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抢注“红婵”商标被处罚案谈“蹭热点”申请商标注册的重大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22-11-21

文 | 黄琮 卞沛 汇业律师事务所

2022年10月21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该处罚认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红婵”的图案商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违反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对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伍仟元罚款。而曾在2021年8月,深圳一知识产权公司就因受委托申请注册“全红婵”商标,该代理公司和负责人被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罚款7万元。

其实,早在2022年初,就频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发声宣称将重拳出击整治“蹭热点”进行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布,对正在申请的“冰墩墩”“谷爱凌”等429件商标予以驳回;对已经注册的“雪墩墩”“谷爱凌”等43件商标宣告无效。4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其官网发布《关于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通知》,要求以“零容忍”的态度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

因此,对于商标申请人而言,一定要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述举措予以特别重视,改变以往“囤商标”“傍名牌”“搭便车”“蹭热点”之类的投机取巧的心态,回归到为自身品牌建设申请商标注册的最本质的出发点去。

《关于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通知》列举了十类典型违法行为予以重点打击。这十类行为包括:

(一)恶意抢注与党的重要会议、重要理论、科学论断、政治论述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二)恶意抢注与国家战略、国家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重要赛事、重要展会、重大考古发现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三)恶意抢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特有词汇的;

(四)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等公众人物的姓名的;

(五)商标注册申请数量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

(六)大量复制、摹仿、抄袭多个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的;

(七)大量申请注册与公共文化资源、行政区划名称、商品或者服务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八)大量转让商标且受让人较为分散,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九)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从事上述行为,仍接受其委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秩序的;

(十)其他对我国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重大消极、负面影响的。

近年来,随着商标代理行业准入门槛降低,商标代理机构在数量急剧增长的同时,实际具备一定业务能力的代理机构不多,部分代理机构管理不规范、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甚至出现了从事或者帮助委托人恶意抢注、囤积交易商标、不正当维权等违法行为,这既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对行业发展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而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第63号令公布的《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从备案、行为规范、代理监管、违法行为责任等各方面对商标代理机构提出进一步的规范要求。尤其,我们注意到该规定第29条第一款第一项特别规定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或者利用突发事件、公众人物、舆论热点等信息,恶意申请注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仍接受委托的”属于《商标法》68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将依法给予代理机构行政处罚。这也彰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继续加强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决心,通过强化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将恶意注册审查关口前移,也标志着我国对恶意注册的立法规制不断完善。

以上述提到的抢注“全红婵”商标为例,将知名人物的姓名抢注为商标,该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但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规定。该条“不良影响条款”是所有禁止商标注册的兜底条款,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对于“不良影响”的适用范围有着不同理解。《商标法》作为法律,基于其稳定性的要求,当然不能穷尽列举各种行为,“不良影响”条款的设立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也急需与之配套的规章对法律进行进一步细化与补充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此次颁布的《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就是对此积极的回应。

通过对比《商标法》与《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中对商标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到,《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是《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商标法律体系的进一步衍生与完善,进一步规范了商标代理行为,丰富了监管手段,完善了商标代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强化法律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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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商标法》第68条第2款、第3款一直被视为兜底条款,此次,《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将商标代理违法行为细化了十一项的行为,通过条目式的列举将已经发生或者预见到的行为都囊括在内。

通过一系列举措可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完善有关审查标准、操作规程和程序规范,在法律赋予的裁量空间内最大程度防范和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加强对重大不良影响商标的管控。

而商标代理机构作为为委托人提供商标法律咨询业务的专业机构,更应该以高服务水准和职业道德水平严格要求自己,利用自身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保护好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尽可能地为委托人规避好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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