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规划与选择:遗赠如何实现定向传承
发布时间:2022-05-19
文 | 王旭 邹雅焓 汇业律师事务所
自古,人们言“若为自由故,万物皆可抛”,自由意志的法律体现即为意思自治,而在财富传承领域,遗嘱便是法律赋予公民安排 “身后事”的自由之选。“遗嘱”已被广为人知,但对遗赠公众还存在诸多误解。
遗赠,即遗产的赠与,那遗嘱遗赠是什么关系?二者如何选择?如何能更妥善地处理自己的传承事宜,笔者通过对上海市近年遗赠案例的研究从而整理出法院的裁判思路,从财富管理的角度,解释如何最大限度地使用自己的遗嘱、遗赠权利来实现财富的定向有序传承。
一、遗赠的法律基础及与遗嘱的异同
其实,广义的遗嘱中包含遗嘱继承和遗赠两种。最典型的遗赠,就是祖父母立遗嘱给孙子女,这种形式之所以属于遗赠,是因为遗嘱继承针对的对象是法定继承人,而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是其法定继承人。由此,我们可以发现,遗赠是遗嘱人用遗嘱的形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它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遗赠与遗嘱继承异同:
二、遗赠的裁判思路与实务要点
通过前文的对比可以看到,遗赠最关键的要点在于接受与放弃遗赠。关于如何认定接受遗赠的时间与方式,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在此前提下,法院通常按从宽原则,即只要受遗赠人能举证证明曾在有效时间内向不特定第三人明确表示过接受遗赠,则通常被认为接受遗赠。或者,对财产直接或间接占有、向法院或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向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发出接受遗赠声明等均可视为接受遗赠。
(一)遗赠受领权的要点
受遗赠人一定要积极采取措施而非默认或不作为,否则会丧失遗赠受领权。
【裁判观点】被遗赠人间接占有房屋可视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典型案件】梁某 1 与梁某 2 遗赠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案
案号:(2020)沪 0115 民初 87601 号
【法院观点】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 人。被继承人张某 1 于 2017 年 10 月 3 日出具的《遗嘱》,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处分的涉案房屋系其自己财产,故该份《遗嘱》合法有效。原告梁某 1 系被继承人张某 1 之人孙,属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被继承人张某 1 生前订立遗嘱由原告梁某 1 来继承涉案房屋,其行为属于遗赠性质。在被继承人张某 1去世后前以及之后,原告梁某 1 已间接占有了涉案房屋,可视为在被继承人张某 1 去世后二个月内原告梁某 1 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综上,原告梁某 1 主张涉案房屋应由其梁某 1 继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梁某 2、第三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视为放弃自身相关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反之,受遗赠人若是不作为,则面临丧失遗产受领权的风险。《北京晚报》曾经有一篇报引发了热议,标题为《两月内没表示接受遗赠“丢”房产》。本案的原告黄某自幼就与爷爷奶奶住在一起,爷爷奶奶于2010年3月到公证处立下遗嘱,将二人所有的一套房产留给孙子黄某继承,后来二人皆去世。黄某拿到了公证遗嘱,但是没有去要求办理过户手续。2016年黄某准备结婚,想要办理过户手续,但却遭到了姑姑叔叔的反对。黄某于是将其父亲、姑姑和叔叔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产。被告认为原告黄某没在两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遗嘱已经失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遗赠无效,该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二)如何进行有效遗赠
首先确定《遗嘱》是否合法有效,即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处分的财产是否系其个人财产等;
受遗赠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60日)表示接受遗赠,积极采取措施而非默认或不作为;
确定遗产范围 ;
确定遗嘱中内容按照继承处理还是遗赠处理 ;
结合财产权属和《遗嘱》内容,确定最终财产归属。
因为受遗赠人不必受血缘等限制,因此遗赠在继承制度中越发扮演重要角色。由于其关系到受遗赠人和继承人之间的利益拉扯,因而如何正确走遗赠流程,避免“竹篮打水一场空”至关重要。作为遗赠人,首先需要确保协议合法有效,即满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比如协议中最好写清遗赠人有权处理财产的证明文件,确保遗赠行为的合法有效。同时,遗赠协议的标的物必须是遗赠人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某项权利,否则遗嘱相应内容无效并且会侵害他人权益。作为受遗赠人,也需要及时作出积极的意思表示,在必要时,及时咨询律师并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