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实控人占用公司资金3.55亿,北交所开出首张罚单
发布时间:2022-09-28
文 | 毕英鸷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2022年7月12日,北交所在官网公告「2022」1号决定书,拟对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林艳和采取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对贺元予以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北交所对于生物谷药业以及相关责任主体的处罚决定,是交易所开业以来首次公布的纪律处分决定书。云南生物谷以一种不太光彩的方式,填补了北交所的一大空缺。
云南生物谷于2015年8月挂牌新三板,2020年7月进入精选层;2021年11月15日平移至北交所,系云南首家北交所上市公司,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其中,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3.44%股权,系公司控股股东;林艳和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同时也是金沙江投资的实际控制人;贺元系公司董秘兼财务总监。
一、违规事项
(一)资金占用
1. 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转让款转入金沙江投资账户。
经调查查明,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公司向北京伟鸿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但背书款未转入公司账户,而是转入了金沙江投资账户。金沙江投资以占用贴现资金的方式,累计占用公司资金7876.44万元。期间,被背书方又将票据背书转让回公司,通过票据回转的方式,返还公司上述款项。
作者注意到,伟鸿科技设立于2021年6月22日,同年12月31日申请简易注销后撤回;2022年2月24日,再次申请简易注销;2022年3月22日公告结束后,现已处于注销状态。伟鸿科技设立到第一次申请注销的时间仅仅半年,我们有理由相信该公司属于“特殊目的公司”;此外,该公司短暂存续期间,资金流水达到数千万元,因此该公司是否满足简易注销的条件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2. 2021年8月起,公司以实施委托理财的名义,委托银丰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资金 2.65 亿元,委托国深融资租赁(云南)有限公司理财资金 0.12 亿元,上述资金通过数个关联机构,最终转入金沙江投资账户,用于金沙江投资日常运营及旅游项目展业。金沙江投资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累计占用公司资金2.77亿元。
作者查询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系统,显示“没有相关记录”。因此我们可以合理推断,银丰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不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云南生物谷,作为一家北交所上市公司,将如此庞大的资金,委托一家不持有牌照的机构进行理财,这番操作目的性也比较明显了。
此外,作者注意到:国深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银丰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0%股权,也同时持有国深融资租赁(云南)有限公司99%的股权。因此,金沙江投资通过同一批人以及机构作为通道,来占用公司资金,这其中涉及的财务手段,并不高明。
(二)信息披露
出于众所周知的目的,云南生物谷并未即时披露以上交易信息。直到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2021年年度报告》及《董事会关于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自查报告及整改方案》中,才进行补充披露。
(三)未履行还款承诺
金沙江投资在整改方案中承诺于 2022年6月30 日之前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资金收益,林艳和承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但是截至2022年6月30日,金沙江投资仅归还公司1000 万元,上述承诺未全部履行完成。
二、行政处罚
除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外,云南生物谷及相关主体的行为,还涉及行政处罚。
2022年9月,云南证监局向云南生物谷发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拟对林艳和处以500万元罚款,并终身证券市场禁入;对贺元处以200万元罚款,并10年证券市场禁入。按照证券法及监管规则,相关主体仍然有救济途径。但是本案事实清楚,违规事项明确,行政处罚措施被撤销或是修改的概率不大。
三、自律监管措施的依据
金沙江投资作为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未履行承诺负有主要责任,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5 条、第4.3.7条、第4.3.5 条;承诺未实际履行违反了《上市规则》第 1.5 条、第4.5.3条。
林艳和决策组织购买了相关理财产品,对委托理财、票据背书的资金划转进行了签批,造成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事实,对资金占用、信息披露违规及承诺未履行负有主要责任, 其中资金占用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 1.5 条、第 4.2.10 条、 第 4.3.5 条、第 4.3.7 条,信息披露违规违反了《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 5.1.2 条,承诺未实际履行违反了《上市规则》第 1.5 条、第 4.5.3 条。
云南生物谷未及时披露资金占用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 1.5 条、第 8.3.8 条;生物谷未及时披露重大交易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 1.5 条、第 5.1.1 条、第 7.1.2 条。
贺元对委托理财、票据背书的资金划转进行了签批,为具体经办人,对资金占用、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第 1.5 条、第 4.2.10 条、第 5.1.2 条。
四、后续发展
1. 如控股股东和实控人无法即时返还占用的资金,云南生物谷可能会向金沙江投资、林艳和提起诉讼,诉请金沙江投资归还其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金沙江投资,林艳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 中小股民因云南生物谷信息披露问题而遭受损失,可能会向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提起证券索赔。
3. 林艳和、金沙江投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也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或是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