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系列:PE基金替代投资载体(Alternative Investment Vehicle)简述
发布时间:2021-11-03
文 | 汪寅崴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一些盲池PE基金的基金合同中会包含一项名为“替代投资载体”或“替代投资工具”的条款,核心内容一般包括:
出于法律、监管、税务等因素,基金的管理人(或GP,下同)有权或应当另行设立投资载体、接纳基金投资者加入该载体,并以该载体部分或全部替代基金参与特定项目的投资。
替代投资载体的安排源于境外基金实践,英文为Alternative Investment Vehicle(“AIV”),以下就AIV安排的要点分别作简要介绍。为便于阅读,文中将采用“主基金”、“AIV”的表述以作区分。
一、AIV安排的结构
采用AIV安排时,投资者参与相关项目的投资结构如下:
上图中:
(1)假设主基金的所有投资人都通过AIV投资,相应地,主基金不再投资于对应项目。
(2)假设平行基金不存在需要设置AIV的情况,故平行基金仍然参与投资。
二、AIV安排的适用场景
AIV安排适用场景主要包括:
因为法律、监管、税务等原因,导致主基金参与投资不可行或不经济。
举例如下:
[注]:境外基金实践中,很多AIV的设立目的是为了降低基金及投资者在美国税法项下的税务风险(除前述CFC的考虑外,还有其他美国税导致设立AIV的情形),此类AIV大多设立于开曼等离岸税收优惠地。而因实践较多,开曼私募基金法针对AIV还有针对性的规定。
三、对主基金、投资者、管理人的影响
对主基金
对投资者
对管理人
四、和常见基金附属载体的主要区别
vs. 平行基金
vs. 特殊目的载体(含共同投资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