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09-18

文 | 冯贞 韩嘉阳 汇业律师事务所

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规定》出台之前,一些地方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存在制度缺失或空白,法制体系的不完善导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等制度缺乏刚性约束。

2021年8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七部门联合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下称“《新规》”),以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政策梳理

2006年3月14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呼吁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2016年6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指出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为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提供了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

2020年3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指出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

2021年1月25日,为统一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充分发挥其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建立施工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规定》,明确专用账户的开立及撤销、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流程、监控平台建设等相关要求,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有钱发”和专款专用。

2021年8月27日,七部门联合印发《新规》,进一步规范了建筑领域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新规》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新规》重点条款梳理

(一)保证金的定义、存储主体、监管主体

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主要监管主体为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存储时间、地点、方式

时间: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有四种方式可供选择,但均需由工程所在地银行办理:现金存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

(三)储存金额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

(四)存储金额动态调整

工资保证金具体存储比例及浮动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1. 减少: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

  2.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

  3. 增加: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

  4. 免除: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五)工资保证金使用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支付——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六)工资保证金监管

  1.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三、案例拓展

工资保证金是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为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而提供的一种担保,实行专款专用。除《新规》规定了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外,《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被冻结的情形

根据(2021)冀0826执保630号《执行裁定书》,因借款人逾期借款未予归还,法院就借款人应得的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予以保全。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可被冻结的情形

根据(2021)冀0821执51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为公司,名下有存款及开户信息,但属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资金和工资保证金,未能冻结。

根据(2021)苏08执复82号《执行裁定书》,本案中,天宇公司在农行苏中支行账号为101681010********的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且天宇公司并未违反专款专用的规定,故其请求解除该账户的冻结的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涟水县法院将城建公司以及金宇公司向天宇公司的汇款误认为天宇公司向前两者的工程款转账系事实认定错误,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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