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知网垄断了吗?——以竞争分析的三重视角展开
发布时间:2021-12-22
文 | 潘志成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知网垄断了吗?同样话题曾在几年前引起争论(潘志成:《博士不知的知网垄断了吗?——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经济分析和构成要件》)。近期媒体报道年近九旬的Z教授向知网维权,称未经本人许可知网收录其百余篇论文供人下载并收费,Z教授最终获赔70余万元,再次让知网成为舆论的中心。许多评论认为知网使用作者文章供他人下载获利是“借鸡生蛋”、收费本身就缺乏正当性,也有评论认为知网近年来不断提高对高校等机构用户的收费,属于收取垄断暴利。一时间,不仅众多媒体纷纷声讨知网、有许多学者、作者效仿Z教授,向知网提起诉讼进行维权,更有学者呼吁反垄断执法机关对知网进行调查。
然而,若要真正审视知网是否存在垄断行为,我们不能仅从普通大众的“鸡/蛋”逻辑和价值评判体系出发,甚至也不能简单地从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视角出发,而需要运用“产品”、“相关市场”等分析工具,从竞争分析视角出发,观察产品供给及价格的变化,来评判知网是否存在损害竞争行为。运用竞争分析视角之后,大家对知网究竟是否存在损害竞争行为,也许会有不同结论。
一、作品与产品
从竞争分析视角对案件展开分析,通常需要先确定涉案的产品或服务(简称产品)是什么。事实上,知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并非Z教授发表在各类杂志上的百余篇论文,而是独立于Z教授已发表文章的一种新的产品,即学术期刊在线检索阅览和下载服务。换句话说,Z教授的原有文章还在,如果图书馆还保留那些杂志,读者还是可以从图书馆检索到Z教授的文章。但是,知网给读者增加了一种新的获取Z教授文章的途径。
更近一步而言,这种新产品不仅仅是对期刊文章的简单扫描和在线阅览或下载,这种数字化产品还具有许多新的功能。首先,这种新产品具有让读者通过全文、篇名、作者、关键词等方式进行检索的功能,使得读者原本需要在图书馆大海捞针似地翻阅才能找到的文章,可以非常简便、快捷、集中全面地被搜索到。其次,每一篇文章还具有下载量、引证率等评价指标,并且可以让读者通过引文系统信息了解文章在研究体系中的位置和权重。
假如没有知网等学术期刊数据库,即便读者还是可以从图书馆阅读和复制Z教授已发表的文章,但读者并不能获得通过关键词快速、全面检索文章并获得与文章相关的研究信息。事实上,许多图书馆由于自身规模或保管原因,无法提供完整的文献查阅和检索服务。在此方面,数字化期刊数据库已经远非传统图书馆可比。谷歌创始人布林曾说,历史上著名的亚历山大图书馆被大火烧毁过三次,美国的国会图书馆也曾被大火烧毁三分之二的藏书,为此谷歌公司推出了谷歌图书搜索服务,其目标之一就是把人类所有藏书以在线方式永久保存。
因此,从竞争分析视角去评判,文章作者与知网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的鸡与蛋之间的关系,知网所提供的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是全新的产品。如果需要考虑其是否存在损害竞争行为,首先需要准确定义产品——例如定义为学术期刊数据库,此外还需要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看看除了知网之外,是否还有其他期刊数据库,例如维普、万方其他竞争性期刊数据库或百度学术搜索网站可否提供替代产品,在此基础上考察市场竞争是否充分、是否存在进入障碍。
二、作品传播与供给变化
对案件进行竞争分析时,往往既需要考察特定行为或商业安排是否具有不利竞争的一面,又需要考察该行为或商业安排是否具有有利竞争的一面。
在学者通过纸媒期刊阅读学术文章的时代,有一种说法:一篇学术文章平均只有七个读者阅读,其中还包括作者的父母或配偶。可想而知,纸媒期刊的学术传播能力非常有限。相反,数字化学术期刊在线检索和下载服务,大大增强了学术文章的传播能力。如前所述,学术期刊数据库可以让读者通过关键词设置快速、全面检索文章,使得许多原本无人问津的文章得到被检索、阅读和下载的机会。同时,读者可以通过文章的引文系统,了解研究课题知识体系中不同文章的位置和权重评价,获得更多更准确的文献信息。因此,无论是从作者的角度还是从读者的角度,学术期刊数据库都大大提高了文章的传播能力。
在竞争分析视角看来,传播扩大可以被理解为产品供给增加的表现。若特定行为或商业安排可以增加供给,往往被视为是有利竞争的表现。前文提到谷歌公司自2002年起推出了谷歌图书检索服务(Google Books Search),通过扫描图书馆的图书,向所有公众提供免费在线阅读服务(如果图书仍受版权保护,仅提供图书片段snippet view)。后来该服务在2005年被美国作家协会等机构和个人提起诉讼,称谷歌侵犯其著作权。该案有一度双方几近达成和解,但是围绕和解协议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和垄断问题,美国各界展开了争论。美国哈佛大学的反托拉斯法教授艾尔海格(Einer Elhauge)指出,和解协议可以让谷歌继续提供在线图书检索服务是有利竞争的,因为无论是受版权保护的图书还是不受版权保护的图书,在线图书检索都可以扩大供给。
需要指出的是,美国作家协会和谷歌的和解协议最终没有达成,而一审的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和二审的第二巡回法院均判决谷歌将图书数字化并提供图书检索服务,是对图书的转化性使用,因而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三、作品定价与交易成本
知网行为引发争议的地方还包括向下载文章的读者收费,例如每页0.5元,同时为大学等机构用户提供不限下载次数的整体打包价格,并且不断涨价。
但是假如没有统一的计价方式,而由作者与知网等期刊数据库就每一文章作品协商定价,会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和极高的交易成本。例如Z教授经过数年的诉讼,法院最终给其百余篇文章定价为总价70万元。其实在一百余篇文章中,法院给每篇文章判决的赔偿金额各不相同。至于法院为何如此定价,判决书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标准,但基本上与文章长短、字数多少相关。相同的定价标准,可能对于不同知名度的作者或者同一作者的不同文章并不适用,例如有些文章下载量和引证率极高,学术评价和影响因子也高,如果让作者与服务提供方谈判,作者显然不会同意其文章与无人问津的文章适用相同的字数标准定价。
从这个角度而言,知网对文章下载给出了统一计费方式,事实上可以减少不确定性和节省交易成本,这本身就可以被视为是一种有利竞争效果。另一方面,无论完全竞争市场中的竞争者还是不完全竞争市场中的垄断者,都会遵循相同的规律(MC=MR)决定其自身产品产量,进而确定价格。换句话说,垄断者之所以可以收取高价,更多是因为市场进入存在障碍等市场原因造成,而不是垄断者主观故意为之。
更进一步而言,如果不存在市场进入障碍,垄断者收取高价,势必吸引其他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瓜分垄断利益。因此对于垄断者收取高价的行为,法院或行政执法机关也未必一定需要介入。不久前美国第九巡回法院在高通案中,判决高通就其基础必要专利授权收取高价的行为并不违法。法院认为,厂商可以收取高价未必是反竞争效果的表现,相反可能是高强度竞争(hypercompetitive)的表现。沿着同样的思路,当法院或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对垄断者收取高价的行为进行救济时,更有效的救济方式是消除市场竞争障碍,增加供给,而不是替代市场而直接确定价格。
四、婴儿与洗澡水
西方有法谚曰:给婴儿洗澡之后,勿在倒掉洗澡水时,将婴儿一并倒掉。许多新产品或新商业模式,往往既具有限制竞争的一面,也具有促进竞争的一面。在对知网进行评论分析时,不可忽略其对知识传播所做的积极贡献。如果我们客观地从竞争分析视角出发,应该认识到知网事实上提供的是一种新产品,认识到知网增加了产品的供给,具有有利竞争的一面。
当然,知网一再出现争议,说明其在授权取得、收费模式、定价行为等方面仍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例如其在授权取得环节,是否可以给予作者更多的选择进入知网(opt-in)或选择退出知网(opt-out)的设置。同时在定价模式方面,可以结合文章的下载次数、引证率等要素更精确地计费,并且更多考虑作者、期刊发行人等相关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