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裁判适用《九民纪要》公序良俗条款的大数据报告——以威科先行数据库为检索工具

发布时间:2022-12-02

文 | 廖委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一、对金融裁判适用《九民纪要》公序良俗条款进行数据分析的指导意义

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我国金融领域存在大量的金融监管部门规章。《九民纪要》颁布前,司法机关仅能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不能仅以违反部门规章为由否定合同的效力。而《九民纪要》的颁布,突破了原《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设立的无效原则。

《九民纪要》第31条规定:“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即,当违反部门规章的同时,该规章的内容又涉及公序良俗的,司法机关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进一步说,《九民纪要》的颁布,意味着大量的金融监管规章可以借公序良俗的通道否定合同的效力。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布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关于“违反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合同效力”,再次对规章通过公序良俗通道否定合同效力的裁判思路给予充分肯定,预计今后仍会继续产生大量因“规章+公序良俗”而否定合同效力的诉讼案件。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相关案例进行充分的总结和分析。

那么,《九民纪要》颁布至今,哪些金融监管规章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涉及公序良俗?金融监管规章借公序良俗通道否定合同效力的司法实践情况如何?哪些类型的合同会因此而被认定无效?

本文将以“威科先行数据库”为检索工具,通过大数据分析金融领域所有适用《九民纪要》第31条的司法案件,尝试对前述问题进行归纳与总结。

二、检索方法

(1)检索工具:威科先行数据库

(2)检索日期:2022年11月29日

(3)检索方式:高级搜索

(4)检索范围:选择“裁判理由及依据”(即:“本院认为”之后、“判决/裁定如下”之前的内容)

(5)关键词:“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即《九民纪要》第31条的部分原文,也是该条款的关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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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索成果

(一)案件总数

根据前述检索方法,威科先行数据库提供了共计98份裁判文书。笔者通过筛选,排除同一事实的群体性案件以及非金融类案件共计67份裁判文书,剩余31份裁判文书可以归入泛金融领域。本文主要以前述31份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进行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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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领域适用《九民纪要》第31条的司法案件数量呈现增长趋势

通过对前述金融领域适用《九民纪要》第31条的31份裁判文书进行分析,案件数量在不同年份的分布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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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九民纪要》的颁布时间为2019年11月18日,因此2019年金融领域适用《九民纪要》第31条的案件数仅为1件,而2020年和2021年呈现出明显的递增趋势;2022年虽然仅为4件,但由于本次检索时间为2022年11月,法院公开裁判文书的时间存在滞后,威科先行数据库能查到的案件数无法代表真实的案件数量。

因此,总体上看,金融领域适用《九民纪要》第31条的案件数量呈现增长趋势。

(三)司法机关通过适用《九民纪要》第31条否定合同效力持谨慎态度

通过对前述金融领域适用《九民纪要》第31条的31份裁判文书进行分析,最终判决合同无效的案件数量仅为15件,判决合同有效的案件达到14件,剩余两个案件是最高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并未明确认可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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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认定结果比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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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认定结果对应的案号总结表

即,司法机关通过对《九民纪要》第31条进行说理和分析,仅有一半左右的案件最终认定案涉合同因违反相关金融规章并涉及公序良俗而无效。可以看出,司法机关通过适用《九民纪要》第31条否定合同效力持谨慎态度。

(四)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涉及公序良俗的金融监管规章

通过对前述金融领域适用《九民纪要》第31条的31份裁判文书进行分析,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涉及公序良俗的金融监管规章包括:

1.《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所涉案件:(2021)甘0102民初3670号

具体条款内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所涉案件:(2019)辽13民初34号

具体条款内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八条:商业银行受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要求委托人承担以下职责,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二)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委托人有权自主支配,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供委托资金。

3.《贷款通则》第二十条第六款

所涉案件:(2021)湘0922民初1490号、(2020)湘0922民初3264号

具体条款内容——《贷款通则》第二十条:对借款人的限制:……六、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注:上述两个案件均未明确具体哪项条款涉及公序良俗,但案件事实均系当事人将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出借给他人。因此,两案件所指向的条款应系《贷款通则》第二十条第六款。

4.《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

所涉案件:(2021)鄂0322民初949号

具体条款内容——《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

5.《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所涉案件:(2021)闽04民终981号

具体条款内容——《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四)发放信用贷款。

6.《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所涉案件:(2021)赣0428民初1276号

具体条款内容——《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所涉案件:(2021)鄂1083民初446号

具体条款内容——《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受托发放贷款。(四)受托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8.《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第三条

所涉案件:(2021)最高法知民终494号

具体条款内容——《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第三条: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注: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494号案件中,最高院认可《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第三条内容涉及公序良俗,但因该条款规范的对象与涉案行为不一致,最终认可涉案合同效力。

9.《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条

所涉案件:(2019)浙0902民初2967号

具体条款内容——《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条:市场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10.《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第三条

所涉案件:(2021)鄂0506民初1363号

具体条款内容——《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第三条:严禁发放用于购房首付款或偿还首付款借贷资金的个人消费贷款,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转按揭”“加按揭”业务。

1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所涉案件:(2021)豫16民终4131号、(2020)豫0725民初934号、(2020)豫0725民初524号

具体条款内容——《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虽并非金融监管规章,但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豫16民终4131号案件中认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涉及金融安全,因此笔者将其纳入本文的分析样本。

四、总结

通过对前述31份裁判文书进行分析,金融领域的以下合同即使未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但因可能构成违反相关金融监管规章并涉及公序良俗,存在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

(1)商业银行股权的代持合同;

(2)贷款资金来源不属于委托人自有资金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合同;

(3)出借人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出借给借款人而签署的借款合同;

(4)为赚取利息差价,从他处借款再转贷给他人而签署的借款合同;

(5)典当行在无任何质押、抵押等担保措施下与他人签署的借款合同;

(6)未取得融资性担保牌照的公司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而签署的担保合同或担保承诺函;

(7)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发放贷款业务而与他人签署的借款合同;

(8)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而签署的相关业务合同;

(9)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商品现货交易合同;

(10)开发商借款给购房者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而签署的借款合同;

(11)开发商签署的含有返本销售条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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