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大爆炸:AI艺术家们的法律挑战
发布时间:2022-09-21
文 | 史宇航 汇业律师事务所 顾问
一、背景:AI艺术家来了
曾几何时,人工智能超越人类还只是科幻小说中的素材,但目前人类占据优势的领域正在逐渐缩小。起先人工智能只是在象棋、围棋、电子游戏这些竞技性、客观性较强的领域逐一战胜人类的顶尖选手,而现在在艺术领域这样主观性更强的领域也在重复同样的故事。对于创意行业来说,如何与人工智能共存将会成为一个长期的话题。
Théâtre D’opéra Spatial
2022年8月,在美国科罗拉多州的一次艺术比赛中,一家游戏工作室的负责人通过人工智能绘图平台Midjourney创作的图像Théâtre D’opéra Spatial(剧院空间),战胜了人类艺术家的作品,获得了“数字艺术”类别的第一名。这次获奖真正引人注目的不只是人工智能强大的绘图能力,而是普通人并不需要过多的专业训练就有把自己脑海中的图像变为现实的能力,大为降低了艺术创作的门槛。
笔者也实际体验一下利用人工智能绘图平台,在创作时感觉自己似乎不是在绘画,而是在做检索,通过不断优化提示词(Promote)来让脑海中的场景变为绘画。当技术让艺术创作的门槛不断降低,必然会对其背后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带来影响。
那么,这些通过用户输入提示词而来的绘画或艺术品,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呢?如果可以,保护谁的权益?保护的边界又在哪里?以及使用时会有哪些合规问题?
二、人工智能艺术品能有版权吗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归属问题在我国已经摆上台面。
在(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案件(“Dreamwriter案”)中,法院认可了腾讯通过人工智能程序Dreamwriter所创作的作品属于文字作品,并且属于腾讯的职务作品。法院特别强调了腾讯主创团队的“额头流汗”对独创性的贡献:
本案中原告主创团队在数据输入、触发条件设定、模板和语料风格的取舍上的安排与选择属于与涉案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之间具有直接联系的智力活动。从整个生成过程来看,如果仅将Dreamwriter软件自动生成涉案文章的这两分钟时间视为创作过程,确实没有人的参与,仅仅是计算机软件运行既定的规则、算法和模板的结果,但Dreamwriter软件的自动运行并非无缘无故或具有自我意识,其自动运行的方式体现了原告的选择,也是由Dreamwriter软件这一技术本身的特性所决定。如果仅将Dreamwriter软件自动运行的过程视为创作过程,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将计算机软件视为创作的主体,这与客观情况不符,也有失公允。
(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
在(2019)京73民终2030号案(“威科先行案”)中,第三方用户使用威科先行的系统生产报告。法院也对算法自动生成的作品是否具备版权进行了判断:
上述分析报告的生成过程有两个环节有自然人作为主体参与,一是软件开发环节,二是软件使用环节。软件开发者(所有者)没有根据其需求输入关键词进行检索,该分析报告并未传递软件研发者(所有者)的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故不应认定该分析报告为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创作完成。同理,软件用户仅提交了关键词进行搜索,应用“可视化”功能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亦非传递软件用户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故该分析报告亦不宜认定为使用者创作完成。综上,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和使用者均不应成为该分析报告的作者。分析报告系威科先行库利用输入的关键词与算法、规则和模板结合形成的,某种意义上讲可认定威科先行库“创作”了该分析报告。
(2019)京73民终2030号
以上两个案件中,均是用户使用人工智能软件生成作品。不同之处在于:
可见,目前我国对于人工智能艺术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判断的关键点在于:使用环节中参数设定、选择、判断能否体现用户的独创性。
另一方面,在威科先行案中法院虽然否认了软件生成的报告具有著作权,但仍认可此类算法报告具有保护的价值:
如果将分析报告的相关权益赋予软件研发者(所有者)享有,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并不会积极应用,不利于文化传播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对于软件使用者而言,其通过付费使用进行了投入,基于自身需求设置关键词并生成了分析报告,其具有进一步使用、传播分析报告的动力和预期。因此,应当激励软件使用者的使用和传播行为,将分析报告的相关权益赋予其享有,否则软件的使用者将逐渐减少,使用者也不愿进一步传播分析报告,最终不利于文化传播和价值发挥。如前所述,软件使用者不能以作者的身份在分析报告上署名,但是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软件使用者可以采用合理方式表明其享有相关权益。(2019)京73民终2030号
因此,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的艺术品,即使得不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也可能在其他领域获得保护,比如适用《民法典》第127条对数据的保护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保护。
三、权利约定
版权一经创作完成即可获得,而归属于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方如何约定。而目前不同的平台有不同的约定,用户应当基于自己创作的目的,选择合适的平台与协议进行创作。
百度文心目前的《服务条款》约定:
(https://wenxin.baidu.com/wenxin/docs#Yl6th25am)
为持续改善本服务,除非有相反证明,您使用本服务上传、发布或传输内容即代表了您有权且同意在全世界范围内,永久性的、不可撤销的、免费的授予我方及其关联方的全部产品或服务对该内容的存储、使用、发布、复制、修改、改编、出版、翻译、据以创作衍生作品、传播、表演和展示等权利;将内容的全部或部分编入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媒体、技术中的权利;对您的上传、发布的内容进行商业开发的权利及其相关宣传和推广等服务的权利;以及再授权给其他第三方以上述方式使用的权利,您对上述内容已完全理解并且同意。
百度文心其实并未特别明确用户对于生成的图像是否有权利以及有何种权利。
Stable Diffusion平台则宣布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公开地、完全地、永久地、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放弃、抛弃和交出平台所有版权和相关权利以及相关索赔和诉讼理由。但要求用户接受CC0 1.0通用公共领域声明,即用户通过该平台创作的作品应当直接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对包括商业使用在内的各类使用进行限制。
(https://stability.ai/stablediffusion-terms-of-service)
Midjourney平台则对不同类型的用户设置不同的权利:1)免费用户需遵照CC4.0署名—非商业性使用 4.0 协议进行使用,即创作的作品不能用于商业目的,但应当在保留署名的前提下允许非商业的使用;2)对于企业用户商业目的的使用,应当付费购买授权后才能使用;3)资产隐私计划,平台会对作品进行保密,不进行公开。
(https://midjourney.gitbook.io/docs/terms-of-service)
可见,对于希望借助人工智能来进行创作的用户,有必要提前了解自己拟使用的平台是如何约定各方著作权的,以及能否进行商业使用。
四、深度合成技术的潜在合规要求
2022年1月,国家网信办曾就《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将深度合成技术定义为:“利用以深度学习、虚拟现实为代表的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的技术”,并设定了一系列合规义务:
其中最为重要的义务,可能是对于信息内容的审核义务。除了行政监管以外,司法领域对于信息内容审核管理同样关注。
在收录于《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中的(2020)京0491民初9526号“AI陪伴”软件侵害人格权案中:
被告运营某款智能手机记账软件,在该软件中,用户可以自行创设或添加“AI陪伴者”,设定“AI陪伴者”的名称、头像、与用户的关系、相互称谓等,并通过系统功能设置“AI陪伴者”与用户的互动内容,系统称之为“调教”。原告何某系公众人物,在原告未同意的情况下,该软件中出现了以原告姓名、肖像为标识的“AI陪伴者”,同时,被告通过算法应用,将该角色开放给众多用户,允许用户上传大量原告的“表情包”,制作图文互动内容从而实现“调教”该“AI陪伴者”的功能。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故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虽然具体图文由用户上传,但被告的产品设计和对算法的应用实际上鼓励、组织了用户的上传行为,直接决定了软件核心功能的实现,被告不再只是中立的技术服务提供者,应作为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
概言之,对于深度合成平台提供者来说,不仅需要对使用者输入的内容(提示词和参数)进行审核,也需要对系统输出内容进行审核。具体言之,在注册协议或使用条款中对禁止使用的提示词范围进行明确,如不得使用违反当地法律法规的提示词,也不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输入商标或其他可能未授权的内容,以最大限度避免侵权与法律风险。对于输出内容,也应当有相应的审查机制,及时删除、处置可能违法违规的内容。
此外,系统在上线运营或公开测试前,应当完成科技伦理审查。
五、合规路径
对于提供人工智能自动生成艺术品的平台企业,我们建议可以依据以下思路开展合规工作:
1.风险评估
就相关技术的使用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对算法、深度合成技术的评估主要通过:查阅材料、查看系统、访谈人员、系统测试、攻击测试、算法测试、查看算法等方式进行。
2.搭建内部制度机制
平台企业应当在主体责任、算法审核、用户注册、信息内容、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教育培训等领域将深度合成技术的风险管控纳入考量。此外,平台还需要建立内容审核、事件响应、辟谣、协助调查等机制。重点对于用户输入的提示词以及生产的结果进行审核。
3.制定管理规则、平台公约,更新服务协议
针对深度识别技术的使用,要求使用者在使用时:1)不得合成违法违规的内容;2)不得将合成内容用于违法或侵权用途;3)不得将合成内容谎称为自然内容;4)用于合成的素材应当合法合规,对人像、声音等生物识别信息获取单独同意并完成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5)对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的归属、数据处理的权限进行约定;6)其他需要约定或声明的内容。
4.标识深度合成内容
通过添加水印、电子签名等方式,对深度合成内容进行标识,避免公众误认。在此过程中,更重要的是设计该法定提示如何在有效告知公众的基础上,避免对业务的正常开展造成过大的冲击。
对于使用者来说,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以及各平台对权利归属地约定选择平台,确保自己能够有权利使用生成的图像。在使用生成的图像、影像或音乐时,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内容是人工智能自动生成进行说明或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