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览网络消费纠纷的新变化和合规新挑战:一审制、管辖权异议与首违不罚
发布时间:2022-11-11
文 | 沈澄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一、民事诉讼:小额诉讼和一审制
根据202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小额诉讼实行一审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此外,“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鉴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标准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
以笔者所在的上海市为例,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1年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沪人社综﹝2022﹞133号),2021年上海市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人民币136,757元,则根据前述规定,上海市2022年新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人民币68,378.50元以下(含68,378.50元)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再以重庆为例,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37373.50元以下(含37373.50元)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小结
一般的网络消费纠纷通常金额不大、权利义务关系相对明确,因此,大多数案件可能一审快速结案。这为消费品品牌商管理消费纠纷案件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在更短的时间接受容错率更低的规范考察。
二、民事诉讼:集中管辖和管辖权异议
整体来看,近年来,司法机关根据知识产权案件和互联网案件的实务变化,不断调整相关案件的集中管辖规则,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也会安排专门化的力量对一些涉及网络消费的案件分流管辖,需要在实务中持续关注。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01.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1.01.01)等。相应的,各个地方也会在这一基础上统筹和调整地方管辖权的分配。比如,2022年6月3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规定。
然而,大量集中管辖规则的设置对于消费品品牌商通过制造程序障碍抢管辖的应诉策略带来了新的挑战。由于大量的网络消费纠纷中标的额不高的特点,很多案件一旦产生管辖权的移送,部分消费者可能会因为继续去“客场”参加诉讼产生较大的心理压力从而放弃诉讼。而集中管辖的设置使得那种提出管辖权异议争取让消费者知难而退的策略受到了很大的挑战。而且,从2019年8月5日《最高法院对关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案件审理进程的答复(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第8869号建议的答复)》开始明确“支持地方各级法院对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予以惩戒”以来,实践中已经有越来越多因滥用管辖权异议遭遇处罚的判例出现,甚至还会出现公示处罚结果的通报结果(如(2020)浙0603司惩001号)。
小结
因此,如何妥善运用有效的管辖条款、依据合理的案件事实提出管辖权异议,更好化解不必要的恶意维权缠讼风险是新形势下消费品品牌方需要思考的新课题。
三、市场监管:免罚额度
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新增了“首违不罚”条款。2022年10月8日,市监总局出台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也有“首违不罚”的规定。
“首违不罚”是此前许多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提法,有一些规范性文件中将其称为“首次违法”或者简化为“首违”。
例如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3月13日联合发布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沪司规〔2019〕1号),再如《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鄂市监发〔2019〕18号)、《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的通知》(浙市监法〔2019〕24号)等。
严格来说,这一用词的法定称谓应当是“初次违法”,来源于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用语:“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上海为例,2019年,上海即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开展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探索,代表性的文件就如《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沪司规〔2019〕1号)。2020年7月,《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将上海“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列为改革试点经验,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2021年2月,上海市监局又制定了第二版免罚清单。2022年7月29日,上海市监局发布《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三)》,号称“免罚清单3.0版”。截止2022年8月份上海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据统计,3年间已推出14份清单,覆盖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务等10个领域。
需要重点关注的是,虽然《行政处罚法》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是在全国层面规定了“首违不罚”制度。但是各个地方也有自己的免罚清单,也存在地方上的“首违不罚”。这里可能有一种潜在的“免罚额度”问题:
假如说一个企业已经在A地违法免罚过了,后来又因为同一类型事由,在B地有处罚风险,而B地有自己的免罚清单,这时候是否可以适用地方上的首违不罚呢?
考虑到无论是信用中国平台还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均已经能够实时披露企业在全国范围内行政处罚记录。兼之在202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问题上要“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在实践中,各地市监局对该问题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这也对高频出现合规挑战的消费品品牌商在处理日常行政违法时的应对方式提出了更高的合规管理要求,是否应当以及如何使用所谓的“免罚额度”。
四、结语
盲盒销售、数字藏品、直播带货、私域流量……随着新业态和新模式的不断涌现,司法和执法活动中处理的网络纠纷样态也不断演变和发展,新的规则和政策因应而生,规范调整的要求越来越周延,合规动作的颗粒度自然也越来越细。做好对市场监管和民事诉讼新命题的专业解读和及时回应,是保持企业竞争活力的关键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