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股权纠纷专题(二):财产协议在股权纠纷中的应用
发布时间:2021-12-16
文 | 王旭律师团队 汇业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以此为基础,婚内以共同财产出资获得的股权,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因另一方在家庭生活中对该股东进行了照顾,间接为公司经营做出了贡献,股权产生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的究竟是股权本身还是股权所产生的利益或出资额,在实务中也有较大的争议。同时,有人主张,夫妻对股权的共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无需体现的,只有在夫妻婚姻关系破灭,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非股东配偶作为“潜在股东”才可主张此种共有。
通过裁判规则可以看出,目前分割夫妻间股权的法律依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不论是第一项还是第二项,均要求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只有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才会出现成为股东或者分割出资所得的情况。这是因为有限公司的股权因为公司性质,具有资合性和人合性的双重属性,此外,股权的分割还受到《公司法》的规制,因此分割时要注重对二者的平衡。
毕竟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般而言,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资合性属性,不涉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对股票协商一致后,给予另一方股票价值一般的补偿或者夫妻双方不想持股而对股票进行抛售转让即可。
一、夫妻股权分割的主要形式
(一)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
首先从股权在夫妻财产中的地位来说,当夫妻双方都为公司股东时,持股比例并不影响所有股权属于共同财产的属性。最高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双方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以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公司股份为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例如夫妻双方在公司中持有股份分别为80%和20%,未进行财产分割的证明,则公司所有股权的出资均来自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投资。
其次,在股权处理中,双方都是公司股东的情形下,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不存在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因此可以相互转让,如果就股权转让不能达成一致,法院在处理中会采取按比例分配,平分共有的股权。
(二)夫妻一方为公司股东
股权和股权收益不同,与出资额也不同。实务中经常将这几类概念混淆。股权不仅仅具有财产属性,在公司治理中还有人身属性,作为股东独立参与公司经营。
而出资额和股权转让款、股权分红都不能等同于股权,出资额是出资人向有限责任公司认缴或实缴的资本数额,而股权转让款是股权交易后的财产价值,股权收益则为股权获得的独立于股权的财产。
有学者认为,较为妥当的做法是在对夫妻共有股权进行价值评估的基础上,由具有股东资格的一方给予另一方公平合理的股权对价,以实现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稳定与保护不具有股东资格的配偶一方财产利益的双重目的。
二、夫妻财产协议对股权的约定
为使股权在夫妻发生婚变时能够妥善解决,夫妻间的协议变得尤为重要。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因为公司的人合性问题,股权的处理会变得更加复杂。
合法有效并且符合夫妻双方财富规划意愿的夫妻财产协议,首先应当从财富管理规划需求出发,讨论夫妻双方对于约定财产制是否有统一的意见;其次,梳理双方的财产范围,在股权角度,对于所有权属存在争议股权双方能够达成怎样的意愿;第三,夫妻财产协议在处理过程中,为避免与赠与协议等其他协议发生混淆冲突,应规范协议内容,妥善处理财产。最后,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还可以通过公证等形式固定财产,保全价值,以防未来出现不确定的变化。
在夫妻财产协议中,股权又该如何约定?有以下要点可以注意:
(一) 注意股权的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的约定
为了公司的稳定运营,可以在协议中对股权的财产权利进行约定,并且保证非财产权利不因婚姻关系的变动而发生变化。如果对非财产性权利进行约定的话,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避免出现约定无效的情形。
(二)注意出资额、股权收益等概念的区分
在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我们既要遵守《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又要遵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且要重视这两个法律之间及其与相关法律之间的有效衔接与正确适用。并应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夫妻平等。夫妻双方均等地共同共有公司股权,而不论工商登记机关登记记载的双方股权比例是多少。第二,自愿协商。协商优先,竞价次之,按比例平分再次之,最后是解散。第三,有利于生产经营和生活。第四,维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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