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合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要点
发布时间:2021-11-09
文 | 张秀秀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引言
企业应当以污染预防为管理原则,排查企业环境事件隐患,避免环境事件的发生。环境事件往往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因环境事件引发的环境刑事风险往往也较为严重。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全过程管理,将事件隐患排查及事件应对作为企业环境合规的培训内容。
一、基本概念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环境事件按照原因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单纯的污染物排放导致的环境事件,二是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件等导致的环境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条的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件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环境事件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具体见2016年两高司法解释第1条第(九)项至第(十七)项。
二、突发环境事件相关规定
调整突发环境事件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单行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环境事件中,以水污染突发事件最为常见。对于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水污染防治法》第78条第1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对于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件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79条第3款规定,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件,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大气类环境事件中,《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7条规定,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5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第86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对应罚则上,该法第112条第1款第(十二)项规定,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44条规定,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并依照本法规定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对于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在拆除搬迁过程中,规定了更高的法定义务。第22条第2款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三、重大环境事件案例
(一)松花江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并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认定,双苯厂没有事故状态下防止受污染的“清净下水”流入松花江的措施,爆炸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出来的部分物料和循环水及抢救事故现场消防水与残余物料的混合物流入松花江。污染事件的主要原因包括:应急预案有重大缺失、公司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环保问题失察、未全面、准确地报告水污染程度、没有及时提出妥善处置意见等。
(二)紫金矿业溃坝事件
自2006年10月份以来,紫金矿业集团所属的铜矿湿法厂清污分流涵洞存在严重的渗漏问题已逐渐凸显。紫金山金铜矿于2008年3月在未进行调研认证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擅自将6号观测井与排洪涵洞打通。在2009年9月福建省环保厅明确指出问题并要求彻底整改后,整改措施不到位、不彻底,隐患仍然存在。2010年6月中下旬,上杭县降水量达349.7毫米。2010年7月3日,紫金山金铜矿所属铜矿湿法厂污水池HDPE防渗膜破裂造成含铜酸性废水渗漏并流入6号观测井,再经6号观测井通过人为擅自打通的与排洪涵洞相连的通道进入排洪涵洞,并溢出涵洞内挡水墙后流入汀江,泄漏含铜酸性废水9176m3,造成下游水体污染和养殖鱼类大量死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紫金矿业违反国家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环保隐患,继而发生了危险废物泄漏至汀江,致使汀江河水域水质受到污染,后果特别严重。紫金矿业矿长、环保安全处处长应对该事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厂长、分管环保副厂长、环保车间主任是该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员,对该事件均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罪。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罪判处紫金矿业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责任人员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四、企业环境事件隐患排查要点
企业发生环境事件后产生的经济成本和环境破坏力度都是巨大的,应当加强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针对企业环境事件隐患排查要点,这里分享三个要点:
1. 规范应急预防管理。除自然灾害等原因以外,多数环境事件是由于设施设备或者管理风险失控引起的,如果没有规范的事件风险控制和应急准备措施,极易构成责任事件。这里提醒三个小点。一是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与备案,不仅是主管部门要求备案范围的企业,各类可能发生环境事件的企业均有必要编制应急预案。二是风险防控措施与物资,包括防止泄漏、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应当按照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的需要落实到位,不应将消防应急物资等同于环境应急物资。三是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应急演练应当定期开展落实,企业负责人与有关岗位责任人员应当通过演练明确和熟悉应急状态下的职责,确保事件防范和应急时履行责任。
2. 立即采取应急处置。这里提醒三小点。一是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企业负责人与有关岗位责任人要立即响应到位。二是立即按照预案采取关闭雨水截止阀等措施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三是及时如实向事发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服从指挥,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接受调查处理。
3. 积极开展事后恢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污染扩散、损失扩大对于减少事件造成的环境损失也很重要。这里提醒三小点:一是积极采取措施收集、拦截污染,避免二次污染造成的损失。二是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事件总结和评估工作。三是积极主动开展污染修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