贡献,综合评估。

【争议焦点】离婚会影响户口吗?——户口不处理。

【争议焦点】限制人身关系的约定,真的有效的吗?——存在有效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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