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传承中公证的价值与实务操作

发布时间:2022-10-25

文 | 王旭律师团队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同继承相比,公证一词似乎更被公众熟知。“协议要经过公证才会生效”虽然属于常见的错误认知和刻板印象,但也由此看到公证一词的普及。其实在家事业务中,比起协议公证,继承的公证运用更为广泛和重要,与此同时,对于公证细节的了解却也不尽人意。

在权利人去世之后,如何把财富传承给自己的家人,这是继承的核心。自媒体上“独生子女将无法继承父母财产”这类新闻屡见不鲜,此类文章多半会指出独生子女因为没有兄弟姐妹,继承父母遗产时不存在其他继承人、因为没有了原被告,所以法院将无法受理这类继承案件,父母的遗产也就无法顺利传到子女手中。类似的情况确实出现过,但也并非没有解决方法。其实只要经公证机关经查实的确无其他继承人之后,便能依法出具继承权公证文书,让唯一的继承人完成遗产继承手续。由此可见,公证,有时也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传承作用。

一、继承权公证与继承公证

继承公证与继承权公证,一字之差,却大不相同。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继承权的活动。通常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类。而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法受理继承案件之后,经过审核资料、查明事实的程序,出具继承权公证书,继承人可以凭该公证文书前往相关财产管理部门办理遗产过户手续或直接领取遗产。

目前全国各地继承收费标准并不统一,以上海为例,之前一直是按继承部分房价的2%收取公证费,但随着上海房价的逐年递增,动辄上万的公证费已经造成了一部分继承人不小的负担,为此近几年,继承收费标准一再降低,目前上海继承公证的收费标准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部分:证明涉及不动产也就是房产的财产继承公证,按受益份额的面积计算,每平方米80元收取。证明不涉及房产的财产继承,按遗产金额分段计算:受益额50万元以下部分,按0.8%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万至500万元部分,按0.6%收取;500万至1000万元部分,按0.5%收取;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而且上海市规定单套居民房产办理继承公证事项收费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

二、继承公证的程序与事项

遗嘱在订立后就生效,不用必须经过公证。《民法典》也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原则,那遗嘱公证是否就变得没有意义了呢?答案是否定的。经过公证的遗嘱,因有公证机关的背书,在真实性和有效性上还是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发生继承纠纷后,能够减轻很大的证明责任。

遗嘱继承也好,法定继承也好,公证不同于诉讼,有其单独的程序及材料要求。主要包括:(一)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一般情况下,疾病控制中心管理了人们的“出生”和“死亡”资料,也就是所有人的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最终都会汇总到户籍所在地的疾病控制中心,以便公民及相关机构查询)。(二)被继承人死亡注销户籍。如死亡时间较早,户口簿上已经看不到注销信息,那么就需要到被继承人死亡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证明被继承人何时因死亡注销户籍。(三)被继承人的婚史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等,如遗失,可前往原婚姻登记部门调取原始档案材料。(四)亲属关系证明。一般由继承人持公证机构介绍信函至被继承人及配偶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开具,以证明被继承人的父母、婚姻状况及子女情况。(五)法定继承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已去世的继承人提供死亡注销户籍。(六)被继承人所遗留财产的凭证:如银行卡、银行存折(单)、股票清单、机动车登记证、房产权证等。(七)提供可以反映和第一顺序继承人亲属关系的户籍证明档案。(八)独生子女证、年事已高的被继承人的父母的墓地照片等可以作为佐证。

上述材料齐备后,所有继承人需一同前往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继承人可自行协商如何分配遗产,如无法自行协商达成一致的,公证机构也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给予专业意见、组织各方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或者遗产分割协议,协助继承人顺利继承遗产。

收到当事人的公证申请之后,公证机构就可以受理继承案件了,办理继承公证程序如下:

(一)受理:继承案件的受理除常规的填表、收集资料外,还会现场制作一份详尽的询问笔录,以便在短时间内尽可能多的了解到各方面的情况,还原被继承人家庭基本状况。询问笔录内容大致涵盖以下内容: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死亡原因,被继承人的父母、婚姻及子女家庭状况,被继承人生前有无留下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处分过其合法财产,被继承人所留遗产的种类、数量、来源、共有情况,继承人基本情况、有无特殊继承顺位以及继承人之间关于如何分配遗产是否达成一致等等。

(二)核查:受理完成之后,就是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及被继承人相关信息进行审核查实,包括被继承人的死亡信息、婚史信息、人事档案、户籍信息、财产信息等等,如果一切核查属实,那么就可以顺利进入审批出证阶段;如果在核查过程中,发现一些当事人无意间遗漏或者刻意隐瞒的事实,那就必须补齐资料甚至需要重新梳理继承人范围,才能继续办理公证,在实务办理过程中,此类情况其实颇为常见,这也是公证机构对继承类案件审查尤其严格的原因之一。

(三)审批出证:一切资料核实完毕之后,案件移交至公证机构的审批部门,由审批人从法律法规、办证程序和资料核实等几方面进行再次审核,就可以出具继承公证文书了。

继承人在领取了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之后,就可以前往相关的财产管理部门办理财产过户手续或领取遗产了。

遗嘱继承公证与法定继承不同的是,虽然公证机构同样也会要求所有继承人尽量都能到场,以更快速的确认遗嘱的有效性和唯一性,但在实际承办的遗嘱继承公证案件中,按照遗嘱的分配方式无法取得财产的那些继承人往往并不愿意配合前来公证处,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有权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还是建议前往法院进行权益的维护。

近年来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案件中,将财产遗留给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为数不少,最多的是将财产遗留给自己的孙辈,还有的就是无子女的孤老会将财产遗留给照顾自己的外甥、外甥女、侄子、侄女或者朋友、邻居之类的,当然愿意把财产留给长期照顾自己的保姆这样的案例也屡见不鲜,上述这些群体都属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受遗赠人”,按规定他们在知道受遗赠后的两个月内都必须明确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否则他们将丧失继承财产的权利,使得遗产重新回归到法定继承的程序当中去。

公证机构在遇到遗赠公证时,必然会将“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句话写进公证词,并且公证员也会在办理遗嘱的过程中告知立遗嘱人,请他务必提醒受遗赠人将来要遵守这一点,以免遗嘱得不到有效执行。

综上,在遗嘱有效的情况下,公证机构经过核实和审批程序之后,便会依法出具公证文书,让有权继承人顺利继承遗产。

三、特殊的公证——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这一制度的出炉,代表着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所以我们在意志清醒时不仅仅可以立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还可以书面指定一个人,作为自己失能、失智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等。以免在丧失行为能力之后,法定监护人不能妥善照顾自己,而有能力善待和照顾自己的亲友又因为法律的限制无法介入自己的生活。

与订立遗嘱类似,相较于公民自书,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意定监护协议,可以通过公证处录音录像等手段,用国家公信力最大限度的确保意定监护协议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合理排除其他人提出的异议,从而更好的保护协议双方的合法利益和权利的行使。

四、律师与公证在继承领域的配合

有了公证和公证员,是否就不需要律师了?答案是否定的。律师和公证对客户的财富规划是相辅相成的。

首先,财富传承不是孤立的环节。除了文书公证以外,客户股权、房产的规划、税务的筹划、资产的隔离,这些都需要律师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而公证是整个传承服务中的一个环节。

其次,复杂的法律问题和传承方案,需要有律师提供专业建议,通过前期深入的了解,可以实现公证处和客户之间的高效沟通,确保公证环节的顺利推进。

最后,部分材料文书通过公证,后续可能还是会面临诉讼,此时有律师前期的了解,诉讼阶段能够更加顺畅的实现客户诉求。与此同时,若有些客户无法通过公证解决需求,律师会提供其他更加专业的意见。

财富传承需要智慧,各类传承工具和专业的传承服务搭配,往往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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