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被封,企业可以安排带薪年休假吗?
发布时间:2022-03-15
文 | 洪桂彬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近日,全国疫情又严峻起来,有些员工所在小区被采取了封控措施,员工被迫居家隔离。那么于此期间,企业除了安排员工在家办公之外,还可以安排带薪年休假吗?
关于这一话题,有必要回顾2020年疫情期间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规定。
一、国家规定:未禁止安排年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作为疫情防控最高位阶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一般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实施隔离措施,隔离期间不能停止支付报酬,未规定企业能否安排年假休。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人社部发〔2020〕8号
(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人社部第二份规范性文件,已经规定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带薪年休假,并强调职工要和企业同舟共济,意味着官方支持通过年休假降低企业成本,减少损失。文件中虽提及“与职工协商”,但未规定需“协商一致”。
二、地方政策:安排年假成为企业稳岗措施之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劳字〔2020〕11号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
按上述规定,“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年假”,安排年假举措被地方政策明确采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2020-04-30
16.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延迟复工期间,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或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劳动者以未经过协商一致或未考虑本人意愿为由,主张已休的年休假无效,并要求相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是否支持?
答: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对当年(或跨1个年度)具体休带薪年休假的方案,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筹安排,未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决定如何安排休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同理,故对劳动者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北京高院规定,再次强调“未要求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上海市高院、上海市人社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 沪高法〔2020〕203号
六、关于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调岗降薪、延迟支付工资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问题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保障用人单位有序复工复产复市,尽可能减轻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压力、稳定劳动者工作岗位和保障就业,是当前的首要任务。对于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与职代会、工会、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对调岗降薪、延迟支付工资、轮岗轮休、停工停产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且该意见公平合理、仅适用于疫情期间的,可以作为裁审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沪府规〔2020〕3号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上海高院则规定,与工会、职代会进行协商的方案,可以作为裁审依据,安排年假应当也是稳岗措施之一,不再强调必须与员工一对一协商。
《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粤高法[2020] 38 号
3.劳动者在政府规定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应如何确定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 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 用人单位已经安排劳动者使用带薪年休假、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其工资。如未安排各类假期的,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资。
广东高院也明确,安排年假企业正常支付工资即可,相当于认可安排年假的做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调解和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0年8月25日
12.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迟延复工期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年休假,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征求劳动者本人意愿。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确因疫情影响未能征求劳动者本人意愿,劳动者以未征得其同意为由主张已休年休假无效,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则反面解释,员工主张未征得同意安排年假无效的不予认可,实质上是肯定企业有单方安排年假的权利。
三、实操建议:履行民主协商程序,合理确定疫情应对方案
考虑疫情一波又一波,出现员工被居家隔离的情况并不少见,结合各地相关政策,企业可以通过与工会、职代会达成一致的方案确定具体疫情休假等操作方案,然后根据生效制度或方案通知员工具体执行事项,如规定被政府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隔离的,正常支付工资(不安排年假);其他原因导致的居家隔离,则优先安排在家办公,无法在家办公的,公司统一安排带薪年休假。
对于经营压力特别大的企业,也可以考虑与员工或工会/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安排无薪事假、降低报酬标准、综合调剂休息日(即预支双休日)的方式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总之,疫情所导致的成本应当在企业、员工和政府之间合理分担,重在公平合理和利益的平衡,而安排带薪年休假应当是员工损失最小的方式之一,员工也应当与企业共克时艰,毕竟皮之不存毛将焉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